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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记忆 | 《土地监察》第十一章:土地监察队伍建设(二)

迟本吉 姜德敏 醉在夕阳里
2024-09-15


这是一本30多年前的土地监察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内容为1988、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举办全国土地执法人员培训班的讲课资料,它至少影响了两代土地执法人。

第十一章 土地监察队伍建设(二)

原著:迟本吉  改写:姜德敏


(接第一节)


第二节土地监察人员和队伍的素质要求


一、土地监察人员素质要求的意义


素质,是指原来就具有的性质、特点等。但素质不是天生就有的,更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环境、条件、时间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变化。人的素质,主要是指思想意识、政治立场、思维方法、文化修养,以及道德、性格、气质、行为能力、智力、学力等等。素质要求是国家对行政工作人员在品质、能力、条件等诸方面提出的要求。


土地监察队伍是土地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监察人员肩负着对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实行监督的重任。要完成这样的任务,就要对土地监察人员提出较高的素质要求。这是因为:


(一)土地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保障土地监察队伍政治上一致性的前提。国家对行政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一般都以政治要求为前提,因为只有保持政治上的一致性,才能保证队伍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具有较强的战斗力。土地监察人员只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卓有成效地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奋斗。


(二)土地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是提高工作效率、完成土地监察任务的前提。在我们国家,土地监察人员是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土地卫士,他们只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国内履行职务,这就要求他们克服主观随意性,以实事求是的科字态度,力求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对土地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是保障他们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而胜利地完成土地监察任务的基本前提。


(三)当前强调素质要求,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土地监察队伍是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继续深化过程中诞生的一支新生力量,它将在改革中经受锻炼和考验。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和威信,不仅决定它能否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任务,而且直接影响土地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对土地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也是新的历史时期深化改革的需要。


二、土地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土地监察人员的素质是指要求具备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具体要求是:


(一)在政治思想方面,土地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掌握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用以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行动。通过自己的工作,捍卫党和国家的利益,保卫人民的利益,做个忠诚的土地卫士。


土地监察人员要在政治思想上不断增强四个观念:


一是组织观念。坚持"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全党服从中央",维护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要坚决反对个人主义、利已主义、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自由化,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二是法律观念。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作为执法的土地监察人员,处理问题必须符合法律程序,依据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合法的处理。必须坚决反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坚决反对无视法律、徇私枉法的行为,要向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情代法和以身试法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


三是服务观念。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每一个土地监人员的工作宗旨,并认真贯彻到土地监察工作和各项日常活动一中。要自觉摆正主人与公的关系,服务与执法的关系,保护人民利益与制止违法占地的关系,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务。在制止违法占地的时候,要向群众宣传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帮助群众联系实际,深人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自觉性。工作要注意方法,讲究礼貌,避免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


四是公正观念。土地监察人员要做到公平正直,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要将自己的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土地监察人员都应当是廉洁文明的土地卫士。


(二)在品德和作风方面,土地监察人员应当是品德高尚、作风扎实、勇于负责、敢于斗争的执法工作者。土地监察人员应做到:


1.奉公守法,秉公执法。土地监察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不利用职权为个人或小集团谋私利,坚决反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坚持洁身自好,正大光明。


2.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土地监察人员要有大无畏的革命精神,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坚持真理,敢于负责,敢于扶正祛邪,也敢于正视和纠正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做到实事求是,依法秉公办案。


3.勇于创新,锐意改革。土地监察人员要善于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研究和探讨适应当代特点的土地监察工作的新方法、新理论、新经验。在研究探讨的基础上,可先搞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进一步开创土地监察工作的新局面,土地监察人员要做改革的促进派。


4.勤奋好学,联系群众。土地监察是一项新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经常发现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这就需要土地监察人员努力去解决。士地监察人员要勤奋刻苦、善于学习,不仅要向书本学习,更要向实践学习,向有实践经验的人特别是向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者、行政监察工作者和司法工作者学习,他们在多年的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案件审理程序、案件调查方法、司法文书的形成等方面,他们都有很好的经验值得借鉴。土地监察人员要认真向他们请教,虚心向他们学习,拜有经验的同志为师,尽快丰富自己的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对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规范,每一个土地监察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忠于职守,就是要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高标准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通晓业务,就是要不断刻苦钻研,更新知识,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各项业务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自如,并对本职业务的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力求创新。


