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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方方:共同富裕背景下的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

社会保障评论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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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是全社会共享发展成果和共担社会风险。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慈善事业作为与第三次分配紧密关联的系统均备受关注。“收入分配”是个多维度的概念;作为机制的第三次分配既独特,也具有“分配共性”;作为场域的第三次分配是开拓创新、机制融合与主体合作的平台。本研究在辨析慈善、公益、人道以及相关组合式表述的基础上,发现与第三次分配近似的组合式表述是“公益人道事业”。其中,聚焦于“雪中送炭”、社会自主性最强的慈善事业是当之无愧的价值担当。宏观来看,慈善事业有针对性地服务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发展性弱势群体的过程,就是不断提升自身价值效用并与初次分配、再分配建立有机衔接的过程,分别代表了慈善事业发展的高度、深度和广度。这三者形成的三维发展疆域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体系中的可为空间和作用程度。微观来看,慈善资源流动是在信息对称引导下的“借力-给力-还力”循环。可以预见,在共同富裕背景下,第三次分配不是被动、独自地填补其他分配层次留下的空白,而是更多地通过主动的机制融合来促进其他分配层次内扩、优化以弥合空隙。任何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研究的支持和指导,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的发展均需要在经济学视角基础之上多学科参与研究。关键词:共同富裕;收入分配;第三次分配;慈善事业

一、新征程需要新思路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020年,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对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做出重大战略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列为2035年远景目标,并且明确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2021年8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指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首次被纳入基础性制度安排。可以看出,共同富裕与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已经两两成为高度关联词。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完善有利于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明确地把共同富裕、第三次分配和慈善事业串联起来。新目标总体上可分为两类:新的发展方向和新的发展节奏;新目标一般不是现有路径线性推进、自然运行就能实现的;新目标需要新思路。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新着力点被寄予厚望,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中流砥柱被赋予更高的使命。

(一)共同富裕:共享与共担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区别于资本主义现代化的根本标志。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在资本主义社会,只有在不断提升社会效率中,使社会财富增量通过“滴漏”效应来使穷人受惠,而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弱势群体给予分配正义上的“优待”。

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一脉相承,“共同富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在消灭“绝对贫困”、构建收入分配“底部”的基础上,尽量解决相对贫困问题、拔高收入分配“中位数”的目标导向。“共同”的内容至少意味着:一是收入分配的变动方向一致;二是收入分配的变动幅度是合理的、可接受的。广义的“富裕”也是立体的,不仅包括物质层面的“富裕”,也包括精神文化、心理层面等。由此,将共同富裕目标分解为两方面。

一方面,共同前进,共享发展成果。相对贫困是与绝对贫困相对应的概念,更多表现为由于非均衡发展所带来的相对剥夺问题。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我国城乡收入比从1978年的2.57上升为2019年的2.64;我国2019年基尼系数为0.465;2019年我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90501元,其中国有单位平均工资为98899元,按行业分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3604元,仅为国有单位平均工资的54.2%。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平等程度的核心指标,基尼系数在0.3左右的合理区间,才意味着共同富裕的目标基本实现。

可见,在2020年中国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之后,治理相对贫困、优化收入分配结构,成为中国反贫困事业的新挑战。但社会保障与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等系统尚未做到良性互动和相互促进,再分配调节力度有限。2017年18个欧盟国家市场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443,经过社会保障的调节,基尼系数降为0.29,降幅达40%,而中国社会保障对基尼系数的调节作用仅为12.3%。

另一方面,共生共在,共担不确定的风险。共同富裕目标的提出也是基于对现代社会个体原子化、风险社会化的深刻洞察,是风险社会中应对风险的不确定性、普遍性的合理选择。尽管在人类历史上任何时期都存在风险,但那些风险都是具体的风险,是相对于特定的人、群体、阶层和地域的风险。风险社会则意味着社会中几乎所有人都共同遭遇和面对着风险,意味着人类历史将走进一个新的阶段,而不是现代化在延续中所呈现出来的“新版本”,风险不仅无处不在,且种类、形式、频率可能多到无法计数也无法预知的程度。不得不承认的是,“自然”也已融入社会,这就意味着社会风险不再是由外因引起的,而是发生在社会自身之中的,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远非“3.0”“4.0”诸多工业社会“新版本”所能概括的。开放性的风险需要全社会开放且凝聚地应对,需要以情感为联结纽带,建立广泛、多主体、多维度、多层面的社会联结,在不断地自我调试中形成一幅极具延展性和灵动性的合作网络。用燃烧的激情消解现代社会的冷漠、隔阂,用社会联动构筑对抗不确定性风险的屏障。

(二)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作用与方式

不论是从国家战略层面,还是从研究文献层面看,以社会自主运作著称的慈善事业与第三次分配成了关联度最高的系统,似乎做大慈善捐赠就是第三次分配最重要的任务。其实,在第三次分配的发展疆域中不仅有依靠“捐赠”筹资手段的传统慈善,也有成立之初就摆脱“筹资困境”、靠保值增值实现可持续运营的现代基金会等组织型慈善,还有融合创意、追求多重效应的公益创投,还有瞄准社会痛点、“一石多鸟”的社会企业、共益企业等企业型慈善。除了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还包括以红十字运动为代表的人道事业、以整合社会闲散资金用于“扶贫济困”的福利彩票事业等。其实,第三次分配是一个社会力量自主调动各种智力、财力、人力等资源,充分发挥能动性,提升社会资源分配状态的多元、立体、多层次、动态的有机生态圈。在这个能动生态圈里,资源种类、转移方式的能动性从低到高有多个层次,参与方式也多种多样,每个人都可自在地参与其中。

理论上,第三次分配无疑能为现有的收入分配体系增添活力,但第三次分配的实践发展还很稚嫩。以与第三次分配紧密关联的慈善事业为例,虽然相关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但实践发展滞后的局面并未改变,其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较为有限。学术界对第三次分配的认知上亦远不成系统。比如在“共同富裕推进过程中,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性作用还是引领性作用?”这一问题上,就存在着较大分歧。这一问题的回答决定了新思路的突破点在哪里:如果第三次分配仅发挥补充性作用的话,突破点在于做大第三次分配的“量”,以填满其他分配层次留下的空白地带;如果认为第三次分配能够发挥引领性作用的话,新思路将围绕如何推动第三次分配成为整个收入分配体系的“第一”机制展开。

相对而言,持有“补充性”作用观点的学者更多,有魏俊、江亚洲、郁建兴等,他们认为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强调第三次分配只是在前两次分配中留下的空白领域发挥补充作用。持有“引领性作用”观点的代表学者当属刘文,他认为点缀的、包含传统道德、宗教文化等因素的慈善活动难以对抗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第三次分配正是在区域性风险和全球风险充分交织、人类作为命运共同体不言而喻的时代情境中生成的探索和实践,其蕴含和指向的乃是社会总体运行方式的演进,是对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方式的反思和超越。王名等学者似乎对这两种观点都持反对态度,一方面,他们认为第三次分配自视过高,试图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涵盖一切、包揽全过程,这是一种错配;另一方面,他们在《第三次分配:理论、实践与政策建议》一文中贡献的一段高引用率的阐述成了“引导性作用”的重要支撑:“要用超越经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配。”。虽然在抽象认识世界,第三次分配作为一个独立分配机制和成分存在,但在实践中,三个分配层次并非泾渭分明的封闭区域,三个分配层次之间很难完全割裂。同时王名等学者也指出:“第三次分配除了独立发挥功能之外,要在与市场初次分配和政府再次分配紧密衔接、相互嵌入过程中才能发挥更有效的作用。衔接既包括作用对象、领域和功能上的衔接,也包括机制上的衔接。”

其实,不论是探究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实现的模式还是考察第三次分配与其他分配层次的互动、衔接和交叉的方式都需要立足一些认知基础:分配有几个认知维度?第三次分配与其他分配具有哪些共性?实践活动维度中,哪些项目属于第三次分配范畴?与慈善事业是怎样的关系?回答清楚这些基础而又重要的问题之后,才有可能初步看清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行动图景和作用方式。带着这些问题,笔者查阅了相关文献。

