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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 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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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理解唯物史观的钥匙。不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无法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唯物史观。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既不是领土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也不是民族意义上的“国家”(nation),而是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因此,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国家消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国家还政于民的过程。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组织方式,社会与人类共存,只要人类存在,社会便存在,而国家只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过客。国家最终要回归社会,国家的消亡过程,就是回归社会的过程。现代政治的重心开始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型,是国家消亡的逻辑结果;而“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的政治发展趋势,则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将逐渐消亡的历史性预言。




文/俞可平

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政府管理学院院长

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与社会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简而言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整个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起点。唯物史观是马克思主义整个体系的理论基石,马克思寻找这块基石就是从研究国家社会关系开始的。马克思首先研究国家与法,试图以此来揭开人类社会发展之谜。结果他发现,国家与法的谜底不在国家本身,而在市民社会之中,于是他转向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但市民社会的谜底也不在社会中,而必须到经济关系中去寻找,于是他转向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

所以,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之前,就已经经历了从政治生活,到社会生活,再到经济生活这样一个思想的探索过程。这一思想历程的关键,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用他自己的名言来说就是: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可以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理解唯物史观的钥匙。不研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无法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如何看待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直接影响着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甚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的不同流派。例如,以列宁、斯大林为代表的正统马克思主义,强调国家甚于社会,按照他们的思维逻辑,无产阶级专政是国家的最高形式。以考茨基、伯恩斯坦为代表的“修正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则强调社会甚于国家,按照他们的逻辑,社会民主是国家的最高形式。以葛兰西、哈贝马斯等为代表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则把社会当作是介于国家系统和市场系统之间的公共空间,按照他们的逻辑,公民社会应当是国家的最高形式。

马克思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思维逻辑,具有方法论上的革命意义。不仅对马克思主义谱系内的不同流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现当代西方的社会政治理论也产生了重大影响。马克思把社会进而分为政治社会(即国家)和市民社会(即公民社会),奠定了当代西方国家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的重要方法论基础。马克思赞扬说,把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区分,是黑格尔深刻的地方。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区分,同时把两者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又是马克思比黑格尔更加深刻的地方。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的要点

比较而言,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论述和研究较多,对其主要观点也较为熟悉。概括地说,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观点包括: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国家是一个暴力机器,它在本质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人类社会的寄生虫,是人类自己为阶级统治而创造的必要的恶;国家既有阶级统治的职能,也有公共管理的职能,其中阶级统治是其本质职能;国家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最终将随着阶级的消失而逐渐消亡,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是一个没有国家的“自由人联合体”;民主制是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政治完全实现之日,也是国家最终消亡之时。马克思所说的国家,既不是领土意义上的“国家”(country),也不是民族意义上的“国家”(nation),而是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因此,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国家消亡”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国家还政于民的过程。

相对于国家学说而言,对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说,我们一直研究不够。以至于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如“社会发展五阶段论”,现在也遭到了不少疑问。就我的研究而言,从狭义上说,马克思的社会理论包含这样一些重要观点:人类只能生活在共同体之中,社会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共同体;社会是人类的基本组织形式,人类的其他组织形式由社会派生,如国家、社团等;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人离不开社会生活,社会塑造人的属性;阶级社会是文明社会的本质,而现代社会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人类迄今最高的理想社会,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被阶级社会异化的人性才能真正复归。

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恩格斯的主要观点是:从人类历史的长河来看,相对于国家而言,社会是基础,国家源于社会,是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在阶级社会中,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总代表,它凌驾于社会之上,国家控制着社会,社会从属于国家。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组织方式,社会与人类共存,只要人类存在,社会便存在,而国家只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过客。国家最终要回归社会,国家的消亡过程,就是回归社会的过程。


马克思主义国家和社会理论的当代意义


只要国家存在一天,那就必然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对于我们思考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依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马克思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又不同于社会。社会是人类最基本的共同体,国家只是其中的政治共同体。因此,在国家与社会关系上,社会是本,国家是末。不能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本末倒置,把国家当作本,社会当作末。应当站在人类社会高度,来看待国家的产生、发展与消亡。一直以来,我们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国家建设上,现在我们应当逐渐转变关注的重点,从国家转向社会,更加重视社会建设,并努力把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统一起来,寓国家建设于社会建设之中,让国家建设最终服务于社会建设。

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观点,把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并把黑格尔的观点颠倒过来,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社会或政治国家。马克思实际上在三重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概念,一是把它看作是“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实际上就是经济基础;二是“资产阶级社会”;三是介于国家与市场之间的民间公共领域,也就是今天学者们所说的“公民社会”。有意思的是,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市民社会”的德文是Bürgergesellschaft ,这既可以译成“资产阶级社会”(Bourgeois society),也可以译成“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直到当代的德语中,才有了另一个德文词Zivilgesellschaft,相当于英语中的civil society,专指“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过去我们研究马克思市民社会思想时,把注意力集中于“经济基础”或“资产阶级社会”,而忽视了在国家和市场系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即以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为基础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

马克思认为,只要存在着政治国家和市场经济,就必然有一个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和市场体制的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根据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并没有市场经济。现在,我们既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了起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那么,根据马克思的分析逻辑,我们同样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国家和市场经济体制之外,也同样应当存在一个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国家系统以政府组织为基础,以官员为代表;市场系统以企业组织为基础,以企业家为代表;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则以民间组织或社会组织为基础,以公民为代表。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国家和市场体系的作用将日益弱化,而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的作用则将日益增大;换言之,在通向马克思所憧憬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过程中,官员和资本家的作用将日益弱化,而公民的作用则将日益增大。

马克思恩格斯坚持认为,作为政权的国家必然要逐渐消亡。在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中,国家已经不复存在了。马克思的这一观点,惊人地预言了当代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即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已经开始从统治(government)逐渐转向治理(governance)。统治是政府或公共权力机构对社会事务的单向强制性管理,而治理则是官民对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现代政治的重心开始从统治向治理的转型,是国家消亡的逻辑结果;而“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的政治发展趋势,则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将逐渐消亡的历史性预言。

总而言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具有惊人的前瞻性和革命性,即从整个人类历史的长河看,社会是国家的基础,国家是社会的累赘。要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就要逐渐让国家回归社会,逐渐使国家开始消亡。




本文原载《理论视野》2013年第9期,原文标题为《让国家回归社会——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的观点》。作者曾长期担任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经典作家基本观点研究”课题首席专家和第一责任人。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特别推出,并略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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