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执转破”解决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视频会议,部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工作。会议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执行案件依法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推动执转破工作全面顺利开展,统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和企业破产难问题。
“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通过破产来化解相关矛盾纠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对法院进行“执转破”的凝练表述。
据介绍,执转破工作是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推动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需要,不仅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从制度上打通解决部分执行难问题“最后一公里”,而且有助于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践行正当法律程序。
杜万华在会上强调,要严格把握执转破的对象、破产原因、意思三个法定要件,减少程序转换的随意性,确保执转破依法高效有序进行。同时,严格遵循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
在执转破案件管辖方面,杜万华指出,要坚持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积极探索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促进司法资源恰当配置。要严格遵循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流程,确保程序转换合法规范有序。
会议要求,执行案件移送异地法院破产审查的,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移送行为合法合理。执行法院与破产审查法院是同一法院的,要坚决杜绝部门本位主义,做好部门间工作衔接。同时要防止执行移送破产的案件大进大出。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认为,“执转破”机制对于解决执行难意义重大。一是可有效化解执行“僵尸案件”,通过“执转破”机制将其导入破产程序,让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二是“执转破”机制有利于精准解决执行难,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三是“执转破”机制是协力构建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生动实践,为建立健全立、审、执财产保全协调配合机制,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和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
刘贵祥指出,在形成推进“执转破”合力的同时,要处理好移送破产和终结本次执行、“执转破”与参与分配、“执转破”与执行和解等程序之间的衔接。以信息化手段实现“执转破”衔接模式变革,充分发挥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破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信息共享和网上移送,不断增强执转破工作的透明度。
此前,最高法院对破产审判提出破产企业识别、统一协调、信息沟通交流、利益衡平机制四项工作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并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建立合理的破产案件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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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官:新民诉法解释下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与协调相关几个重要问题(完整版2016) http://mt.sohu.com/20160508/n4482703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