二、研究共识、分歧与疑问

近年来,研究第三次分配的文献数量陡升,现将有代表性的几篇文献平列如下。魏俊归纳了在第三次分配界定上的五种代表性观点:捐赠说、公益慈善说、转移支付说、社会资源重新配置说、制度和机制说;回应了有些学者对第三次分配提法的质疑,如唐钧认为慈善事业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第二次分配”;归纳了多数学者在第三次分配概念上的共识(第三次分配是游离于市场和政府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机制);这是比较早的对第三次分配开展专门系统研究的文章。王名等学者梳理了学术界以往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并归纳提炼出三点共识,总结了第三次分配的实践发展和范畴拓展情况,从八个方面比较了三个分配层次的区别,并针对第三次分配的未来研究和政策发展提出五条建议。这篇文章的受关注度颇高。白光昭介绍了第三次分配产生的背景,阐述了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作用、运作主体等;贡献了一篇把第三次分配几乎等同于慈善事业的论文。文章提出的推动第三次分配发展过程的建议,就是推进慈善事业走向现代化、专业化的过程。刘文贡献了一篇理论性较强、具有研究深度的文章。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和社会总体结构的建构过程分析了社会资源、价值生成和流动方式,指出第三次分配是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对存在和发展方式的反思和超越。提出他在性是第三次分配生成的一种基本观念,赋予了其新的社会关系属性和内涵。另外,还有江亚洲、郁建兴对三个分配层次的主导机制、分配原则、强制程度、本质目的进行了比较;邓国胜分析了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特征、作用、价值、与慈善的关系以及如何更好发挥其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等内容;朱健刚归纳了第三次分配的特性,调动各方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困难和挑战以及社会自我动员机制如何形成,他认为第三次分配的蓬勃发展需要完善的社会自我动员机制,社会自我动员机制的形成需要文化动员机制、建设组织动员机制、社区动员机制、推动制度动员机制的支撑。

文献大多是就第三次分配谈第三次分配,在阐述第三次分配的涵义、特征、范围的基础上,从应然层面提出第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路径。其中不乏一些亮点:王名等学者贡献的一段高引用率的精彩论述;郁建兴老师参写的一文中对三个分配层次之间的异同进行的精准且精炼的概括;白光昭关于社会企业将会是创造“善经济”重要载体的论断等。现将这些文献之间的共识、分歧和由此引申出的笔者的思考和疑问整理如下。

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共识”是客观归纳现有文献相对一致的认识、看法或思路,并不意味着这里列举的“共识”都是这个领域公认的真理和具有确定性的基础认知。共识既有可能是共同的卓识,也有可能是共同的局限。随着第三次分配文献量的增多,有些共识随时可能演变成“分歧”。

共识之一:第三次分配的特性、功能和效用。多位学者就第三次分配的特性进行过归纳,文字表述上有差别,取交集可以找出他们对第三次分配特性的共识,具体为:分配目标是优化分配结构;内驱力来自于道德情操、价值观和愿景;终极目标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及人类生命价值的不断提升;主导机制是社会机制等。大多数文献也谈及第三次分配的功效,都认同以下观点:第三次分配作为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其目标当然就是优化收入分配结构,首要功能当然是推动共同富裕进程;有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有助于缓解个体焦虑情绪;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发展;有助于保持社会的活力和创新力等。这一共识无疑具有基础性和确定性,但还不具有充分性,对第三次分配特点的挖掘尚不够深入。

共识之二: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界定及其与慈善事业的关系认定。这两个问题有关联性,前者是关于覆盖面的广度问题,后者包含范畴归属性疑问,是前一问题的延伸和细化,故予以一并归纳。现有文献在第三次分配的界定上产生了多个表述版本,邓国胜认为第三次分配是指人们完全出于自愿的、相互之间的捐赠和转移收入,比如对公益事业的捐赠,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朱健刚认为第三次分配是指向非营利性的一种资源分配方式等等。这其中很难理出一个能区分这些不同描述的标准,可以说,它们之间存在一个共同的局限性,就是“模糊”,如“第三次分配是除初次分配、再分配外,所有不特定主体之间具有互助、共享等特征的资源配置活动”这一界定。与第三次分配的界定相比,专门辨析和讨论慈善事业与第三次分配关系的文献很少,多数情况是把慈善事业直接当成第三次分配在讨论,标题是讨论第三次分配,在没有交代第三次分配内部力量对比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篇幅都用在分析慈善事业,比如“当前第三次分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主要是在慈善捐赠规模与结构两个维度的挑战”的论述。有些文献干脆就把第三次分配界定为慈善事业。比如,有些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资源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活动等方式,进行扶贫济困、关怀弱势群体等;在谈及第三次分配的主体时,只有“第三次分配的主体——公益慈善机构”这样的表述。除了模糊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之间的关系,还在模糊慈善、公益、人道等概念的区别,如有学者对慈善这样界定:“慈善是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的公益活动,是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

共识之三: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现有文献隐含和透露出一些颇为局限的共识。一是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每个分配层次是板块分割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和参与方式与其他分配层次没有嵌入式交融、没有丝毫“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交叉。如江亚洲、郁建兴提出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路径包括发展慈善捐赠、社会企业、志愿服务和文化艺术等;运用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需要拓展第三次分配的体量和范围,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探索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创新机制等。二是慈善事业被放大到几乎等同于第三次分配的阶段,但思路还是慈善事业作为再分配系统的一个项目的阶段,提出的路径很难支撑慈善事业担负的更高使命。比如,白光昭提出的路径包括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慈善精神、创造适合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营造人人参与公益的慈善氛围、强化公益慈善组织的专业化建设和公信力建设等。邓国胜认为当前第三次分配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主要是在慈善捐赠规模与结构两个维度,提出的路径是激发社会力量捐赠热情,提高慈善捐赠规模;培育慈善文化、普及慈善教育,提高个人捐赠比例。

由于第三次分配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趋同现象多于分化现象,分歧点还不多,“第三次分配研究的开展思路”算是一个已经呈现差异的点。在这一点上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类是放大第三次分配的“新”,强调第三次分配研究与传统经济学的脱离,即研究上的纵向断裂,第三次分配领域研究属于完全开创性研究领域。王名等学者详细列举了第三次分配扬弃传统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具体表现:经济学的基本问题是在资源稀缺前提下资源的有效配置问题,第三次分配既不以资源稀缺为前提,也不着眼于资源配置问题;经济学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桥梁,第三次分配则脱离市场超越国家;经济学注重效率,政治学强调公平,第三次分配则既不苛求效率优先也不局限公平正义;经济学以“经济人”假设推演财富,第三次分配则公然申明“非营利性”以颠覆经济人假设。

另一类是放大第三次分配的“广”,强调第三次分配研究的多学科融合,即研究上的横向交叉。比如,刘文认为第三次分配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范畴,其所力图呈现的是新的理念及其基础之上生成的行动体系。第三次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慈善捐赠,而是涉及对慈善理念本身以及由其所制成的全方位社会行动过程的深入挖掘和阐发。杨方方系统归纳了西方慈善经济学的研究进展,大量的文献梳理充分显示了慈善经济学研究仍然依托于传统经济学的假设和方法基础,而且还融入了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概念和方法。慈善经济学的成熟需要得到多视角、多学科研究的支持。虽然王名等学者也指出“第三次分配研究对象错综复杂,研究领域跨度极大,需要跨学科和前沿性视角支持”,但这里的“跨学科支持”更多强调“不同学科各显其能”而非“经济学领衔的横向融合”。

已有的第三次分配研究文献不仅提高了第三次分配的关注度,也形成一些共识,产生了一些分歧,同时也催化了更多的疑问,这些疑问是推动第三次分配后续研究的动力源。

疑问之一:基础问题不清晰的情况下能提出建设性的建议吗?基础问题包括: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素究竟是什么?具体构成是什么?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配置过程等等。显然,关于第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整体作用与作用方式的讨论还在起步阶段。缺少坚实的基础分析,提出的第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具体路径不仅空泛、表层且有循环论证之嫌。比如,有的文献中将“探索完善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创新机制”作为推进共同富裕路径。

疑问之二:资源筹集环节能代表一个完整的分配流程吗?第三次分配的资源转移流程是怎样的?多篇文献都有“慈善捐赠是第三次分配”或者其他相似、近似的表达,可以说,无一例外地把慈善捐赠看作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但无论从字面含义,还是从宏观层面考察所有收入分配实践活动,资源筹集环节都不能与“分配”划等号,而捐赠作为一种资源筹集方式,只能算做分配的前提或分配的一个环节。

