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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权益有哪些?

2017-03-23 田光成 时代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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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田光成,国内知名的民办教育法律专家,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研究员,时代教育管理联盟理事长,拥有教育和法律双学位,教师和律师双重职业资格证书。经他手,先后处理过多例我国民办教育界的法律疑难杂症,如夫妻离婚瓜分学校案、房地产商恶意中止办学案、债权人赖驻董事会案、民办学校并购案等等。民办学校的建立和发展,师资队伍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健全民办学校教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权益不受侵犯,是形成高效、优良的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基本保证。他凭借着自身深厚的专业知识,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新政之后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权益有哪些,以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参考。且听民办教育法律专家如是说。


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文中简称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与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中简称《国务院30条》),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一部法律三个政策文件一起构成了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时期国家法规制度的新框架,我们统称之为民办教育新政。


在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无论是选择了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教师队伍都是支撑学校健康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对于民办学校而言,保障教师权益,激发教师活力,优化教师管理,促进教师发展,既是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本文从法律的视角来探讨新政之后,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权益有哪些,以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和管理者参考。


梳理民办教育新政的规定,我们可以把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权益归纳为三大类:民主参与权、物质保障权和职业保障权。


第一类权益:民主参与权。主要表现为:决策权和监督权

一是民办学校教师可以作为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的法定成员,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监事会等形式对学校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维护合法权益。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第二类权益:物质保障权。主要表现为:劳动报酬权和社会保障权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清偿的优先顺序排在第二位)。


关于社会保障权,有三个问题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和管理者高度关注的,在此笔者不烦赘言。


一是民办学校教师的薪资标准如何确定?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上无法明确,笔者认为,首先其下线和上线要清楚,下线不得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平均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可以为其上线;其次有两个参照标准:地区公务员和公办学校教师薪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教师法》中要求教师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公务员水平不适用于民办学校,该法已有说明。最后,在具体制定策略上,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目标学校跟随策略也可以采取区域领先策略。


二是目前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会一般有两类标准:企业职工标准和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二者的差异有哪些,对学校的影响如何?在此笔者以社会保险中最核心的部分养老保险为例进行比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

缴纳基数

上一年度地区职工平均收入为依据,确定缴费基数。

相对低

上一年度(事业)在岗职工平均收入,结合自己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相对高

个人缴纳比例

国家规定8%

国家定规8%,部分地方规定3%

单位缴纳比例

国家规定20%。

负担低

国家规定20%,部分地方规定25%。

负担高。

退休金二者比

1(研究性数据)

1.8(研究性数据)

退休金代偿率

(退休金与在岗工资比)

不足50%(研究性数据)

80%左右(研究性数据)

(说明:上述几组数字除来自于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规定外,来自于一些研究性文章,笔者没有详细数据核实,在此仅供参考。)


另外,目前在编但未实行社会统筹的退休教师退休金代偿率在80%~95%,地区之间存在着差异。   


据上可以看出,采取事业单位人员标准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对于教师而言更为有利,也会增强学校对教师的吸引力和稳定性。但毫无疑问会增大学校的人力成本,同时也会受到区域社保政策的限制(是否同意办理等)。理想状态是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如浙江省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地方早已实施。


三是关于补充性养老保险。国家目前只是鼓励并没有强行要求民办学校实施。但它的潜在影响是,一个区域内只要有一所民办学校为吸引优秀人才,率先实施了补充性养老保险,必然会逐步漫延到整个区域,最后水涨船高地导致区域民办学校人力成本上升。


关于补充性养老保险,国家近几年在事业单位推行职业年金,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比例分别为缴纳基数的8%和4%。当然形式也可以多样,如学校可以额外为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或在学校内部建立退休金补偿制度,弥补与本校退休教师与公办在编教师之间的退休金差额。


此外,国家虽然要求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住房公积金,但各地区经济水平差异较大,在实践层面并没有强制性执行,各学校视教师意愿和自身实力而行,未来一定会全面推行。


第三类权益:工作保障权。主要表现为:培训权和同等权利

培训既是民办学校教师的权利也是民办学校教师的义务。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国务院30条》规定: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业务上的同等权既有机会的平等也有标准的同等,这种同等权利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国务院30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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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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