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野|为安法律金融引爆的诉讼融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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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安法律金融引爆的诉讼融资是什么?
【一段话看懂什么叫做诉讼融资】
诉讼融资先是在英美国家兴起,顾名思义就是把律师参与的诉讼业务和金融经济家们的融资业务结合在了一起。具体是指在诉讼中,诉讼一方当事人因为暂时不能完全支付或者无法支付诉讼所需的有关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由第三方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胜诉后,第三方公司再收回其所垫付的款项,并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这里提及的第三方公司一般都是有法律、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并且有一定的资金的资本公司或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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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融资在国外及香港的发展情况】
早在1967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已经允许设立专门的诉讼基金,直到在过去的10年才真正被认可和迅速发展。澳大利亚于1990年允许对民事诉讼提供第三方融资。
到现在,诉讼融资的公司越来越多,始创于2009年的博尔福德和始创于2007年的法律资本管理两家事务所,它们的基金项目已经在伦敦上市;创立于2011年和2012年的由律师经营的黑袍资本和福布鲁克资本管理两家事务所;由瑞信之前的诉讼融资团队创立的帕拉贝伦资本;正式创立于2007年的英国的Harbour公司和美国的葛尔钦凯勒资本。
其中,葛尔钦凯勒资本近几年发展良好,它的经营模式跟传统不大一样,主要投资大公司之间的诉讼,杜绝小客户,这使得葛尔钦凯勒资本更加趋向于商化业,并且葛尔钦凯勒资本既为被告也为原告提供服务。国外一些贷款公司参与诉讼融资业务,其主要是为原告提供贷款服务,他们一般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是占有主动地位,为原告服务更能保证他们能从投资的诉讼中获得利润。
在美国在诉讼融资方面还有个比较大的事件,2011年在福布斯中文网刊登了一篇题为《华尔街做得过分了吗》的文章,文章谈到了一些投资者、对冲基金对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提供资金,而迫使医生离开医疗行业。这事件发生后,很多诉讼律师将他们的“专业”赚钱目光投向医生、公司及其他目标身上——尤其是通过对冲基金为医疗过失诉讼案件提供资金时,带来了一个新的产业的产生,这就是诉讼融资。
在香港,2011年高等法院夏利士法官在Geoffrey L. Berman v SPF CDO I, Ltd. and Others HCMP 1321/2010一案的判词中提到:“法庭在评定据法权产的转让‘是否违反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的法律’时所需回答的核心问题,是有关交易有没有恰当的商业目的,不会造成破坏司法及诉讼程序的危机。”香港的法律现在仍然是禁止包揽诉讼及助讼,但该案使得诉讼融资在香港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根据上述判词,只要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在不影响司法工作的执行和司法过程的持正的前提下,诉讼融资是被允许的。
【诉讼融资的风险因素】
(一)诉讼融资属于特殊的风险投资
诉讼融资的高回报率在近几年吸引了一些著名律师的加盟,他们为原告提供诉讼资金以换取一部分潜在的胜诉收益。一些律师在接案子的时候先垫付律师费,案件胜诉后再收取回报;这跟贷款给客户不一样,因为要是案件败诉,垫付的费用就收不回来了,有一定的风险。
诉讼融资,其实也可以看成是一种风险投资。第三方公司先帮诉讼当事人垫付诉讼有关的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诉讼费等,等案件经法院判决并胜诉后,通过执行回来的款项按来收回垫资,并按一定的比例收取报酬或利息,这个比例一般是由垫资方与诉讼当事人协商确定。通过诉讼融资获取利润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的诉讼案件必须胜诉。因此投资方或垫资方在决定是否投资或垫资之前,要经过前期严谨的调查。
开展诉讼融资业务的公司,一般都有专业的法律和金融人士,分别从法律和经济方面对有意投资的诉讼案件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案件是否可以胜诉、取得胜诉的概率有多大、投资风险及回报率等等。但是,公司如果要先垫付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该公司自身就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撑。这就要求这些公司首先应该解决自身的资金来源问题,而往往拥有一支优秀的团队是让公司获得资金的先天优势。
上文提及的葛尔钦凯勒资本,现在已经募集到了1亿美元的资金,其创始人均是毕业于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等顶尖学府法学院的人才,有资深的律师,有担任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书记员,有著名投行的投资银行家。从诉讼融资整个运营模式来看,我们可以发现诉讼融资公司必须具有的两个基本条件是有法律金融专业人才和足够的资金,而拥有专业人才又是获得资金的前提。
(二)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诉讼融资的特点,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来讨论一下开展诉讼融资业务存在的风险。
国民的诚信度较国外较低。
自2004年至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金融机构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地位,但到目前为止征信系统仍不够完善。诉讼融资作为风险投资的一种,被投资方的信誉固然很重要,直接影响投资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
诉讼可能败诉的风险。
虽然在投资诉讼前已对诉讼的情况进行了评估,但案件在审判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意料之外的情况,例如新的事实、新的证据等,加上审判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各地法院对同一类诉讼案件判定的标准有所区别,因此不得不考虑诉讼有可能面临败诉的情况。
胜诉但执行不能的风险。
诉讼顺利取得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或财产已转移而无法执行的情况还是比较经常出现的。这时投资方也面临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想从中获得利润那就更不可能了。
针对上述几类的风险,想要开展诉讼融资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小或规避风险。
针对目前国内诚信度较低的情况下,在投资之前,除对诉讼本身进行评估外,还应合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组建的征信系统和工商局企业登记的有关信息等,对接受投资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全面的审查,如对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包括对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信息、现有资金、对外债权债务、对外担保、抵押、履约能力等和调查;对个人,可从其身份信息、财产状况、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方面进行审查。当然,进行调查、审查工作时应获得对方的许可。
投资之前,应与接受投资方签订相关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投资方式和金额、利息、收回投资和利息的条件、条件未成就时的解决方式等。
【国内现状及前景】
民事诉讼是一项具有很大经济利益的行为,诉讼的结果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丰厚的回报,这使得民事诉讼逐渐吸引了金融投资者的眼球。在美国,当一些诉讼案件最终以陪审团判以巨额赔偿告终,就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回报。如今,诉讼融资被引入我国,有些国内的律师、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盯上了诉讼融资的市场,均想从中分一杯羹。
目前国人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对法律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在碰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会第一时间想到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诉讼也就越来越多。但很多情况下,很多的被侵害人因为较高的诉讼所需的费用而选择放弃提起诉讼,对侵害行为默默承受。诉讼融资就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情况,让缺乏资金的被侵害人可以很好的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
从这方面看,诉讼融资在我国的市场或者潜在的市场还是巨大的,发展潜力也是巨大的。现在已有一些律师、金融行业的专业人士开始进入这个市场,国内已经有一些小型的公司开始开展诉讼融资的业务。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形成诉讼融资业务的市场,只是一些关注国外诉讼融资市场的人士,把诉讼融资这一模式引入国内。政府、司法机关并未对诉讼融资发表任何评论或出台相关的文件,要想把诉讼融资真正在国内市场“落地生根”并“茁壮成长”,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但从国外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诉讼融资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把握先机,利用现有有限的资源,做国内开展诉讼融资业务的先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