疑问之三:慈善、公益、人道之间的区别?它们之间可否相互替代?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与公益事业、与公益慈善存在怎样的关系?现有研究不仅不符合实践规律,也不符合语言规律。回避慈善、公益、公益慈善、慈善公益等词的细微区别,混淆第三次分配与慈善事业,混淆慈善、公益、慈善公益、公益慈善,这种模糊化、随性、弹性的表达倾向导致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在表层停留太久。另外,收入分配活动能囊括人类社会中影响人的物质和精神获得的感受的一切活动吗?“共享经济”“文化艺术”固然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只要具有公益属性就属于第三次分配吗?从实践层面来说,“分配”是有边界的,分配活动不可能覆盖所有社会活动。

疑问之四:第三次分配与其他分配层次的共性是什么?正因为与其他两个分配层次存在差别,“第三次分配”才得以存在,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是第三次分配存在的前提。在没有掌握共性的前提下得出的特性有可能是在反复强调其存在的必要性,很难充分挖掘出深度的、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特性。挖掘三种分配机制之间的共同特征、互动方式对共同富裕目标的推进可能更具指导意义。

疑问之五:三个分配层次的作用具有可比性吗?既然三个分配层次之间不可替代、彼此依存,就意味着彼此之间的作用性质不同,那么作用大小也就无从比较,更不要说谁居于引领地位了。毕竟不同分配层次启动的动力源、分配过程的开放弹性和分配结果传达出的精神理念均不同,背后是不同主体不同的道德层次及不同程度的道德自觉。即使在一个分配层次内部,也存在不同道德层次的参与主体与参与方式,比如慈善事业中慈善道德的多层次化。对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来说,收入分配体系充当的是“工具”和“手段”。当某一分配层次引领其他分配层次时,就意味着被引领的“手段”失去了手段的意义,照此下去,多元手段终将被简化为单一手段。试问,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征途中,收入分配手段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在未来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道德多层次化无疑都是人类社会道德分布的整体形态。如果只存在单一的收入分配层次,居于其他道德层次、具有能动性的主体将如何参与?

基于这些疑问,本文将第三次分配根植于迈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之中,从第三次分配的高阶维度切入,通过逻辑归纳和演绎解答第三次分配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同时理清慈善事业与第三次分配的关系,并勾勒出慈善事业发展的立体空间和动态呈现慈善资源流转配置的具体过程,以期找到第三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切入点以及后续研究的开展思路。

三、作为“成分”和“容器”的第三次分配

“收入分配”是个多维度的概念,每个分配层次都至少有三个维度:实践维度、机制维度和场域维度。站在不同的维度往往给出不同的概念表述,明确立足的维度是准确界定的前提。第三次分配不仅是实践活动的归纳概括,不仅代表着社会力量主导的资源分配以及直接引起主体之间资源占有量变化的资源分配活动,还代表这些活动背后的行为逻辑和这些行为逻辑发生作用的空间、场合和领域。实践活动是“看得见”的存在,后面则是看不见的“抽象存在”,前者是后者的输出和外化。在抽象的世界里,它既对应着特定的资源分配思路和资源分配方式,也表示奉行这种分配方式的场合与领域。作为整个收入分配体系的三种机制之一,第三次分配是一种区别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相对独立“成分”;作为一个活动“场域”,各方主体在这里进行信息传递和资源交互,类似一个隐性的“容器”。实践维度是机制维度在生活世界中的“投影”,场域维度是实践维度和机制维度在认知世界中的“投影”。“看不见”的维度处于高阶维度,站在高维视角,才能更接近事物的本质。

(一)“机制-场域”两维视角下的三个分配层次

理论上,“第三次分配”得以存在,正是因为与初次分配、再分配存在区别,对“差别”的共识是“第三次分配”存在的前提。可以说,包括第三次分配在内的每个分配层次都有自身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在实践中许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多种分配层次的共同作用,不同分配层次的优势特点不同,作用主体、作用广度和作用深度都有差别,比如政府角色和责任份额是不同的,财政补贴力度、制度引导、培育效力亦有差别。从场域的意义看,三层分配场域之间存在不少交集。不同层次的分配场域其实无非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分配机制不同、三种分配成分的搭配比例不同而已。可以说,每个分配场域都是整个收入分配体系在这一层域的投射,任何两个分配层次之间均存在交集。如图1所示。

鉴于此,认识和看清三层场域的交集和三种机制的联结是厘清第三次分配诸多问题的基石。为了全面地展现三个分配层次之间的内在关联,现将分配的两个维度和三个层次两两组合,具体如表1所示。

1.初次分配:收入分配调节的压力和动力之源

在我国,无论作为机制还是作为场域,初次分配的实践最为久远和广泛。一方面,由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领域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主力军,固然也是社会财富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力量”。对个体来说,参与社会建设是实现多层次“富裕”最体面、最高效的方式,是个体学习成长的动力之源。初次分配作为辅助成分加入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场域中产生的资源分配行动总能成为这层场域中最受期待和最具活力的部分。另一方面,它也是压力之源,在初次分配领域,建立在公平分配原则基础上的合理的、公正的“收入不平等”是“正常”的,合理公正的差距反而能激发劳动者的奋进,但不合理、不公正的收入不平等是现代社会、工业社会的“毒瘤”,是促使收入分配体系不断扩张的源头,是收入分配体系致力于解决的难题。初次分配的不公平、不公正不仅降低人力资源的配置效率,使社会的人力资本存量在劳动过程中难以充分转化,还可能带来阶层矛盾和社会隐患;个人层面的不公平分配必然会加重个体的无助感和焦虑感,从而影响人生诸多选择,比如初次分配对生育意向的影响远大于教育成本这一因素的影响,只要家长的就业收入水平可观,能轻松覆盖子女的教育成本,且对就业收入有稳定的预期,教育焦虑也就迎刃而解,毕竟子女教育焦虑源于资源和能力困境。值得说明的是,稳定的预期是指确定的待偿性,即只要我做得更好,就业收入就会增加。当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在提升,初次分配场域中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的成分在逐渐增多,“商业向善”的力量也将促使其自我审视与内在“恶”的自我消解。从这层意义上说,初次分配场域中包含的成分越多,初次分配就越公平,就能越发靠近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衡状态。同时,当赋含创新、务实和效率的市场机制加入其他两个分配场域时,必能提升它们的主观能动性。

2.再分配:收入分配调节中的坚守与兼容

政府主导的以促进社会公平为导向、以刚性制度为载体、以行政强制力为手段的再分配系统能从根本上影响整个社会的教育观、职业观、成功观,像风筝线一样牵引着每个个体的人生方向。从这层意义上说,再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基”,是调节初次分配收入差距的“脊梁”。完善的再分配能从整体和根本上减轻社会成员的内卷程度和焦虑感,提高社会的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人力资本价值开放的程度。反之亦然,板块分割、统放失度的再分配系统必然带来社会认同上的不均衡,造成一些优势地区、优势行业的人才聚集、竞争加剧,就会导致优质教育资源的争夺恐慌,层层传递下去,产生“不要输在起跑线”且“新起跑”的起点不断被刷新的教育焦虑也就不足为奇。要想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再分配系统要统分适当:一方面推进一体化建设进程;另一方面遵循合理差异的原则,针对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障,即强化生理属性、淡化社会属性。作为收入分配体系的中间层,再分配系统上下兼容,就业导向在国际上已成多个社保项目的发展取向,如失业保险、社会救助、女性生育福利等;下可兼容慈善事业。再分配系统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坚守与兼容是在编织社会安全网的同时,尽可能助力个体回归社会、参与社会建设。值得一提的是,再分配场域中再分配机制与其他两个机制建立有效衔接颇具挑战。如何做到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既能避免陷入贫困陷阱,又能激发受保者上进的热情;如何做到给予第三次分配支持的同时又能保证第三次分配的自主,这些问题考验着政策设计者的智慧。

3.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调节中既被动又主动

第三次分配可以整合、盘活全社会零散的资源,是推进共同富裕中比较灵动的力量。通过整合和盘活社会中各种闲散资源和能动性力量以最大限度地改善收入分配结构,但第三次分配系统的蓬勃发展也有赖于市场因素的注入和政府力量的加持。第三次分配并不完全是被动的接受者,也具有很强的市场能动性和制度引导能力。在“拾遗补缺”的同时,也在通过不断地开拓创新,积极地与初次分配系统和再分配系统进行互动合作,用一种柔软、弹性的方式助力其他分配层次。毕竟,就业是最根本的民生保障,一个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个体才最有可能获得多层次的“富裕”;再分配制度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基保障,能带给社会成员最牢固的安全感。

