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忆 | 《土地监察》第七章: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二)
第七章:土地违法案件的
处理(二)
原著:梁海静 改写:张新宝
第二节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一、土地违法案件管辖的概念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正确确定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有利于案件的均衡负担,避免土地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现象的发生。在实际工作中曾有过这样的现象,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将应该由它处理的案件往上级部门推,而上级部门又认为应该由下级处理而不予处理,结果使一些案件不能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案件管辖权的明确划分,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其次,有利于举报人举报,当事人申诉。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哪些案件的问题明确了,举报人就可以直接到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就可以避免案件在上下左右部门之间来回移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找有管辖权的部门申诉。
第三,有利于土地违法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和及时的处理。明确确定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哪些案件后,使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定性、适用法律等能作出正确的判定,能较快地熟悉案情,在处理中可以不出或少出差错。
第四,有利于土地违法问题的防范。一级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明确了自己处理哪些案件,从中摸索土地违法问题发生的规律,就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就可以及时、有效地防止土地违法问题的发生。
二、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叫做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分别由乡级人民政府、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省(区,市)土地管理门处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乡级人民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案件。
(二)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1.未经批准或者采取荒废耕地等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2.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4.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案件;
5.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或者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
6.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耕地上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案件;
7.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案件;
8.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或者伪造、篡改土地统计资料的案件;
9.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案件;
10.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11.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三)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1.县级机关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2.县级(含副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3.涉外土地违法案件;
4.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5.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案件。
(四)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1.地级以上机关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2.地级以上(含副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
3.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是根据土地管理部门的辖区与土地违法案件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方式。其功能是在级别管辖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纵向划分,而地域管辖则从横向划分。
(一)一般地域管理
土地属于不动产,为了方便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案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不动产的特殊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土地及附着物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适用这种地域管辖原则,有很多优点。
首先,可以方便土地管理部门对案情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测,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其次,便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权益。土地所在地在多数情况下,与当事人所在地是一致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便于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辨解、申诉,保护其合法的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便于法律、法规的适用。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和省(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仅对本区域内有效,如果当事人外省(区、市)的人,由当事人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处理案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就有一定的困难。
(二)几种特殊情况的地域管辖
1.跨行政区域土地管辖
我国各级行政区域的界限很不规则,因此有些土地违法行为的标的物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应由其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2.飞地、插花地的管辖
对飞地和插花地上的土地违法行为,原则上仍然按土地的归属确定管辖,即土地在哪个行政区域内,由哪个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但有一种情况比较容易产生疑问,比如,甲县在乙县有一块飞地,某单位经乙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使用该土地。而甲县土地管理部门认为该单位违法占用土地,按一般原则应由甲县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此案件,但在实际中却是行不通的。在此案件中,实际违法人应是乙县土地管理部门。因此也应由甲、乙两县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才能便于案件处理,
四、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由土地管理部门自由裁定的管辖。有三种类型: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某一土地管理部门将已经受理的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
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已受理某一案件;②移送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件无管辖权;③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对该案确有管辖权。
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接受移送,不能将案件再自行移送其他土地管理部门,以免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但是,受移送的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对于该案自己确无管辖权时,可以报告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二)移转管辖
移转管辖又称管辖权的转移。即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移转给下级土地官理部门,或者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移转给上级土地管理部门。
移转管辖是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管辖权交给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这种移转在上下级之间进行,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措施。赋予上级土地管理部门灵活处理的权力,有利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办案中排除干扰,减少阻力,提高办案质量。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只能提出管辖权转移的建议,没有决定权。
(三)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其实质是使本来没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由于上级指定,被赋子管辖权。指定管辖一般在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适用。
管辖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都要求或都否认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例如行政区域发生变动期间的案件,往往发生这种情况,应报共同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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