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歌:当代穆斯林少数教法问题初探
当代穆斯林少数教法问题初探
张维真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欧美国家存在着大量穆斯林移民,加之那些国家原有居民进入伊斯兰的人数逐日增多,一个突出的文化和宗教问题日益摆在面前,那就是作为穆斯林少数,他们所面临的一些实际生活问题如何解决?如何既恪守伊斯兰文化认同,又与那些国家原有居民的文化、信仰以及生活习俗达成某种默契?作为穆斯林少数,又作为那些国家的公民,认识和了解穆斯林少数所面临的教法问题,事关他们在那里的生活乃至生存。
关键词:穆斯林少数 教法 信仰 身份认同 公民 欧美穆斯林
众所周知,欧美国家的社会、文化结构截然有别于穆斯林国家和地区,那里的生活习俗、文化传统乃至宗教信仰也与穆斯林大相径庭。历史上,自从穆斯林作为少数,逐渐融入欧美等国家和地区,成为那里合法公民的一部分,他们越来越面临一些文化、思想和信仰的挑战,而如何行之有效地解决他们所面临的这些难题,既可以考验那些国家和地区对不同文化的包容能力,也可以考验穆斯林少数在恪守自己身份认同的同时,适应那里复杂环境的生存能力。因此,穆斯林少数教法问题的提出与解决,受到当代伊斯兰学者、思想家的高度关注。
一、穆斯林少数: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
我们通常所说的伊斯兰世界,既包括穆斯林居多数的22个阿拉伯国家,以及土耳其、伊朗、马来西亚、印尼等穆斯林居绝对优势的国家,又包括散居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作为那些国家的公民和少数群体的穆斯林。穆斯林少数,主要居住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既有历史上中亚、中东国家穆斯林的移民,又有后来加入伊斯兰的那些国家原有的公民。
作为那些国家不可分割的公民,又作为恪守自己文化认同的穆斯林,他们的生活往往面临着许多疑难、困惑乃至困境,是诸如沙特、阿联酋、科威特等穆斯林居多数而且较少有文化碰撞的国家所没有的,他们必须面对穆斯林居多数、把伊斯兰作为国教的国家和地区的穆斯林所难以想象的许多信仰问题和教法问题。随着那些国家穆斯林移民的不断涌现,原有公民加入伊斯兰人数的不断递增,加之科技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穆斯林作为少数,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纷繁复杂,广泛涉及饮食问题、婚姻问题、家庭问题、经济问题、住房问题、遗产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等。如何从伊斯兰教法角度,给出那些问题的合理答案,关系到穆斯林少数在那些国家的生活乃至生存。因此,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越来越受到穆斯林学者、专家们的重视,“穆斯林少数”这个术语也在学术界和思想界不胫而走。
比如,生活在欧美国家的穆斯林,不管是移民还是新近加入伊斯兰的新穆斯林,都会遇到,街上卖的那些牛羊鸡等的肉可以吃吗?这些被宰的牛羊鸡,是必须具备穆斯林所宰的所有条件呢,还是作为有经人,他们所宰的可以通融,因为真主允许吃他们的食物?对于那些被宰之物,穆斯林是严加盘查,深研细究,非要弄出个水落石出呢,还是看不见的就不深究,诵真主之名而食之?
食物中几乎无所不在的明胶,肥皂和牙膏中包含的一些成分,来自动物的骨头或皮子,是欧美国家乃至中国屡见不鲜的现象,穆斯林作为少数的国家,这些动物都不可能是合法途径(伊斯兰教法认可的屠宰方法)所宰,而且很大一部分可能来自猪,那么,含有动物成分的这些日常用品,可以用吗?
作为穆斯林少数,可以在非清真的餐厅打工吗?可以自己不沾酒但在有酒的地方用餐吗?如果商铺、超市里,大部分货物是合法的,但也有少部分非法货物如酒等,穆斯林可以在其中工作吗?如果有人邀请穆斯林参加宴席,尽管不给穆斯林个人斟酒,但席面有酒,穆斯林可以答应邀请吗?这种情况下,穆斯林是拒绝邀请,从而“离群索居”,给他人以消极印象呢,还是出于社会关系的需要,答应邀请呢?