(二)共性与特性:第三次分配机制下的资源流转

从实践活动层面来看,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力量主导的资源配置过程。实践中有两类主导模式:一是资源主要来源于社会捐献且资源配置过程由社会力量主导;二是社会捐献并非资源筹集的主要渠道,但资源管理配置仍由社会力量主导。第一类主导模式在第三次分配中是主流。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也包括能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服务、知识技能和机会等资源。实践中,第三次分配机制作用过程中至少涉及两个要素和两种关系。两种分配要素是作为运作主体的人力资源和作为运作客体的物质资源;两种分配关系包括人-物的关系以及其背后的人-人关系;前一种关系涉及资源流转过程,后一种关系涉及主体之间的关系。物体的价值和意义是和“人”联系在一起的,人-人关系是更为根本的关系,但价值和意义需要物质来承载,在实践中这两种关系是统一、不可分割的。现有研究在第三次分配的范畴上存在分歧,对第三次分配的大多数界定也是宏观、模糊的。作为收入分配体系的一个子系统,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肯定具有“收入分配”的共性。因此,探讨第三次分配机制作用发挥的动态过程,有必要先回到“分配”的本义,在遵循一般的“分配”共性基础上指出“第三次分配”的特性所在。

1.“分配”的共性

共性一:分配是“资源筹集-管理-配置”的循环。“分配”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资源分配是资源流转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与资源收集、资源管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资源流转过程;广义上,资源分配指整个资源流转过程,包括筹集、管理、配置等环节。可以说,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力量主导的资源流转中的一个环节或整个资源流转过程。实践中,在资源动员环节与潜在捐献者的沟通互动、信息披露和唤起情感共鸣的需要以及对捐赠者意愿的尊重,使得第三次分配中的资源分配与筹集环节具有天然的内在同一性和高粘合度,鉴于此,宜采用广义的“分配”概念,即单向链条上资源流转结束,一个资源分配的动态过程才算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慈善捐赠只是第三次分配中的资源筹集环节,是第三次分配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但其并不单独构成第三次分配行为。

共性二:待分配的资源有限且既定。在实践层面,无论哪个分配层次的待分配资源都是有限且既定的,均是在总量既定下的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所筹资源一定的情况下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结果的结构性调整。广义上第三次分配的待筹集资源可能是无限的,但在特定活动中的待分配资源则是既定的。在第三次分配的一个具体行动个案中,分配对象之间存在你多少、此消彼长的关系,是总量既定下的分配的结构性调节,是相对量的变化,供给需求二元之间、不同受助对象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纯共享经济和公益艺术等事业,虽然有较强的溢出效应,也能提高公共福祉,但并没有这样的具体资源流向的开放过程,更像是“机会普惠”。如果缺少进一步的群体类型细分、没有针对性和倾向性地对一些群体进行扶持和鼓励,如老年人等生理性弱势群体,那认知、信息、闲暇时间的差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普及度、便捷度和可感知度的差距,这种差距与能力、禀赋差异带来的初次分配差距关联和相似,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结果进行调节,难以称得上“第三次分配”。

共性三:资源具有精神属性,但需以物质资源为载体。在收入分配视域中的精神资源是“看不见”的资源,它依附于物质精神,以物质资源为载体。精神属性并非第三次分配所独有,而是三个分配层次的共性,当然传达的内容各有侧重。初次分配传达的更多是励志性的自立自强、“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自我成就、追逐梦想等,意蕴是“你可以飞得很高”;再分配资源的精神属性在于政治文明和制度文明,可以传达出社会认同、公平正义、人道关怀等,给个人带来深层安全感和自我认同,意蕴是“飞累了你可以歇一歇”;第三次分配包含的精神属性更丰富、多层,既可以兜底,为每个被竞争淘汰的个体建立安全屏障,意蕴是“你永远不会被社会抛弃,请永远保持希望”,也可以让他(她)相信“你远比想象中优秀坚强”,助推其成长为“有爱有力”的强者。

共性四:分配过程受限于关系属性。资源流转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互动,起点和终点都是人。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收入分配关系其实是契约关系,无论在收入分配领域的哪个分配层次,分配活动的前提是契约关系的构建,契约履行的过程就是资源分配的过程。只是契约关系类型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分配中的主导性、话语权和参与方式,不同层次的分配契约的闭合程度不同、复杂性不同。

2.第三次分配的特殊性

特性一:复合的主体关系。再分配中主体关系最不对等,具有最低限度的开放性,初次分配次之,第三次分配中的契约关系最多样,也最具弹性。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关系最为复杂,复杂程度与参与主体多少和运作模式有关。例如,在资源筹集环节,就有“捐助者-受助者”两类主体参与的直接捐助模式,也有“捐助者-慈善组织-受助者”“政府-慈善组织-受助者”等三类主体参与的间接捐助模式,再结合捐赠是否包含定向捐赠等因素,就可能衍生出多种资源分配流程,形成比较复杂的主体互动图景。这包括不同主体整体上串联;每个节点都可能有几个分支;两个节点之间可能存在几条主体互动线并联。以基金会为例,资助型基金会一般要和服务型基金会协调合作,而综合性基金会就可以独当一面。理论上,分配中存在资源供给者、资源管理者、资源配送者、资源接受者等主体,实践中“身兼多职”的现象司空见惯,如在直接捐助中,捐助者就身兼资源供给者、资源管理者、资源配送者三种角色。资源流转的方式受限于多方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和承诺约定,而承诺约定的内容又是主体间关系类型的外化和反映。在“发端于感性、输出以理性”的第三次分配中,参与主体之间是“主体间”性的。主体间性是指在意义层面、价值判断或情景认知上两个或更多主体共享的主观状态。思维模式从传统的主客相分、二元对立的主体性模式升级到主体间交融的主体间性模式的背后是社会资源转移的“利他性理念”向“他在性”理念的转变。主体间性的关系属性下,捐赠者的主观意愿、客观能力和受助者的客观需要和主观愿望都能实现最优匹配,意味着合作共赢。

特性二:按“供需匹配”原则分配。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主体依据按劳(贡献)分配的效率原则进行财富分配,遵循市场运行机制;再分配是政府依据按法(制度)分配的公平原则对初次分配进行调节,遵循行政运行机制。第三次分配主体间“主体间性”的特点决定了资源分配既不能由供给主导,也不能将受助者的需要凌驾于帮助者的捐助意愿之上,而是在“需要主导”的思路下按供需匹配原则进行。供需匹配原则意味着资源分配要同时兼顾供方的意向和需方的需要,“兼顾”不是满意度的平衡和折中,而是在信息对称的支持下,在浩如烟海的供方与需方之间进行精准配对。既要聚焦需方“需要什么帮助和什么样的帮助方式是最适宜的”,又要尊重供方的捐助意愿:“我想捐助什么和捐助谁”。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讲的“按需分配”的确可能成为一种分配结果,虽然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评估,但这个词难以表达出资源有限的历史阶段满足受助者需要的难度,信息、技术加持以弥补物质资源不足的过程被简化。

