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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准确把握《民法典》中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内容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落实和践行《民法典》,必须恪守法治原则,尤其是落实《民法典》有关民事权利保障的规定,尊重和保障民事权利。

 

《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涉及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今天本平台转登的是自然资源部法规司魏莉华司长的《从自然资源管理角度看<民法典>》中的第二部分。

准确把握《民法典》中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内容

作者:魏莉华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2020-05-29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经济、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与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息息相关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利于进一步筑牢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民法典》在物权编中还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强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在合同编中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这些“绿色”原则和内容写入《民法典》,集中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重视,将极大地促进全社会保护生态环节,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同时为依法追究各类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典》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民法典》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坚持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动摇,将原《物权法》等法律中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内容统筹写入《民法典》;在此基础上,还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新的内容,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体现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将“居住权”纳入用益物权的范围,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占有使用他人住宅,为“以房养老”等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进一步确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贯彻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精神,将《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整合后写入《民法典》,进一步聚焦产权人合法权利保护,明确“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关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同时,将新设立的“居住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作出原则规定。针对近年来社会民众普遍关心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如何续期以及续期是否缴费等问题,《民法典》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为保障群众“户有所居”吃下“定心丸”。至于续期费用具体如何缴纳和减免,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中将会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完善了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与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民法典》完善了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制度,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增加村民住宅补偿费用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而且明确要及时足额支付;《民法典》还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还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原《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将该章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明确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规定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了赔偿损失和费用的内容,为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治保障。


 

【链接】

1. 部法规司负责人:从自然资源管理角度看《民法典》

2.《民法典》摘录:自然资源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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