作为穆斯林少数,生活于非穆斯林的汪洋大海,不可能与非穆斯林不相往来,那么,见面寒暄,问候祝愿之类必不可少,那么,可以给非穆斯林说“赛俩目”吗?可以接他们的“赛俩目”吗?出于礼尚往来,可以去参加非穆斯林的婚礼及其他喜庆场合吗?如果非穆斯林在穆斯林的节日问候穆斯林,祝贺穆斯林,那么,穆斯林可以在他们的节日问候并祝贺他们吗,尤其是他们的圣诞节?
如果妻子加入了伊斯兰,成了穆斯林,而丈夫没有加入,是即刻让他们离婚(如大部分教法学家所说)呢,还是有另有其他解决方法?如果一个穆斯林的父亲是非穆斯林,他去世了,留下遗产,那么,这个穆斯林是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财产呢,还是他尽管非常需要那笔财产,但根据“穆斯林不能继承非穆斯林,非穆斯林不能继承穆斯林”的惯例,应该放弃那笔财产?作为穆斯林少数,可以与自己国度的利息银行、保险公司等打交道吗?比如存款、投保,或在其中工作?要知道,那里除了利息银行,没有其他性质的银行。
穆斯林作为少数,面临诸多的社会、经济压力,急需在社会上立足,急需和其她公民一样获得有关的福利待遇、住房待遇等,那么,穆斯林可以按照按揭方式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住房吗?穆斯林可以参加非穆斯林国度的政治活动吗?可以参加诸如议会选举之类,在政治上占有一席之地吗?等等。如果穆斯林要恪守自己的宗教,同时与自己的国家和社会实现应有的默契,那么,就不能回避这些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教法问题。
有鉴于此,当代许多著名学者,特别是提倡中正思想的一些著名学者,如优素福·格尔达威、费萨尔·毛莱维等,对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予以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认为对这些与穆斯林少数的生活须臾不可或缺的教法问题的认知与解决,既关系穆斯林在全球各地的生存问题,也是对伊斯兰依然对世界穆斯林的生活产生影响的有力证明。
二、穆斯林少数教法的部分个案
(一)穆斯林可否成为非穆斯林国家的公民?
记得2008年去美国学术访谈,一个深刻的印象是,美国的穆斯林既重视自己的身份认同,又非常珍惜自己的公民身份。他们对爱国爱教的强调,与中国穆斯林如出一辙。比如,在美国影响最大的穆斯林组织是“美国—伊斯兰关系协会”,仅仅该组织的名称即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信息:它的职责在于协调美国政府或美国社会与美国穆斯林的关系。该组织负责人留给我印象较深的一段话便是,作为穆斯林,作为这个伟大国家合法的公民,理应为这个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访问北美最大的一家穆斯林报纸的总编时,他送给我们一个纪念章,上面的文字是:“我是穆斯林,我是美国人。”在美国访问的最后一站洛杉矶,我们与加州大学一位穆斯林教授座谈,他说,在美国,穆斯林虽然作为少数,但他们作为公民的殊荣丝毫不亚于其他美国公民;穆斯林应该广泛参与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教育事业,以自己的参与和贡献,影响美国及美国的政策。在美国访问的一个体会是,美国穆斯林,已经把自己融入美国社会,尽管他们不乏自己的信仰和文化,但他们更是把自己视为美国——他们所喜欢称呼的“伟大的国度”的公民,自己有义务保护这个国家的利益,捍卫这个国家的主权,一如自己有权利对这个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提出自己坦率的意见和看法。
那么,作为穆斯林少数,在“非穆斯林国家”居住,甚至加入那些国家的国籍,对于自己的信仰有无影响?与历史上“必须由非穆斯林国度迁徙”的说法有无矛盾?从信仰和教法层面,穆斯林可否作为非穆斯林国家的公民,融入这个社会,参与它的一切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甚至成为它的官员,甚至必要时有义务去服役?对于这个问题,一向以务实为己任的当代主流伊斯兰学者给予了客观而严肃的探讨。
学者们认为,真主把人类作为大地的代制者,“当时,你的主对众天使说:我必定要在大地上设立一个代制者。”并且责成人类共同开发大地,建设大地,“他从大地创造你们,要求你们建设大地。”根据古兰经的广义,建设大地,造福人类,是人类共同的职责,不管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在这方面毫无区别。因为真主特赐人类理性,为人类制服了天地间的一切,让大自然中的一切为人类服务。人类凭借造物主所赐理性,能够发现宇宙的种种规律和法则,从而发明创造,而且使这些发明创造周转于世人之间,让人类共享。人类科学和科技之所以达到目前的高度,之所以给人类带来空前的便利和繁荣,是人类历史上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种文明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因此,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古兰经所说的“建设大地”成了他们共同的使命,因为他们生活于同一个地球,享用着统一的地球资源。和谐共存、互助合作既是古兰经的庄严教诲,又是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前提。