特性三:遵循“弱者优先”的分配伦理。“伦理”是资源分配的优先顺序。在初次分配中,是效率至上,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个人的能力、贡献、主观能动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再分配体系中,风险的社会性程度越高,资源分配越优先;第三次分配的资源配置环节应要遵循“弱者优先”的捐助伦理。弱者优先就是优先帮助最弱势的人,就是“雪中送炭”先于“锦上添花”。第三次分配中的不确定性、开放性意味着全社会在资源分配伦理上达到的共识度越高,收入分配调节效果就越好。在推进共同富裕过程中,提高“下限”远比进一步拔高“上限”具有更多人文价值。弱者优先伦理不仅是蕴含在人道主义、现代慈善价值观中的救助伦理,也是被福利经济学、福利社会学证明过的最有效率的选择,因为“弱者优先”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收入调节能力。如图2所示,在收入轴上有A、B、C、D、E五个点,分表代表从高到低的五种收入水平,在收入差别的两点之间连线,分配效果高低立现,终点流向最低收入水平的“E”,调节效果最佳,一个具体的分配主体站在自己的收入点,比较容易根据“调节幅度”找到自己认为的最需要帮助的对象。但实践中经常需要在不同个体的选择之间做出选择,比如政府购买服务中社会组织名单的确定、社会组织面对不同的支出方案时的决策等,“调节幅度”在有些情况下并非唯一的考量因素,甚至有时并非第一重要的因素。比如,当面对调节起点和终点不同、调节幅度相同的两种方案时如何选择?如图2所示,C、D之间与D、E之间的调节力度一样,孰优先?二是在调节幅度不同、伦理价值差别较大的两种方案中如何选择?A、C之间与D、E之间进行资源转移两个方案,孰优先?另外,实践的复杂性还在于在捐助行为的作用下“弱者”范围也在动态发展,去年处在“E”水平的受助者可能已达到D的位置,而D水平的潜在受助者可能已处在E水平。可见,只有理解弱者优先深层的目的倾向,加上动态更新的信息系统支持,才可能在面对复杂情况时做出调节效应最大化的选择。

特性四:分配过程的不确定性。相对于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中的分配内容、分配方式、分配数量等都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第三次分配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包括主体范围开放,分配数量方式充满弹性等要素。在第三次分配中,不需要劳动交换、不需要以履行义务为前提,资源分配流程是相对敞开的,每个环节都可能有新主体加入;弹性要素不仅表现在第三次分配整体上的务实灵活、百花齐放,也表现在具体案例中分配方式和分配数量的变通性。这些“不确定性”要素组合在一起可综合作用为不确定性的核心优势——可扩展性。开放包容的资源分配过程为主体间形成不断扩展、更新的多维契约关系提供了平台,可能催生出更多层面、更深度的资源交互,从而提高社会资本存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带动社会软硬实力的升级轮动。第三次分配的过程与现代社会风险的形成过程都是非线性的,第三次分配的“不确定的效益”与现代社会“不确定的风险”正好形成对冲。

可见,作为机制的第三次分配是社会力量在社会资源筹集、管理和配置过程中所持有的他在的主体间性观念与遵循的供需匹配原则、弱者优先捐助伦理和不断扩展的思路、方法、路线的综合。作为第三次分配机制调节和内化的对象,活动层面上的第三次分配与“分配”相似,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次分配活动是指社会力量主导的包含筹集、管理和配置环节的完整的资源分配过程;狭义的第三次分配活动单指社会力量主导的资源配置活动。

(三)融合与开拓:第三次分配场域中的行动图景

作为场域的第三次分配既包括静态层面上由社会力量主导资源分配的场合和领域,也包括动态层面上在实践中社会力量在综合运用以第三次分配机制为主的多种分配机制进行资源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多维时空。在这个场域中无时无刻都在进行着资源的流转和力量的传递。资源的传递是一个多维、多向、多主体运行的过程,不同主体之间、同类主体内部无时无刻进行着的资源交互就是第三次分配场域的行动图景,具体如图3所示。

1.机制融合:志愿失灵及其治愈之路

每个分配层次都具有天然优势,也具有自身难以克服的内在缺陷。政府存在“政府失灵”,市场存在“市场失灵”,社会也存在“志愿失灵”。“志愿失灵”最早是由美国公共政策学者、非营利组织研究专家萨拉蒙基于“市场失灵-志愿失灵-政府失灵”的理论逻辑提出的。他用“志愿失灵”理论来概括社会组织无法根除的内在缺陷,在一个社会组织的运作上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筹资失灵、慈善不足,捐款数量不稳定,容易受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的影响;二是管理失范,慈善的业余主义特征明显,即慈善组织由于报酬缺少竞争力难以吸引专业人员加入;三是定位失准,主要体现的慈善组织的家长式作风。控制着捐赠资源的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偏好来决定提供服务的类型,而忽略了社区的真正需求。对社会组织整体运行可能造成的后果是“规划缺失:慈善的特殊主义”:有可能没有覆盖到最弱势、最需要帮助的群体;社会组织数量过度扩张,降低了整体效率;出现重复募捐、多头募捐等现象可能会引起社会反感。社会组织自身难以克服志愿失灵,治理志愿失灵既需要内部的创新,也需要外力的支持,特别是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三种机制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互动的过程就是优势互补的过程,具体如图4所示。

从国际上看,社会捐献在社会组织的收入中所占比例都不大。根据1995年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萨拉蒙教授等对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22个国家非营利部门的研究,没有一个国家的非营利部门的主导性收入来源是民间捐赠,民间捐赠占总收入的平均比例是11%,而政府补贴平均为40%。萨拉蒙教授说:“民间捐献从来不是非营利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都不是第二个重要来源”。即使在有些发达国家,政府也是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助者。除了直接的经济资助,还有税收激励、人才培养支持、信息支持等。如美国联邦税法501C3规定,在宗教、慈善、教育、科学、公共安全实验、文学、促进业余体育竞争和防止虐待儿童或动物等领域从事非营利性、非政治性活动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慈善组织,获得税收优惠;鼓励大学开设公益慈善相关专业,全面培养专业从业人士,涉及法律、财务、审计、信息咨询机构等方面;建立完善的慈善信息查询系统,引导资源流向等。

第三次分配场域中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可谓如影随形。以慈善事业为例,现代慈善事业本身就是一个市场,组织化、专业化本身就是传统慈善走下道德圣坛主动拥抱市场的结果。市场化是现代慈善的内在因子。在一次次募捐策略策划、资源动员流程设计和项目实施中现代慈善进行着志愿精神和市场手段有机结合的实践。现代慈善组织的专业化程度就等于内在的人道、公益精神与市场化程度的融合程度。正如美国学者弗斯顿·伯格所言:“现代非营利机构必须是一个混合体: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个传统的慈善机构;而在开辟财源和运作管理上,它是一个成功的商业组织。只有当这两种价值观在非营利组织内相互依存时,该组织才会充满活力。”实践亦表明,优秀的社会组织均富含创新、效率、务实等市场禀赋。

2.主体合作:以“政府-社会组织合作”为例

第三次分配场域中多元主体无时无刻不在进行合作,其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尤为广泛。“合作”是对共同参与(co-operative)、共同出力(co-llaboration)、共同安排(co-arrangement)、共同主事(co-chairman)等互动关系的概括,是在达成共识、目标一致情况下通过持续的互动式行动来实现公共利益的力量整合。换句话说,合作就是为了实现一个共同的目标和完成一些共同的任务而进行的财力、人力、智力等方面的互补、协作的互动过程。合作模式既代表整体上的一种关系定位,又代表双方开展合作的具体方式。宏观层面的合作模式作为一种关系定位;微观层面的合作模式作为开展合作的具体方式,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得到不同的合作模式类型。不同的合作模式体现着不同的合作程度。将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视为一个连续谱。具体如图5表示。按照合作程度,将宏观、微观层面的各种合作模式进行整理,具体如图6所示。

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实践是比较丰富的,以“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提供服务”模式下的一种合作方式——政府购买服务为例,随着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上海、北京、浙江、无锡、深圳、广东等多地出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案例。国家层面,民政部从2013年起每年投入2亿元购买社会组织服务,2014、2015、2016年分别立项448、446、439个项目。根据购买目标定位和支持侧重点,购买服务项目共分为四类:发展示范项目、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和人员培训示范项目。按照服务满足的需求层次,对2015年民政部公布的中央财政购买社会保障服务的项目进行分级、分类整理,项目数量和资金额度的分布情况如表2所示。

从资金分布结构看,“锦上添花”重于“雪中送炭”,最紧迫的生存保障服务并没有得到优先供给,且真正用于购买服务的资金规模仅占2亿元中央财政预算的73.4%。经测算,2014年的分配结构同样如此。可以说,弱者优先的分配伦理在前几年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实践中未得到充分贯彻。2015年12月在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以下内容被明确:2亿资金将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服务、关爱儿童服务等,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2016年12月1日,财政部、民政部出台《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在进一步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的同时,着力培育旨在满足最边缘、最弱势群体需求的基层社会组织,改善社会组织的发展生态。可见,越来越多的有利条件在支撑着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3.开拓创新:“授人以鱼”→“授人以渔”→“授人以池塘”

