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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议员上诉遭驳回 失资格须全额支付诉讼费(附判词)

2016-11-30 港台那些事


两位“港独”议员宣誓风波今天有了新进展,此前他们被判败诉、遭撤销议员资格,其上诉再遭香港高等法院驳回


两位宣扬“港独”的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青年新政”成员游蕙祯及梁颂恒因在立法会宣誓时“宣独”,并以“支那”字眼辱华,随后人大释法,二人于早前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无效及取消议员资格。


二人其后提出上诉,上诉庭上周听取各方陈词后,11月30日颁发判词。上诉庭驳回两人的上诉,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决定,并须支付全部讼费。据媒体报道称,诉讼费高达数百万港币。二人的代表律师说会研究判词,决定下一步行动。




判词指,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而法院不干预立法会的原则并不适用,强调“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法庭的判词摘要指出,《基本法》在香港享最高法律地位,而《基本法》亦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坊间一直争议司法干预立法机关,破坏三权分立,判词指当争议点为《基本法》中的宪法规定,三权分立及不干预原则,均不可妨碍法院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



图/香港01


判词同时强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及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规定行使权力,并不损害立法会权力或功能,也没有削弱选民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


判词续指,履行《基本法》第104条的宪法规定,亦并非立法会内部事务,法院有宪法权力及责任就立法会议员是否履行宪法规定,并对不履行者作审判,称“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



图/大公网


至于有关立法会监誓者的权力,判词指监誓者看法具证据价值,但对法院并无约束力。判词又指根据《基本法》第48(2)条,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亦可按《高等法院条例》借司法覆核履行并责任。



图/大公网


对于人大释法对香港法院有何影响,判词称“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称释法是解释《基本法》条文真正意思,故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至于释法内容有否修改《基本法》,判词指《基本法》并无赋予法院司法管辖权处理“释法是否企图修改《基本法》故并无约束力”,并强调上诉人亦无提供任何证据支持此论点。



图/大公网


另外,《基本法》赋予立法会议员在会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但判词指此条文并不适用于议员就职时宣誓。判词亦总结指,按释法所解释的《基本法》条文,梁颂恒及游蕙祯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资格及离任,强调“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不仅败诉 梁颂恒及游蕙祯还需支付所有讼费


败诉的梁、游需支付所有讼费,包括立法会主席于2016年11月17日到高院处理申请上诉通知的费用。


梁颂恒及游蕙祯并未有到高等法院听取裁决,代表律师文浩表示,将研究判辞才决定上诉与否。不过上诉庭亦预留12月1日早上9时30分开庭,处理上诉至终审法院的申请。


上诉庭裁决重点:


  • 《基本法》而非立法会享有最高法律地位;


  • 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法院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 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


  • 履行《基本法》第104条之下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


  • 唯独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一位立法会议员是否已履行该宪法规定,和不履行该规定的后果作出审判,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


  • 《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


  • 《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 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


  • 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条规定,上诉人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


宣誓风波事件簿




10月12日  |  梁颂恆、游蕙祯在新一届立法会宣誓时使用侮辱性词汇及道具,未完成宣誓。


10月18日  |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裁定姚松炎、梁颂恆、游蕙祯等5名议员宣誓无效,并批准5人次日再誓。律政司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立法会主席裁决,阻止梁、游再誓。


10月19日  |  在黄定光及姚松炎宣誓完成后,建制派议员离场抗议触发流会,梁颂恆、游蕙祯及刘小丽无法再誓。


10月25日  |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宣布押后为梁游监誓,并禁止二人进入议事厅。


10月26日  |  梁游硬闯议事厅,导致立法会混乱,梁君彦宣布休会。


11月02日  |  刘小丽完成宣誓后,梁游强闯议事厅并试图自行宣誓,会议现场混乱不堪,6名立法会保安受伤送院,梁君彦宣布休会。


11月03日  |  司法覆核案开审,在各方代表律师陈述理据后,法官宣布押后裁决。


11月07日  |  全国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释法文件对宣誓的形式或要求作出清楚的界定。


11月15日  |  香港高等法院颁下书面判词,裁定梁游二人宣誓无效,取消二人议员资格。立法会主席无权再为两人监誓,相关议席悬空。


11月17日  |  梁游向香港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11月24日  |  香港高院上诉庭审理梁游提出的上诉,次日续审。立法会行管会召开特别会议,梁君彦会后见记者时表示,将全数追讨梁游薪津,共涉186万港元。


11月25日  |  香港高院续审梁游上诉并押后宣判。


11月30日  |  上诉庭驳回梁游上诉申请,维持取消两人议员资格的裁决,诉讼费全由梁游支付。(来源:香港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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