秉公执法,就是要大公无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不徇私情,执法如山,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热情服务,就是要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待人和气,礼貌办公,认真负责,积极工作,遇事不推不拖,讲求效率,注意效果,热情周到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四)文化业务方面,土地监察人员应当具有胜任工作的广博的科学知识,成为土地监察工作的专家。这样的专家应当做到:


1.精通土地监察业务。土地监察业务是土地管理科学中的一门新学科。土地监察人员要熟练掌握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案、审埋、查证、处理、执行、形成司法文书、立卷归档等全套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方法和有关规定。还要不断研究探索、逐步完善土地监察工作规范。


2.熟悉与土地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常识。土地监察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土地管理法》,还要熟悉其他有关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行政诉讼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森林注水法、矿产资源法等等。只有全面了解和熟悉这些法律常识,才能在土地监察工作中正确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类型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3.通晓土地管理各项业务。根据土地监察工作所担负的任务,必须搞好对各种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利用以及土地经济活动的检查监督。因此,土地监察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全面通晓土地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业务,努力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内行、专家。


4.要有比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土地监察人员担负着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任务,不仅要向群众做口头宣传,也要动手写文章,通过新闻媒介做宣传。随着《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土地监察人员有时还要作为被告出庭应诉。从事这样的工作需要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否则工作将是困难的。


三、土地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结构


据前所述,土地监察人员个体素质的优劣,是能否做好土地监察工作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土地监察人员提出较高的素质要求是客观需要。在强调土地监察人员个体素质的同时,还要突出强调土地监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结构。这个整体素质结构的关键在于合理,即将土地监察人员中具有不同素质、资历、年龄和不同专业、知识的人才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有机的组合。土地监察队伍的合理结构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年龄结构。一个有战斗力的土地监察队伍的年龄结构,应由有丰富经验的老同志、中流砥柱的中年人、奋发有为的青年人,构成一个结构合理的综合体,并处于不断发展的动态平衡之中。因为不同年龄的人既有不同的智力,也有不同的经验,只有按照老中青适当比例搭配,才能按着人的心理特征与智力不平发挥各自的最佳效能。


(二)知识结构。人的知识总是有多有少,应根据土地监察作的实际需,配备具有不同类型知识的人员,比如可适当多配备一些懂得法学、行政学等社会科学知识的人才,也要适当配备科学知识的人才懂得测绘学等自然知识结构的比例,还要根据实际可能来配备。


(三)专业结构。土地监察工作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比较强,在土地监察队伍中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专门人才,如司法人才等。


(四)能力结构。能力结构的因素很多,一般说来,土地监察队伍的能力结构应包括:执行和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组织监督能力,检查控制能力,宣传协调能力,诉讼应变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等。只有实现了土地监察队伍整体素质的优化组合,才能建立起土地监察队伍的严明的纪律,才能有团结一致的步调,才能保持坚强的战斗力,从而树立起较高的威信,完成党和国家赋子的土地监察任务。


四、选拨土地监察人员的条件


根据土地监察工作的特点和国家对选拨行政工作人员的要求,选拨土地监察人员的条件应当是:


(一)能力条件


1.积极能力条件。即应当具备的能力条件。主要有两点:


      (1)具有权利能力。即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中国国籍是享有担任国家行政职务权力的能力条件。

      (2)具有行为能力。即一般要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健全的神智,健康的身体。


2.消极能力条件。指具备该条件任何一条的人不能担任行政职务。主要有两点:


      (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得担任国家行政职务。

      (2)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除有法律规定外,不能担任国家行政职务。


(二)资格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一定的政策管理水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定地执行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热爱土地监察工作,服从组织分配,正确运用职权,坚持原则,勇于和善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3.认真学法,遵纪守法,克已奉公,严以律已,不徇私情。


4.能够运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各类问题。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少数民族或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勤奋好学,有比较广博的与士地监察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其他文化科学知识。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艰苦环境下的工作,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威信。


(作者迟本吉,公主岭市府办主任,曾供职于原吉林省公主岭市土地管理局)喜欢分享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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