根据伊斯兰的原则,穆斯林可以生活在地球上的任何一个地方,与任何一个民族生活在一起,生活于任何一种政体之下——只要他(她)享有作为人的权利,以及作为公民的权利,享有信仰自由和履行自己宗教义务的自由。穆圣的生平事迹,肯定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共同生活的合法性。早期加入伊斯兰的多马德·阿兹迪、阿姆尔·阿拜赛、艾布·扎勒·安法里等人,成了穆斯林后,又在自己民族(他们尚未加入伊斯兰)中生活了很长时间。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曾经奉先知之命迁徙到阿比西尼亚(今埃塞俄比亚)的穆斯林,伊斯兰国家在麦地那建立之后,他们原本可以回到麦地那,与自己的穆斯林兄弟们生活在一起,但他们选择留在阿比西尼亚,与那里的非穆斯林公民生活,穆圣迁徙麦地那后他们仍然在那里生活了七年,直到海拜尔战役时才回到麦地那。而且,没有任何历史记载证明,由于不允许与非穆斯林生活,先知要求他们回到麦地那。这些历史,足以证明与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是教法所允许的,而且,很多的时候,这种共存是大势所趋。
历史上,一些教法学家所争论的是否由非穆斯林国度迁徙的问题,当代黎巴嫩著名学者费萨尔·毛莱维指出,历史上的那些教法学家乃是站在特定环境、特定历史去判断这个问题,有认为必须迁徙的,有认为最好迁徙的,有认为不能迁徙的。而我们则是站在我们当代的现实去谈这个问题。今天的穆斯林,事实上已经生活于世界的每一个地方,他们一般都能不受干涉地从事自己的宗教活动,因此,从非穆斯林国度迁徙,从根本上来说不是必须。伊斯兰教法的一个原则是,一切事物的根本性质是允许。即与非穆斯林生活在一起,从根本性质来说是允许。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环境,这种性质有可能转换为可嘉、必须、可憎或非法。毛莱维引证穆圣时代的许多史实,来证明很多情况下由非穆斯林国家迁徙并非“宗教义务”,而且,留在那里对自己的信仰和宗教的裨益也许更大。有人问伊玛目马利克:定居在敌国更好,还是选择离开更好?他说:定居有很多的益处。因而,那种呼吁住在欧洲的穆斯林迁徙的做法并不明智,而且也不是如一些人所说是“宗教义务”,何况对于原本属于欧美本土的那些穆斯林,这种迁徙既不可思议,也不符合伊斯兰文化的长远发展。所以,积极而不是消极地融入那些社会,成为那些国家的公民,既恪守自己的信仰和文化,又对那些国家和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是穆斯林少数理所当然的选择。
穆斯林学者们认为,穆斯林成为非穆斯林国家的公民,有许多的理由,其中包括:
1.作为穆斯林,有义务向非穆斯林介绍伊斯兰的有关信息,传达伊斯兰的和平使命,伊斯兰学者们视其为“社区主命”,这就是古兰经所说“你要以智慧和善劝,导人于你的主的道路。”而在非穆斯林国家,要给他人介绍伊斯兰的信息,需要法律来保护这种介绍的自由,来避免他们因此而有可能受到的伤害,需要穆斯林形成一个能够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2.在非穆斯林社会,穆斯林也负有力所能及地劝善戒恶的义务,作为同一个国家的公民,穆斯林可以与非穆斯林公民合作,去张扬公正,遏制不义。因为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尽管他们有许多区别,但弃恶扬善却是他们的共性。这种共性,要么出自造物主赋予人类的基本天性,要么出自以前天启使命对人类的影响(根据古兰经,真主给每个民族派过先知)。弃恶扬善,不仅是穆斯林的需要,而且是每个人类社会的需要。而只有穆斯林有了广泛的有影响的政治和社会参与,这种愿望才有可能实现。
3.在非穆斯林社会,穆斯林理应恪守自己的信仰文化和身份认同,要实现这一点,任何单枪匹马的行动都不会成功,而是必须拥有与其他公民一样的身份和权利,形成一种相互维系、发挥作用的群体,通过国家的合法渠道,法律手段,去争取与其他公民同样的普遍权利,以及属于自己的特殊权利(如信仰自由、女性戴盖头的自由等)。
除了以上原因,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根据古兰经和圣训的相关指示,以及先知生平、伊斯兰历史的相关史实,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和睦相处的关系,而不是战争和对立的关系。“世人们啊,我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并使你们成为许多的民族和宗族,以便你们相互认识。”“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善待他们,公平对待他们。真主是喜爱公平者的。”既然成为非穆斯林国家的公民,那么,参加服役以及其他公民对国家的义务,则是理所当然的了。只是不得公然违背穆斯林的基本信仰和文化权利为前提,否则,穆斯林应该以国家公民的身份,随时去捍卫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二)妻子加入伊斯兰,而丈夫未加入,他们可以继续维持婚姻吗?
