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忆 | 《土地监察》第十章: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五)
第十章:土地违法案件的行政
诉讼(五)
原著:齐树柱 改写:魏莉华
(接第四节)
第五节 土地管理部门参加行政诉讼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必须努力做好下列各项工作,才能在行政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提高认识,正确对待《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行政诉讼法》与《土地管理法》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从事土地监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对该法进行全面、系统、深入的学习和研究,领会其实质,端正自己的认识。既要看到该法对土地管理部门监督和制约的一面,又要看到它维护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面。同时,必须克服那种消极无为,怕当被告的思想认识,树立依法行政的新观念,依法、准确地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二、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后,对建国以来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是很有必要的。清理主要是对各种规范性文件按时间界限进行分类,划定溯及力,并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种类、内容、形式以及相互间的关系,从合法性、可行性出发规定它们的适用性;对于已经过时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和废止。特别是对规定收费、罚款、没收、拆除等强制措施的文件,更应依法认真清理,以防患于未然,避免因引用文件不当而导致败诉。
三、分析研究行政处罚(处理)的种类和性质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的客体是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哪些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是土地管理部门参加行政诉讼所必须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有:
(一)罚款的处罚决定。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44条、第47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和《土地复垦规定》第20条的规定,所作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二)没收的处罚决定。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至第47条的规定,所作的没收非法建筑的处罚决定。
(三)责令退还土地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至第46条,第48条、第50条。
(四)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3条至第48条。
(五)责令退赔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49条。
(六)限期治理的处罚决定。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1条。
(七)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处理决定。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53条。
四、积极做好应诉前的准备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人民法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后,应做好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一)认真仔细查阅起诉书副本,弄清起诉人因何起诉,有何事实和理由等基本情况。
(二)审查被诉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是否是本部门作出的,以确定是否应由本部门出庭应诉。
(三)审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建议法院裁定撤回起诉。
(四)确定应诉参加人。在通常情况下,应诉参加人一般为两名。如果本部门的领导即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到庭应诉,可授权本单位具体承办本案的工作人员参加应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为派讼代理人到庭应诉。委托代理人最好是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答辩能力的人。
(五)认真制作并向法院按期递交行政答辩状。制作行政答辩状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有针对性。要针对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逐一论证,力求论证有力,条理清晰,言简意赅。二是要严格按照行政答辩状的书写格式书写。行政答辩状制作完毕后,要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给人民法院。
(六)充分整理证据,收集有关材料。由于被告土地管理部门在行政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因此,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对于土地管理部门来说就是一个至关胜败的关键环节。土地管理部门要把自己在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时所查证运用过的事实证据整理好,并收集出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以证明自己行政处罚(处理)的合法性。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土地管理部门就丧失了继续取证的权利。
(七)充分估计到法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认真准备好答辩提纲。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复杂性。在开庭审理前,土地管理部门要充分估计到法庭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认真分析研究与案情有关的问题,写好应诉提纲,列举出答辩中要索引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条款以及有关的专业知识,不打无准备之仗。
五、认真做好庭审中的各项工作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准时到庭应诉
土地管理部门要按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所指定的时间、地点,带齐提交给法院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其它应诉材料,准时到庭应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度判决。
(二)认真陈述或回答
在庭审调查阶段,土地管理部门要服从合议庭的指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要根据合议庭的安排,将原告的违法事实,性质认定、法律适用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过程向合议庭作简明、有力的陈述,并随时回答合议庭提出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应进行举证。同时,还要注意尊重原告的诉讼权利。
(三)坚持有理、有节、有利的辩论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论的成功与失败,直接关系着土地管理部门的胜诉与败诉。因此,应诉参加人在法庭辩论阶段,要沿着原告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提出的各种疑义问题,冷静地听,认真地记、敏捷地想,从容地答辩,做到沉着冷静,临阵不乱,并抓住对方的错误论点、论据,正确运用有力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反驳,争取辩论成功。法庭辩论结束后,诉讼参加人要抓住最后陈述的机会,向合议庭作一次必要的简短的演说,要针对整个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作出事实和证据的法律结论,使合议庭在合议时,能够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
(作者:齐树柱,原工作单位河北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后保定市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改写:魏莉华,原工作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现任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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