从国际社会实践来看,扶贫模式已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渔再到授人以池塘,已经进入3.0时代:1.0是授人以鱼——物资捐助;2.0是授人以渔——人力开发、赋能;3.0是授人以池塘——人力配置、价值实现、服务升级。相应地,慈善运作的主体也越来越丰富,从个体化慈善到组织化慈善再到企业化慈善。个体化慈善即传统慈善阶段个体自发、零散的慈善活动;组织化慈善即慈善组织运作的组织化、专业化的慈善;企业化慈善即企业经营、运作过程中输出具有慈善性质产品的行为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不是作为捐助者,而是作为运作者。在3.0版本里,受助者获得人力资本发挥的平台,其具有的才能得到发挥和应用。这个图景可描述为“自强”的义在企业慈善的助力下、在“池塘”的平台上生出了“自给自足”的“利”,从而帮助“无力者”走向自立自强。

经济学家丹比萨·莫约在《援助的死亡》中尖锐批评了过去数十年西方主导下的国际社会的对非援助政策,认为它让非洲深陷依赖外援的陷阱,她说:“援助使人们停止寻找自己解决问题的方法。”“纯粹物资转移式的慈善只是在平息给予者的良知,可能让穷人更加远离社会建设。”有学者的研究表明,从1972年到2006年,一个国家得到的粮食援助每增加10%,暴力动乱程度就上升1.14%。尽管中国减贫成就巨大,1981—2012年,中国城乡贫困人口减少了7.9亿人,占全球减贫人数的72%。但政府在扶贫领域的投入是一个天文数字,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人力资源潜力远未得到充分发挥。规模化的再就业培训每年在进行,但效果不佳,领取低保人员的动态性不强就是证明。可见,“授人以鱼”也许能暂时改变“人穷”,但难以撼动“志短”;“授人以渔”可以帮助受助者掌握某项技能,但如果这些技能得不到施展和社会的积极反馈可能让受助者更加悲观和绝望。

社会企业的资源配置效果明显好于社会组织,实践中有很多成功案例,格莱珉银行算是众多案例中的“明星”。格莱珉银行开创社会企业的先河,帮助数万流浪乞讨人员和约900万贷款者(96%为妇女)脱贫。格莱珉在全球多个国家成功复制150多个项目,惠及全球1700万个低收入家庭,被称为“第三世界向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于2006年10月13日荣获诺贝尔和平奖。格莱珉模式不仅是扶贫模式的金融创新,更是人力资本开发模式创新,是金融技术和社会学理论结合的产物。其与贷款人约定的《十六条决议》俨然是引领社会变革的倡议。格莱珉银行的成功除了归功于尤努斯教授的个人魅力外,还得益于:一是认为穷人既不懒惰、不缺少技能,也不甘于贫穷,且比富人更值得信任;二是遵循效用至上,优先帮助需求最紧迫的人;三是把银行工作人员培养成“反贫斗士”,格莱珉银行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远多于对贷款者的培训,工作人员像教师一样帮助贷款者充分开发潜力、发挥优势。比如,帮助数万名乞丐成长为优秀的推销人员。

在广义上的社会企业大军中,有一类试图在经济价值追求与社会价值追求之间实现均衡的企业——“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s)”。2006年美国非营利组织“共益实验室(benefitlab)”成立,对“成功的企业”进行了重新定义:成功的企业不应只是会赚钱的企业,还应是对世界特别有益的企业;他们的口号是“让商业成为向善的力量”。据B-Lab官网显示,全球共益企业数量已达4417家,遍及77个国家/地区,153个行业;2016年,北京乐平公益基金会正式开启了共益企业在国内的认证推广之路,截至2021年4月,大陆共有29家企业认证成为共益企业,2016年上海的一家急救培训和赛事生命救援机构“第一反映”是首家获得共益企业认证的企业。肖红军、阳镇认为共益企业无论在社会逻辑还是在市场逻辑上都要优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企业;李水金、欧阳蕾认为共益企业兼容了商业组织与社会企业的特点。无论实践发展还是理论研究,共益企业似乎已成长为与社会企业并列的企业类型。按照学者们的观点,可将四类组织的特点归纳在表3中。

政府购买服务是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的合作,“授人以池塘”的社会企业、共益企业是初次分配机制与第三次分配机制的融合。由此可见,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也不仅仅是作为补充和点缀被动地配合初次分配、再分配,而是越来越主动、积极地嵌入到其他分配层次中,从内部加强它们的输出能力;同时也开放、包容地拥抱其他机制的加入,以在第三次分配场域内实现升华以及三种机制的融合共生。“补充作用”是“存量”概念,存在“上限”。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增着力点,第三次分配新思路不应围绕如何做大量、如何提高补充作用展开;而应促进第三次分配与其他两种分配机制融合,多分配层次联动带来的不仅是没有上限的“增量”,更能通过对初次分配、再分配场域的渗透从而根本上避免和减少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发生。

四、作为第三次分配中“价值担当”的慈善事业

查阅有关慈善事业的文献,可发现与慈善、慈善事业相近的概念及表述方式着实不少,既有慈善、公益和人道,也有慈善公益事业、公益慈善事业、人道慈善事业、人道公益事业等,三个词的所有排列组合几乎全覆盖。2021年12月20日笔者分别输入上述组合在知网搜索发现,篇名中精确包含“慈善事业”的中文文献有1480篇;精确包含“公益事业”的有1076篇;精确包含“公益慈善”的有614篇;精确包含“慈善公益”的有219篇;精确包含“人道公益”的有2篇;精确包含“人道主义事业”的有7篇。其中相当一部分文献是在对这些表述没有界定、说明的情况下开展论述的;有时一篇文献中有两三种表述方式交替出现、相互替代。缘何“慈善”成为第三次分配最主要的成分?是相近意义下语言习惯使然,还是逻辑推演的结果?这些相近的表述之间有着怎样的微妙区别?回答清楚这些问题是考察慈善事业与第三次分配关系的重要突破口,也是深入探讨慈善事业未来发展的基石。

(一)“慈善-公益”与“目的-手段”的组合辨析

1.三个词语的区分

从“慈善”的文本意义和悠久的实践来看,“慈善”所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表达和基于友爱情感直接满足受助者需要的助人行为,而且往往是急迫、紧急的生活需要。“公益”则泛指所有提升公共福利水平的行为活动,可以说,除了市场经济主体纯粹追求经济效益的活动和政府实施的由行政强制力作为保障机制的活动之外的所有行动,都属于公益的范畴。慈善强调人与人的直接互动,公益则还包括人与自然、人与动物、环境与艺术等与人的生活需求有关但作用方式较为间接的领域。慈善的必然是公益的,但公益的并不一定是慈善的。“人道”是三个词中存在感相对弱的,在研究文献和媒体报道中出现的频率也最低。相对于慈善、公益,“人道”的精神属性更强,更多地指代一种主义、一种信仰,一种将尊重、敬畏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尊严作为信念的精神信仰。在行动层面,人道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生命,在生命得以保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健康是人道的不二选择,不断地改善和维护尊严是人道孜孜不懈的追求。简言之,人道就是围绕人开展的、直接满足人的需要的多层次的帮扶行动。人道事业的资源筹集渠道是最广的,筹集方式是开放性的,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人道资源供给、运作参与中政府都算是主力。无论是关注对象、关注内容,亦或是筹资手段,慈善与人道都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人道事业明显要大得多,人道事业的参与主体更为多元,行为推进具有双向性,既包括上到下,也包括下至上;慈善则是通过唤起社会公众的爱心、接受捐赠来筹集资源的人道事业,行动推进是从下至上,社会力量是行动推进的绝对主力。

2.四种组合的区分

根据构词法和逻辑归纳法,两个名词之间的组合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同质类组合,如“目的-目的”“范畴-范畴”组合。这种情况下应以更具限定性的、更小的目的和范畴为准,即两项事物的交集。比如在“目的-目的”组合中,“大目的”是“小目的”所属范畴的解释。按同质类两两组合模式下“取其小”的原则,“慈善公益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这两种表述完全可以简化为“慈善事业”。

另一种是二分法组合,即“手段-目的”组合,一般来讲,“手段”在前,“目的”在后。近些年,随着西方社会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以及慈善事业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慈善则呈“扩大”之势,经常与公益捆绑出现,如被表述为“慈善公益”。细究下来,实质是慈善作为筹资手段的工具属性越来越被强化,慈善所追求的“受助者需要”导向被淡化,“慈善公益”指的是社会力量主导的能够提升公共福祉水平的行为活动,慈善沦为公益的修饰限定词,在这里“慈善”是手段,“公益”是目的。

