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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忆 | 《土地监察》第七章: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四)

梁海静 张新宝 醉在夕阳里
2024-09-15

第七章:土地违法案件的

处理(四)

原著:梁海静  改写:张新宝


(接第三节))


第四节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坚持案件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忠于事实真相。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调查研究,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根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正是这个原则在办案中的具体运用。任何案件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只有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反映,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结论。


查明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处理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的立案、调查、处理等阶段,主要工作就是收集、审査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办案人员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广泛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了解情况,详细占有材料,并且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分析研究,找出各种证据和案件事实的内在联系,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搞清案件的真实情况,才能使作出的处理决定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规定,分清当事人违法的性质、程度,给予何种处罚。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尺度,而不能由办案人员随心所欲地决定。这个统一的尺度,就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到的有宪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土地复垦规定等。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使土地违法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保证国家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二)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具体表现。


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时候,应秉公执法,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当事人,不管是什么民族、种族、性别,不管是什么社会出身、职业、教育程度,也不管是不是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偏袒,不歧视。


这里所说的当事人,包括个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论当事人是个人还是单位,土地管理部门都应当平等地适用法律。


(三)回避原则


回避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办案人员必须自动退出对案件的调查处理,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更换办案人员。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实行回避原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保证土地管理部门公正地处理案件。


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在办案人员开始调查时提出。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批准立案的主管领导决定。


主管领导的回避,由领导集体决定或者报请上级机关决定。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


处理士地违法案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实行分级立案,分级调查,分级处理,各司其责的原则。这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土地管理部门是行政管理机关,它的机构是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因而实行管理的权利也应分级进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利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明确职责,使土地违法案件得到及时认真的处理,避免互相推诿、扯皮等现象的发生,这一原则贯穿于处理案件的全过程。


(五)协同办案的原则


协同办案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要与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协调和配合。


土地管理部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只有行政处罚权,而土地违法案件,不仅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有的还要追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就需要与公、检、法和行政监察机关等配合好、协调好,使案件能得到彻底的处理。


二、严格办案制度


(一)专人负责,集体研究制度


专人负责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立案后,确定办案人员。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理、执行、立卷归档各个阶段的工作都由确定的办案人员具体进行,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撤换办案人员,办案人员对自己所承担的案件,也应负责到底。


集体研究是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各阶段,主管领导对重要决定都应召集本土地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如是否立案、给予何种处理等。


专人负责、集体研究是密切相联的两个方面,两者缺一不可。仅有专人负责,没有集体研究,就无法防止主观片面性;仅有集体研究,没有专人负责,就无法使研究决定落到实处,也不能发挥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二)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是指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有两种方式:


1.检查案件卷宗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可不定期地派人深入基层,到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抽查案件卷宗,检查整个处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恰当。


2.重大土地违法案件上报制度


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土地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某一行政区域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如何确定标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题。总的原则是: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省一级土地管理部应査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范围界限,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范围界限。


为加强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必须完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上报制度,以利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上报制度,就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立案时,应将重大土地违法案的立案呈批表报上级部门备案,结案时,再报送结案报告及处理结果文书。


(三)定期复查制度


定期复查制度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已结案的土地违法案件定期复查,防止错案。


一般讲,土地违法案件较多的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季一小查,一年一大查;地(市、州、盟)土地管理部门应半年一小查,一年一大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一年一查。


复查方法:可组织专门班子进行,主要是查阅办案卷宗,从各种文书上审查。发现重大失误应重新立案处理。


三、准确适用法律


适用法律,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单位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一种专门活动;从狭义上理解,即土地管理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一定的处罚的一项活动。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的标准是:


(一)正确。其涵义是指:(1)要正确认定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对案件的定性要准确,做到实事求是地认定案件类别,分清违法与合法的界限。


(二)合法。就是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案件的整个过程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具体说来,对每一个案件,不仅定性和处埋要符合法定标准和规格,而且办案程序也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


(三)及时。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要求全部办案活和办案的各个环节都要讲究效率,及时办案,及时审案,及时结案。


(四)合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既要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又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到合情合理,以理服人。


(五)公正。是指办案人员在办案活动中要做到正直无私、不偏不倚,既不冤枉任何无辜之人,又不包庇任何违法之人,从而实现法律的正义。


总之,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这五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片面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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