在西方,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是,妇女加入伊斯兰的现象往往多于男性。如果加入伊斯兰的女性是单身,则不存在问题;而如果是已婚妇女,有家庭,有孩子,夫妻感情和睦,相敬如宾,但丈夫没有加入伊斯兰,这种情况下,这位既热爱伊斯兰,又爱自己丈夫和孩子的女性,作何选择?一般学者根据流行的教法观点,作出的判断是,妻子一旦成为穆斯林,或最多等到女性的待婚期结束,就应当与丈夫离婚。这对刚刚接受伊斯兰的女性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因为这意味着,她为了信仰就必须牺牲自己的丈夫和家庭。西方有许多妇女渴望成为穆斯林,但“妻子归信就必须与没归信的丈夫离婚”这一传统说法,成为她们加入伊斯兰的一道厚重屏障。那么,流行的那一判断,是唯一的解决办法呢,还是有其他更为现实的解决途径?当代伊斯兰著名教法学家、思想家优素福·格尔达威,在他的力作《关于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中,对这一问题作了客观探讨,堪称空谷足音。
其实,那一流行的教法判断并非是定论,也不是唯一的主张,而是一直以来颇有分歧的问题。格尔达威提到,著名伊斯兰学者伊本·盖伊姆关于这个问题,罗列了圣门弟子、伊玛目们的九种看法(包括即刻离异的主张),伊本·盖伊姆认为第六种看法比较可取,即妻子可以等待丈夫,哪怕是数年也罢。欧麦尔时代,一个基督徒的妻子加入了伊斯兰,欧麦尔让他的妻子自己做选择,或离异,或等待。这也是伊本·泰米叶所选取的主张。
即刻让他们离异的主张,基于欧麦尔的其他判断,因为欧麦尔针对这种情况也做过离异的判断。关于这一点,伊本·盖伊姆广泛研究和考证了欧麦尔的似乎矛盾的不同判断,之后指出,欧麦尔的判断不存在矛盾,因为妻子归信后并非他们的婚姻已经无效了,而是说他们既可以维持婚姻,也可以解除婚约。伊玛目(官员)可以即刻解除他们的婚约;也可以给另一方介绍伊斯兰,让他等到待婚期结束;也可以让妻子等待丈夫归信,即使等若干年也罢。这几种选择都可以。伊本·盖伊姆认为,在等待期间,双方的婚约依然有效,但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持续下去,而要看具体的情况而定。因此,欧麦尔有时候让妻子自己选择,有时候让他们分开,有时候让另一方了解伊斯兰,如果拒绝就让他们离异,而不是一概而论。
根据先知时代人们加入伊斯兰的相关记载,先知从未因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加入伊斯兰而即刻让他们离异。相关的历史证据有:
1.艾布·阿斯·本·拉比尔原是先知女儿宰娜布的丈夫,宰娜布作为穆斯林,迁到麦地那后,与不愿归信伊斯兰的丈夫离别多年。穆斯林与多神教徒休战期间,艾布·阿斯去麦地那见宰娜布要求庇护。宰娜布问先知:“他可以住在我家吗?”先知说:“他是你丈夫,但他不得接触你。”后来艾布·阿斯归信,在离别六年之后,先知让宰娜布与丈夫重归于好,维持以前的婚姻,并没有缔结新的婚约。
2.索福旺·本·乌曼叶的妻子在解放麦加时归信,而索福旺本人以多神教徒的身份,参加侯奈尼战役和塔伊福战役,之后才归信,夫妻的归信相隔大约一个月,在那期间先知并没有让他们离婚。
3.乌姆·哈琪姆于解放麦加时归信,她的丈夫阿克拉玛逃到也门,后来乌姆·哈琪姆到了也门,劝其丈夫归信,阿克拉玛就归信了,并来见先知,与先知结约,他俩依然维持以前的婚约。