作为手段的“慈善”包含两层意思:社会捐赠是主要的资源筹集方式和社会力量运营是主要的资源管理和配置方式;作为目标的“慈善事业”是社会力量主导的、直接满足社会个体基本生活需要和提升参与建设能力的社会互助事业。“慈善”面对的已经实际发生的显性化风险,具有衍生性,化解需求紧迫,供给内容呈现出基本保障性,捐助对象具体、捐助方式直接。基于前面对公益、人道的单词分析,可归纳出慈善、公益、人道这三个词的大小关系:“目的、范畴层面:公益〉人道〉慈善;手段、方法层面:人道〉公益〉慈善”。进而也可推理出目标和手段互动而形成的各自场域的大小关系,如图7所示。

从精神属性上看,现代慈善价值观是人道精神和公益理念的最大公约数,现代慈善事业是公益事业中最贴近民生、贴近弱者,是最接地气而又最能彰显人性之美好的一部分。“慈善”是人道中最需要“雪中送炭”,最具有优先供给刚性和供给方式弹性的一部分,是人道力量彰显的“第一舞台”。在清楚慈善、公益、人道三个词的本意以及目标、手段层面的意蕴所指的基础上,将处于胶着状态的几种表述归类如下,具体如表4所示。

首先,按照四种组合在运行中形成的场域,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结果是:“公益事业〉公益慈善事业〉慈善事业”。为什么“慈善公益事业”没有进入这个序列呢,因为与中间项“公益慈善事业”缺少可以比较的支点,当然可为它单列一个排序:“公益事业〉慈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其次,按照前面对“分配”的特征分析,“慈善公益”和“公益事业”并不一定完全从属于第三次分配,更不要说“共享经济”了。因为第三次分配应该是主体间性的,直接进行人-人之间的资源对接。再次,既然“公益事业”和“慈善公益事业”均含有非第三次分配的内容,而“慈善事业”又难以覆盖“非捐赠的资源筹集方式”和“满足较高层次生活需要的目的”,后者在“公益慈善事业”中也存在,可以说,这四种组合表述与“第三次分配”均存在一定的距离,那么是否还存在近乎可替代“第三次分配”的组合表述呢?如果存在,那么组合式的表述无疑会让“第三次分配”更加具象。如果结合第三部分中分析的分配共性和第三次分配的特性,并严格遵循“手段-目的”结构进行构建的话,那么这个近乎可以替代第三次分配的表述应为“公益人道事业”,即围绕人展开的、直接满足人的需要的公益事业。

在公益人道事业中,慈善事业的民间自主性最强、社会力量主导程度最高。作为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层,慈善事业聚焦的是最基本的生活需要,托住的是最无助的不幸个体,总是能调动最广泛、最具共鸣的情感。与其他两个分配层次相比,第三次分配强调价值导向、情感调动、道德提升,因此,虽然有多种筹资手段在第三次分配中并行不悖,但爱心捐献是其当之无愧的价值担当和“干流”,其他手段只能算是辅助性的支流;在第三次分配的多个参与主体中,社会力量是主导者,其他主体则是助手、辅助者。可以说,刚柔并济、兼具人道和公益特性的慈善事业在聚焦社会痛点、倡导社会力量联结的第三次分配中是绝对的“价值担当”和实力担当。

(二)慈善事业发展的三维疆域

当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在一次次分配实践中贯彻、形成完整的闭环时,整个第三次分配也才有可能形成良性循环。判断其价值有没有贯彻及贯彻程度高低,要看资源最终的流向、流动的方式、资源的种类等方面。前已述及,根植于社会力量的慈善事业是第三次分配强大的内在支撑。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内,现代慈善事业的捐助范围就是第三次分配系统优先供给的对象。整体上,现代慈善事业的受助者可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劳动年龄区间但没有实现再就业的、生活困难的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低保人员及没有任何社保项目覆盖的人员,即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和再分配权益难以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失业人员及家属,结合再分配权益享受情况,又可细分为享受中、享受期满或无资格享受这三种情况。第二类是游离在再分配制度之外的生理性弱势群体,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风险类型属于再分配系统的化解范围,有些群体虽然存在此类风险但却没有被制度覆盖到,如未婚妈妈就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等;二是风险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求群体也有一定规模,但此类风险尚不属于再分配系统的化解范围,如有些罕见病群体的医疗需求等。第三类是遭遇突发情况、需要救助的临时性弱势群体和有着个性化的多层次需求供给缺口的相对的发展性弱势群体。

在共同富裕背景下,作为第三次分配系统的核心力量,“慈善事业”在不断开拓、创新,不断丰富供给内容和供给形式的同时,应更加积极主动,从需求背后的风险本源出发,致力于解决社会痛点,在满足特定受助者当前需求的基础上探究更为彻底、根本和持续的解决方案,同时与其他分配层次建立连接,进而实现收入分配结果的系统优化。至此,结合上述三类帮助对象就可以构建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疆域。按照这个思路,可以用高度、深度和广度构建出慈善事业发展的三维疆域:发展高度——供给层次不断升级;发展深度——供给效果不断升级;发展广度——供给内容的及时更新。

1.发展高度:助力第一类受助者回归初次分配系统

从转移资源的能动性程度来看,第三次分配包括三个层次:从授人以鱼、到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再到授人以池塘,从财物转移到技能提高再到提供发展平台、施展技能的舞台。俗语说人穷“志”短,物质上的“弱势”是表象,精神、心理、动力上的“弱”才是实质;精神动力、生命价值感又是自身的内在禀赋与外部环境(家庭、学校、社会)长期交互的结果。物质资源的平均差补齐不难,精神力量的平均差补齐不易,如果受助者经过在“池塘”里一段时间的持续技能输出和收获肯定以及劳动报酬的自力更生阶段,获得社会认同和自我认同,在内在的动力机制下就会产生出更高的目标,自然进入“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的自主发展阶段。

2.发展深度:推动第二类受助者再分配制度的完善

第三次分配的道德意蕴和发展弹性似乎决定了再分配所有的“漏洞”都可以弥补。作为广义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为制度化社会保障部分拾遗补缺,也是现代慈善事业的重要内容。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漏洞”的存在都是理所当然的。在讲究供给效率和责任明晰等现代社会保障原则下,对于哪些需求应该是制度化社会保障覆盖的,哪些属于社会力量承担,需要有个清晰的界定划分。对于不该出现的漏洞不应止于补款物,应积极发挥倡导先进理念、引领制度建设的能力,可以通过一些局部、小范围的试验和多种方案的尝试为制度化解决这一问题提供可能的路径。如2011年媒体人邓飞发起的“免费午餐”行动,从爱心行动到国务院启动营养改善计划,只用了短短半年的时间。扎根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再加上优秀的项目设计、规范化的运作过程及丰富的媒体推广经验使这一项目成为社会与政府互动的范例,互动模式可概括为“慈善组织先行示范-政府进行制度完善”。

3.发展广度:提升第三类受助者的生活质量

慈善事业发展的内在扩张性和外部的供需缺口决定了慈善事业的参与主体、资源种类、资源转移方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会不断升级换代。因为现代性带来的不仅是各种发展机会,还有无处不在、层出不穷且不断变化的风险。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成熟,再分配制度固然也将日趋完善,但刚性、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在响应新增的、变化的需求上无疑是滞后的,新增的风险化解需求只有依靠运作灵活、善于创新的慈善事业予以先行回应。在我国虽然绝对贫困的攻坚战已告一段落,但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差距的必然性决定了“相对贫困”的广泛性和常态化,相对贫困的缓解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很大的空间。纵观各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历程,都是从基本需求向更高层次需求扩展。似乎慈善从人道与公益的交集发展到人道与公益的合集只是时间问题。

可以说,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高度、深度和广度决定了第三次分配系统的发展高度、深度和广度,又进而决定了第三次分配在收入分配体系中的可为空间和作用程度。

