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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炯:医疗保障立法重在保障国民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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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0多年,我国医疗保障事业持续快速发展,但医疗保障领域的立法已经明显滞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于医疗保障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医疗保障领域的许多事情无法可依。因此,医疗保障立法已经成为学界和业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医疗保障立法是一件复杂的事情,涉及面很宽,难度较大,尤其是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障领域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我们都希望国家能够有一部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法律。一般地说,法律必须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边界,笔者这里重点谈谈国民的医疗保障权益,这是立法的重要基础。
一、医疗保障法应当确立国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医疗保障有基本医疗保障和补充性医疗保障两个层次,其中基本医疗保障是政府以国家强制力组织实施的医疗保障项目,旨在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具有购买基本医药服务的能力。事实上,无论是学界的讨论,还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大家都已经形成共识:基本医疗保障权是国民的一项基本权益,而这种权益与社会成员的身份、地位、职业、居住地和社会贡献无关。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直到前些年我们才明确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但现行制度还是分设的,这就导致国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医疗保障立法时,应当明确每一个国民具有相同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至少需要明确应逐步缩小群体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差距。二、医疗保障法应当明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性基于国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平等和共同富裕的理念,必然要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一,这也是唯一的实现途径。笔者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主要是因为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地区的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而这两项制度的保障待遇有明显差距;二是现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虽然全国统一,但各地具体的制度和政策存在明显差异,客观上造成地区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差异。所以,医疗保障法应当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统一性,至少要规定逐步实现群体之间、地区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统一。据此,应当鼓励和支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整合、制度政策统一,并采用适宜的统筹层次。三、医疗保障法应当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持续健康运行的保障机制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是一项永久、持续的权益,因而需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能够长期持续健康运行。只有这样,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才能真正落实,社会成员才能有稳定预期,这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据此,医疗保障法中必须有一套能够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长期持续健康运行的机制设计,例如:明确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不下降,进而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建立稳定且有效的筹资机制以满足基金给付之需要,在明晰社会各主体职责定位的基础上,由参保人、用人单位和政府财政承担相应的供款责任;又如,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长期平衡的原则,建立基本医疗保障精算制度和基金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四、医疗保障法应当明确基本医疗保障的适度待遇水平保持长期稳定无论是基于学理还是基于国际经验,任何形式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必须适度,这是学界的共识,并在党的十九大上得到了确认。就我国现实而言,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整体还不够高,尤其是以农民为主体的城乡居民,其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虽逐渐提高但整体水平依然不高,需要进一步提升。但是,当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就应当稳定下来并保持较长时间的稳定。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给社会成员以稳定的保障预期;二是给包括参保人在内的各出资者以稳定的预期,从而确保这项制度的代际均衡;三是为中高收入阶层传递清晰的信号,增强他们获得补充性保障的内在动力,为发展补充性医疗保障、形成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营造环境。注:本文转自《中国医疗保险》2021年第9期,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何文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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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郑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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