4.解放麦加那年,在先知进入麦加之前,艾布·苏福扬就归信了,而他的妻子杏黛直到麦加解放、先知进入麦加之后才归信,他们维持了以前的婚姻。
5.解放麦加时,一批妇女归信了,而她们中一些人的丈夫没有归信,如阿克拉玛·本·艾布·哲赫里等人,相隔两个月,或三个月,或更长时间,之后才归信。先知没有提到待婚期之前与之后的区别。
根据以上证据,大学者伊本·泰米叶指出,那种认为夫妻中只要一人归信就立刻构成离婚的主张脆弱之极,与世代相传的伊斯兰沙里亚大法不符,与伊斯兰历史上的史实背离。伊斯兰史所记载的事实是,穆斯林进入伊斯兰的时间前后不一,有丈夫先于妻子归信的,有妻子先于丈夫归信的,既没有记载说他们因为一方归信而婚约失效,也没有记载说他们有过待婚期的限制。如果这是伊斯兰的规定,那么,先知会及时加以解释和说明。根据伊斯兰法源学,对于穆斯林所需要的问题予以及时说明,是先知的职责;延缓这种说明,或根本不予说明,与先知的身份格格不入。
可见,那一断定离婚的所谓流行主张,既缺乏经典的确凿证据,又缺乏理性的支持。经典的证据一如前述,而从理性证据而言,那一主张会使人们对伊斯兰退避三舍,因为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如果以为只要一方加入伊斯兰,就意味着婚姻无效,就要告别心爱的人和温馨的家庭,那么,他们无疑会对伊斯兰产生一种莫名的恐惧。而基于伊斯兰经典和历史的另一主张,与前者的效果截然不同:如果夫妻双方知道一方加入伊斯兰,他们的婚姻依然如故,除非他们自己选择离异。这一主张无疑更能吸引人们去接近伊斯兰。
关于一般教法学家作为证据的欧麦尔曾裁决离异的史实,当代教法学家优素福·格尔达威认为,欧麦尔的那一裁决,以及给妻子选择自由的另一裁决,证明伊玛目或法官对类似问题有充分的操作余地,就是可以让妻子与丈夫继续维系婚姻,或让妻子自己做选择,或让她们分离。具体作出哪一种决定,取决于对夫妻双方的裨益。欧麦尔关于离异的裁决,其前提是这个案子已向他提起诉讼了,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审时度势,作出既符合经典证据,又不背当事人利益的决定,而不是用一种做法去限制伊斯兰法学的博大精深。
作为时代的思想家,尽管优素福·格尔达威与伊本·泰米叶、伊本·盖伊姆等大师一样,选择继续维持婚姻的断法,但他把这一选择与一般教法学家裁决离异的断法做了调和,指出一般教法学家的那一裁决,基于婚姻开始时对类似问题的立场。对于新的婚姻、作为开端的婚姻,一般教法学家的那一断法没错,因为古兰经禁止把穆斯林女性嫁给非穆斯林,“你们不可与多神教徒结婚,除非他们归信。”不可把穆斯林女性嫁给非穆斯林,是不争的事实,不容忽视的原则。但这是一回事,而我们所探讨的问题是另一回事。因为我们所探讨的问题不是一开始就让穆斯林女性与非穆斯林结婚,而是我们发现他们中一方进入伊斯兰之前,他们已经是夫妻了,然后用伊斯兰的相关教法对这一特殊案例作出判断。这里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缔结的是新的婚约,而后者是维系已有的婚约,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何况,关于可以继续维系婚姻的主张,有先知生平、伊斯兰历史上的大量事实为证,既符合经典的相关证据,又符合人类的现实需要。
(三)在非穆斯林的节日,可以向他们致以问候吗?
