头条!首例“云联惠”传销案宣判!6人与云联惠公司“资源共享”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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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和网络诈骗是目前我国比较多的违法犯罪活动,一些人为了敛财,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5月8日,广东省公安厅部署广州警方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云联惠”特大网络传销犯罪团伙,黄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动中落网。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车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庞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钱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该案可以说是“云联惠”传销案宣判的首例案件。
2016年12月6日,车某、杨某伙同罗某(在逃)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车某任董事长和法人代表,后三人经商量以推广光伏发电为名,在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里建立一个资金投资平台,由车某负责光伏发电的实体,杨某负责与云联惠进行对接和资源共享,罗某负责管理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创建和运转。该资金投资平台成立后,罗某找其弟弟罗某华负责宣传、推广该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罗某华直接发展了庞某等11人为下线;庞某直接发展了陈某等6人为下线,陈某直接发展了姚某等5人为下线;姚某直接发展了钱某等10人为下线;钱某发展了李某等人为直接下线,李某发展了叶某为直接下线,叶某展了张某为直接下线,张某发展了吴某等人为直接下线,吴某发展了陶某等人为直接下线,吴某还发展了直接和间接下线38人以上。
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要求他人以每股1400元或2800元的额度加入平台获取会员资格,并以静态奖励和动态奖励为诱饵,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中提成非法获利。罗某、庞某、陈某、钱某加入该公司的资金投资平台后,以推广光伏产业为名,通过讲课、现场推介、微信宣传等方式发展的直接或者间接下线累计超过三十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至案发时,罗某、庞某、陈某、钱某在该资金投资平台上吸收并转移了大量的传销资金,具体如下:
被告人钱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吸收下线李某等人转入的传销资金累计6770260元,转给罗某、庞某、陈某、姚某等人的传销资金累计4499400元。
陈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吸收下线钱某等人转入的传销资金累计4490740元,转给其上线罗某、庞某等人的传销资金累计1750595元。
庞某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共吸收下线姚某等人转入的传销资金累计16445366元,转给其上线罗某的传销资金累计7830140元。庞某除了将收取下线人员购买财富币的现金转账给上线罗某外,剩余的现金用于在南宁市和北海市购买别墅一栋和一个商铺。
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共收取下线庞某、陈某、钱某、姚某等人的传销资金累计48083472元以上,并将该传销资金转给车某2144万元、转给杨某847万元、转给罗某195万元,转给其母亲朱某70万元,在南宁市华润置地公司刷卡支付9553670元用于购买房产和北海市剧卡购买房屋一幢。
车某收到罗某、杨某等人转账28789163元,将其中的现金兑换成40万美元交给其妻子邢某莹放在家中。
杨某收到罗某转账8470000元,其中罗某转入其账户2470000元,其委托罗某转入其妹杨某某活账户2000000元、转入其儿子杨某偕账户2000000元、转入其情人谭某清账户2000000元,后杨某和杨某活、谭某清分别转账1000000元,共3000000元给车某。杨某活将罗某转入的1000000元用于在广东省德庆县德庆镇购买了1套商品房。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以投资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资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该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六人的涉案金额有误,应当以该院核准的金额为准。
庭审现场
车某、杨某作为广州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是该公司资金投资平台的设立者,应对该平台设立后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罗某、庞某、陈某、钱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为250万元以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二)、(三)项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内量刑。
鉴于案发后车某、杨某、罗某、庞某、陈某、钱某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和主动交给罚金的具体情况,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六人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所取得的赃款依法没收,对其用赃款购买的房产继续追缴、没收。[此文来源于广西法院网,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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