(三)慈善市场的资源流动图景

慈善是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道德情操,是不同文化、不同背景族群间的共同语言,但放眼各国慈善事业实践,有兴有衰、有易有繁,可谓相同的慈善情感带来迥异的慈善事业。因为慈善事业并非个体的、简单的施舍行为或单向受惠,而是全体成员施惠行为的综合结果。慈善事业的发展取决于蕴藏于社会成员中的个性化、随机性、情绪化的爱心冲动及本能的慈善意识能否被理性、智慧地引导为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行动输出。发达的慈善事业无不是“内外兼修”的结果。为了更精准地找到我国慈善事业的切入点和“外部”的发力点,有必要解构慈善资源转移的动态过程。慈善资源的转移是在慈善市场进行的。慈善市场就是慈善事业这一独立的、有着具体的任务和自身运行规律的特定领域运行时所形成的特定场域。实现供需平衡是慈善市场的天然追求。

1.信息引导下的慈善资源转移

价值认同固然是价值实现的前提,慈善供需信息的对称分布和充分、自如流动是不可或缺的内在支撑。只有在信息引导下的资源转移才能最大限度地传达出慈善事业的内在价值。慈善市场总体上可分为I类自主市场和Ⅱ类矫治市场,I类市场居于主体地位,II类市场是对I类市场的补充和矫正,整体关系如图8所示。

两个级别并不存在程序上的先后承接,而是多层叠加、同时进行。在以“捐赠者-慈善组织-受助者”配置方式为主的I类市场,唯有慈善组织掌握的需求信息充分、公众掌握的慈善组织运行信息充分,资源才可能优先流向“需求最紧迫的人”,才能做到“弱者优先”。在实践中,捐赠者的个性化加上慈善组织的个性化,供需信息不可能完全对称,这决定了志愿失灵难以从根本上避免。以“政府提供资金-慈善组织提供服务”方式为主的II类慈善市场,资源主要来源于政府,是通过委托、购买等合作方式对I类慈善市场结构性失衡结果的矫正,唯有政府掌握的社会总体需求信息和慈善组织的供给信息都是充分的,才有可能做到公正、独立、规范,进而实现精准矫治,优化慈善组织发展生态,促进慈善市场的良性发展和平衡。

2.慈善资源的分配过程:“借力-给力-还力”

慈善市场运行的过程就是传递慈善力量的过程。慈善力量传递是多维、多向进行的,慈善组织、捐助者、受助者、政府、媒体、公众等多方主体参与其中,每一方的“出”都是其他主体的“入”。剥茧抽丝、化繁为简,慈善力量的主传递链就是“借力-给力-还力”。“借力——使有爱者有力;给力——使无力者有力;还力——使有爱者更有力”。“给力”是慈善市场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使有力者有爱”,“借力”是慈善市场实现目标的主要手段;只有“让有爱的人更有力”,优化慈善环境,慈善市场才有可能走上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一个个“无力者”成长为“有力者”是慈善市场的目标所在。笔者从中国思想史上墨家对义利之间关系的论述得到启发,将慈善力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物质力量(利)和精神力量(义)。墨子认为“义”和“利”是统一的。的确,在慈善力量传递中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是相融相通的。不论是物质还是服务的捐助,无不包含着关爱、希望等精神力量,精神力量的传递多是通过物质载体进行的,是区别于看不见的“虚”性存在,但无时不刻地影响着实践。从人力资本投资和开发规律看,从无力到有力的成长过程就是义和利相融相生(升)的过程。这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对应着不同的需求层次,不同层次上义利的内容不同,具体如图9所示。能否让无力者义利相生是衡量慈善力量传递是否走上良性循环的重要标志。义和利也具有层次性,同一层次的义利之间相融相通,不同层次的义利之间相助相生。长期的物质保障可能内化为自信、心安、梦想等精神力量;强大的精神力量能让人激发斗志、燃起希望,这时再配以技能提升和发展平台,就可能助其走上自立自强。故义利相“生”就是义利相“升”,并非同一层次上的反复转化,而是推动彼此不断升级。所谓“无力者”无不是义利相生自循环的断裂者,但各自的断裂向、断裂点不同,且修复点有很强的个体属性,也就对慈善资源的供给提出较高的要求:资源充分且层次递进,同时应选择更富精神能量的分配方式。

慈善市场动态图景的展开给出了这样的提醒: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需要从规模化走向精细化、高质化;既需要宏观视野,也需要微观视角;既需要理念先行,也离不开技术支撑;内外部多种影响因素并非平行和独立,既要厘清不同影响因素之间的制约和关联规律,又要注意一些关键连接点的精准发力和灵巧运用。

五、实践切入点和研究展望

经分析发现,三层分配之间的交集越来越大,三种机制之间的界限亦开始模糊,仿佛每个分配成分可再细分为分配原子,不同“原子”可以组合为新的分配方式。回到新目标本身,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挖掘“潜力股”、提升“巧实力”。整体上,第三次分配从理论上的存在到国家战略的存在,慈善事业从再分配领域的“配角”上升为第三次分配领域的“主角”,既包含对社会力量已有作用的肯定,也包含对其未来发挥更大作用的期待。更高的使命感和更大的发挥空间将指数倍地放大社会力量的优势,意味着情感共鸣、自信互信和温和坚定等柔软的力量将不再是一个项目或一个系统内的“专利”,而是将通过机制融合、场域衔接、主体合作流向整个收入分配体系。物理地填满初次分配、再分配留下的空隙有可能不再是主导模式,更有可能是浓缩为一种新的分配要素渗透到其他分配层次,机制融合使得目标场域内部产生了覆盖面扩张或资源配置结构优化的化学反应,从而有机地弥合这些空隙。回到我国的现实实践,应该做些什么来推动这一进程呢?实践可能的切入点和未来的研究走向是怎样的?

精于心、简于形,背后的技术支撑很重要。情感是人类的一种本能,但每个人的情感爆发点都不同,效用观约束下的慈善事业应先找到符合人类心理共性的供给方式。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受助者的特点,对捐助模式进行细分。毕竟,始于共性只是起点,归于个性才能高效地助力每个无力者。慈善资源分配过程应该资源充分、行动简约,无需宣泄捐助者的高尚和优越。共同富裕背景下,第三次分配的活动宣传、理念传播的方式需要升级迭代。简约的背后是充分的尊重、用心良苦的设计,以及资源配置过程中强有力的信息支持和资源分配者卓越的沟通能力支撑。“无为”先于“有为”,先明确不做什么。尊重弱者,强者之光不宜强化,越隐性越高级;追求短期的数量扩张不如质量的“成长”升级。以慈善事业为例,现代慈善理念的普及和慈善心理的成熟是“润物细无声”的长期积淀,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尽快完善税收激励等基本制度外,不宜设计倾向性强的量化考核和功利性诱惑的竞争机制,否则只会造成慈善事业发展的形式主义化,这样的发展是一种自欺,离实质内容“谬之千里”。与其急功近利地追求目的性结果,不如春风化雨般强调过程的理性。

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开展,尽管有些学者认为其完全脱离了传统的经济学或颠覆以往的研究,但笔者认为经济学仍然是主流支撑学科。这是所有分配层次共同的物质属性决定的,第三次分配的精神属性也是蕴含在物质载体之中的。从国际上看,“善经济”的规模越来越庞大,2019年社会组织新增就业人数占全国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是2.1%,2020年社会组织就业人数1062万人,已接近美国非营利部门的就业人数1249万,但在占全国就业人数的比值上的差距还是较大的。当然,鉴于第三次分配场域越发成为一个多元主体合作平台,合作过程中社会行动主体会自觉地对自身行动做出因应和调试,从而使得总体的合作行动网络呈现出极强的韧性和灵活性。未来第三次分配研究会更多地从融合心理学、组织学等在内的行为经济学、部门经济学、人力资本经济学等经济学分支切入。同时,第三次分配研究需要多视角、多学科参与。比如,近些年的研究发展脉络已清晰表明慈善市场领域能够成为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对话的绝佳场合,实验心理学、自然实验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捐赠行为的动机和效用研究就既有从心理学角度出发的,又有从文化宗教角度探讨的,也有从权利角度进行的;在对传统的自利假设提出挑战和修正时采用的则是实验心理学方法等。慈善经济学研究不仅需要行为经济学、公共经济学和组织行为经济学、福利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等经济学分支提供“技术”支撑,更需要政治学、分配伦理学、经济社会学等学科对其进行价值审视。

注:本文转自《社会保障评论》2022年第1期,作者系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杨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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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 郑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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