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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民办学校举办者获取回报的六条合法路径

田光成 校董汇 2021-05-25



2017年,在杭州举办的某期“民办学校校董汇高研班”上,二十几位来自全国不同省份的民办学校董事长、校长聚在一起,正在热烈地讨论一件事儿。


有一位学校的董事长情绪非常激动,他说:“民办学校分类选择后,原来的合理回报再也不能获取啦,选择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还好说,还能继续从办学中获得收益。只是苦了我们这些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我们是被迫选择非营利的,要想获取收益,只能采取灰色操作啦,这不是逼良为娼嘛!“


这话说的虽然不太中听,却代表了不少被迫选择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心声。难道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后,举办者只能通过灰色手段才能获得收益吗?


在现有的法律政策框架下,只要进行合理规划,即使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可以获得合法收益。主要有以下六条的路径:


第一条路径:依据新法,在民办学校终止时获取补偿或者奖励

在《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接下来我们简称为《修法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 终止时, 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 根据出资者的申请, 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 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 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从《修法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出,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如果选择为非营利性,学校终止时,举办者在学校剩余资产是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补偿和奖励的。


第二条路径:参与学校经营管理,通过工作直接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中如果担任董事长、董事、校长等重要职务,参与学校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着学校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责任,就可以通过学校薪资制度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获取与工作岗位、职责、业绩相适应的工资、福利和奖金等。


第三条路径:借鉴互联网商业思维,通过为学校提供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互联网领域中有一些成功的商业案例,比如QQ、微信、163邮箱和360杀毒软件,他们共同的模式就是免费的平台+有偿的服务。借鉴这种思维,举办者可以通过普惠性的收费标准和优质的教育服务,来吸引和稳定生源,再通过与举办者具有关联性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学校和学生提供接送、餐饮、校服及配套用品等系列服务,获取经济收益。


需要说明一下的是关联交易,国家虽然不反对,但这种交易必须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


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提供服务的机构一定是独立于学校之外的法人机构,且具有相关的业务资质;


第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即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学校财产,损害学校利益;


第三,要遵重民政部《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精神,“社会服务机构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服务机构利益”,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利益关联方发生交易情况”。


关于合理性,主要有两点提示:

第一,对于学生及家长来说,无论是过去的一费制,还是现在学费与其他服务费分开的收费方式,他们都会希望学生费用总的支出不要增长。


第二,在具体的服务价格上,第三方各类服务的价格标准要有市场依据,价格透明公开,给学生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调价要有充足的理由要进行家长听证,充分体现公平公允原则,不能强买强卖。


第四条路径:多元发展,通过学校良好影响带动其他产业发展

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本身虽不能为举办者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因为好的学校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教育品质,良好的品牌影响,会增加举办者其他与学校有关的项目价值,或促进举办者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强举办者获取其他资源的能力,从而间接地实现了办学的利益诉求。


比较典型的案例:房地产公司在小区开发中,通常会不惜重金引进名校作为小区的配套学校,并以“买房增送名校学位”、“家门口的优质教育”等为卖点,来提升小区的吸引力和楼盘价格。


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或引资办学时,考虑到教育的非营利性,也会附加一些其他产业的优惠措施给予举办者以补偿,如赠送或低价土地进行房产开发,政府优先采购、企业税收减免等。


一些品牌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依托名校影响进军其他产业,或者在与其他产业的资源的交换中均可获取较大收益。


第五条路径:通过举办者变更,实现原出资形成的举办权溢价转让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在举办者变更的背后,常常会涉及到经济利益往来。举办者变更的实质是,原来出资人出资形成的学校举办权,在学校发展壮大后,相应价值变得更大。新的举办者要拿多少钱来购买特定学校的举办权,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商定。


这种转让也要注意三点:

第一,应当在学校财务体系之外进行,这样就不存在抽逃学校注册资金和重新注入资金的风险;


第二,严格注意程序,举办者如果是个人,审批机关批准是关键。举办者如果是法人组织公司,也可以通过举办者公司股权的变更进行实质转变。


第三,无论是个人溢价转让,还是公司股权变更,都会牵涉到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请依法缴税。


第六条路径:通过VIE和ABS等模式,在资本市场上获取经济利益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自身不能直接营利,但由于其资产性质良好,办学的结余率(也就是投资人所认为的利润率)较高,且有着充足稳定的现金流,近几年,颇受资本市场的青睐,可以通过VIE结构在海外上市或通过ABS模式在资本市场上获取收益,转移投资风险。


VIE结构是当下资本方突破行业政策壁垒的最有效模式。近几年,浙江海亮教育在美国纳思达克上市,大连枫叶国际学校、成都实验外国语学校和广东睿见教育在香港上市,都是通过VIE结构,在民办学校仍是非营利性属性的法律背景下实现的。


“法无禁止皆可为”,当前,我国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VIE结构海外上市,并没有明令禁止。当然,未来仍然存在许多不确定的政策因素,需要密切关注。


ABS,通俗地说,就是资产证券化,近期,已有相关实践开展。专业人士认为:“随着生活质量提升和教育观念转变,优质特色民办K12教育(基础教育)颇具吸引力,在一线城市和核心区域尤为明显,民办高等教育办学质量也在稳步提升,教育行业具有弱周期性,现金流稳定持续可预测,是证券化优质标的。”


另外,除了上述六种路径外,还有一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实践工作中找到了许多新的路径,比如说资产租赁、向举办者借款付息、向学校无息借款等等,只要符合法律规范和财务规范,这些都是具有可行性的。


需要说明一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想实现获利诉求,无论是采取什么样的模式,都必须要严格遵守下面三个重要前提:

一是在遵守现实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合情合理地获取;


二是民办学校自身得到良好发展,有实现利益诉求的可能性;


三是不得损害学校利益或为学校发展带来潜在风险。


最后,以上列举的获利模式有着行业和时间的局限性,随着国家和地方法律政策的调整,可能会有新的风险产生。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不能机械的照搬。


如果如果您的学校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如何取回合理回报或资产能否收回有疑虑,欢迎来第四期民办学校校董汇寻求答案,田光成老师将“一对一把脉问诊,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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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排 | 雲箋羽燕

图源 | 百度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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