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记忆 |《土地监察》第十二章: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五)
这是一本30多年前的土地监察人员岗位培训教材,内容为1988、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司举办全国土地执法人员培训班的讲课资料,它至少影响了两代土地执法人。
第十二章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五)
作者:赵九田
(接第四节)
第五节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一、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管辖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管辖根据争议当事人的特征分别由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涉及个人的土地权属争议,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其余一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的案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如何进行分工,要根据土地争议案件的情况来定,原则上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先行处理。确实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上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处理认为由其直接处理较为适宜的案件,并由下级人民政府提供有关资料。
首先,看争议土地所在地的行政管辖范围。如属于县(区)内的纠纷,由县(区)政府处理;同一个市内跨县(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处理;省内跨地、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处理;跨省的由国务院处理。
其次,参照当事人的隶属关系。当事人无论隶属关系如何,本应服从所在地政府的行政管理,但从各地实践中的作法和经验来看,某些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不属于当地政府行政领导的,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有人认为应由纠纷双方隶属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来处理,比较合理,也好协调解决。
第三、注意案件的影响程度。包括争议土地的面积、地理位置,纠纷冲突的程度,在某一范围的影响深度。一般来说,在哪一个行政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就由哪一级人民政府来处理。
二、申请与立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根据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各方的申请,也可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情况直接通知当事人接受对争议的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申请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供申请书,并按争议当事人数提供副本。申请书须写明以下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土地的使用状况、位置、面积;
(三)申请的要求和理由;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书后,应先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立案。
经审查,凡当事人之间尚未进行过协商的土地权属争议,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难以解决的,再按程序办理。
凡属下列情况,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当事人对毗邻行政区域界线的争议;
(二)土地违法案件;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四)土地权属争议案中的治安管理案件、刑事案件及其他与土地权属争议无关的案件;
(五)一方当事人已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和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完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案件。
(六)法律规定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
经审查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尽快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将有关资料发送未提出申请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使其准备相应材料。
三、调查、取证
土地权属争议立案后,应即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查阅有关法律、政策。
调查研究包括分别听取当事人意见,查证各当事人提供的互相矛盾事实和证据,查清土地权属争议的发生起因、历史沿革,查明当事人的各自理由及其主要分歧点,抓住主要矛盾。
调查研究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实地调查,实地调查主要是要查明争议土地的使用现状,并绘制权属争议示意图。
收集证据是通过调查、查阅档案、走访知情人等取得有价值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证据有如下几种: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对征用、划拨土地的批文;
(三)争议各方曾经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证人证言;
(五)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过去处理该案或相关案件时形成的各类决定、意见和图件;
(六)其他权属证明文件。
对于收集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查阅能够适用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时,除了现行有关材料外,还要搜集在该争议案发生、发展过程中各时期的法规和文件,包括有关部门的政策、规程、规章等。
四、案情分析和研究方法
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要对已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土地权属争议通常历史沿革较长,材料较多,可采用一些简单办法理清整个过程,找到问题的症结。根据经验,提出如下几种方法:
(一)时间顺序法。从争议发生开始,按照时间发展顺序,把有关的事实、证据、文件规定一一排列,加以对应,去粗取精、去伪取真,找到问题的关键。
(二)时间逆推法。与顺序法相反,从现状出发,向前推,推到哪里,发现问题的,对症下药,逐个加以明确。
(三)重点查找法。此方法是首先排除某些表面现象的迷惑和干扰,抓住争议各方矛盾的焦点,以此为突破口,调查研究与这个焦点有关的证据、法规文件。一般来讲,一起土地争议案总是有一、两个关键情节,一、两份关键性文件,抓住了这个关键,矛盾即可迎刃而解。
五、协调处理
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出自争议各方自愿,调解机关不能采用哄骗或强迫的手段使当事人达成协议。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必须制作协议书、绘制界线图。协议书应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争议的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协议书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承办人署名。土地权属界线图中的界线也必须由相邻各方签字盖章。最后由土地权属争议调解机关加盖印章。
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行文。也可经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各方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地址;
(二)争议的事实和各方的要求;
(三)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四)处理决定;
(五)处理争议收费的负担;
(六)不服处理决定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期限。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作为争议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的依据。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正式下达前,为妥善、解决问题,可先制订几个方案,分别争求当事人意见,选择争议各方分歧最小的方案作为处理决定。
(作者赵九田,供职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后为国土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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