在德国读核物理学博士的一位穆斯林青年,在写给优素福·格尔达威的一封信中说,我恪守自己的信仰,履行主命义务,与其他弟兄合作,为自己的宗教做事,保护穆斯林移民的权利,同时与其他非穆斯林公民和睦相处。但我所感到困惑的问题是,穆斯林作为少数,不可避免地要与非穆斯林打交道,那么,在各种各样的节日(包括民族节日、宗教节日),特别是西方十分重视的圣诞节,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交往时,什么属于合法,什么属于非法?在类似节日里,穆斯林可以对自己的同学、导师、同事或邻居表示友好,用一些温馨的语言予以问候吗?一些弟兄说,这是非法的,而且属于大罪,因为这种做法无异于承认非穆斯林的信仰,助纣为虐。但我通过问候或礼物,向他们表示友好时,从没想过要承认他们的信仰,或认同他们的思想,而只是想搞好与他们的关系而已,这也是伊斯兰所提倡的。何况,他们在我们的节日里主动问候我们,也许还送一些礼品给我们,对他们的满腔热情和彬彬有礼,如果我们还之以冷若冰霜和不闻不问,无疑会使非穆斯林对穆斯林留下不好的印象,进而误解伊斯兰。尤其是这一段时间,西方对伊斯兰的攻击变本加厉,把伊斯兰描述为“暴力”,把伊斯兰的宣传者描述为“恐怖主义”,等等。如果我们用不近人情的方式对待非穆斯林,会给他们提供一些借口,来攻击我们穆斯林和我们的宗教。那么,对于这一问题,当代伊斯兰教法的态度和立场是什么呢?
这位青年的问题,其实有一定的代表性,是许多穆斯林少数所遇到的困惑,特别是他们的生活环境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离群索居”,而是不得不与非穆斯林进行广泛的接触和交往。欧洲、美国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许多穆斯林兄弟姐妹,都向格尔达威请教过这个问题,因为他们与那些国家的基督徒生活在一起,那些基督徒,有些是他们的邻居,有些是同事,有些是同学,有些是老师。穆斯林在那里,或许会感受到非穆斯林对自己的恩德和情义,如真诚帮助自己的导师,真诚为自己看病的医生,等等。那么,对于这些不但不敌视穆斯林,反而对穆斯林非常友好的非穆斯林,穆斯林应该怎样对待?对此,作为“一边关注经典一边关注现实”的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给予了客观而公正的答复。
事实上,针对类似的情况,古兰经早已规定了穆斯林与非穆斯林关系的有关原则,这就是如下古兰经:
“未曾为你们的宗教而与你们作战,也未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者,真主并不禁止你们善待他们,公平对待他们。真主喜爱公平者。他只禁止你们结交曾为你们的宗教而对你们作战,曾把你们从故乡驱逐出境,曾协助别人驱逐你们的人。谁与他们结交,谁是不义者。”
在这里,古兰经把与穆斯林和平相处的人,与对他们作战的人作了区别。对于前者,古兰经规定要善待他们,而那些公开与穆斯林为敌的人,禁止与他们结交。布哈里和穆斯林辑录的圣训记载,艾斯玛·宾图·艾布·伯克尔来见先知,对先知说:“主的使者啊,我的母亲是多神教徒,她来见我,希望我孝敬她,我可以眷顾她吗?”先知说:“你应当眷顾她。”这里提到艾斯玛的母亲是个多神教徒,伊斯兰对多神教徒的态度尚且如此,对有经人(基督徒和犹太教徒)就更为宽大了,甚至古兰经允许吃他们屠宰的肉食,聘娶他们的女性。古兰经说:“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经的自由女,对于你们都是合法的。”由这种婚姻自然产生的,是夫妻之间的爱情,一如古兰经所说:“他的一种迹象是,他从你们的同类中为你们创造配偶,以便你们依恋她们,并且在你们之间创造爱情和怜悯。”那么,作为丈夫,焉有不爱自己的妻子、自己家庭的主妇、自己生命的伴侣、自己孩子的母亲之理?真主描述夫妻关系时说:“她们是你们的衣服,你们是她们的衣服。”由这种婚姻产生的另一结果,是两个家庭的姻亲关系,是人类两个基本自然关系之一,古兰经说:“他就是用精水创造人,使人成为血亲和姻亲的。”由此产生的自然结果,是母子关系、母女关系,以及伊斯兰中母亲对子女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那么,如果作为有经人(基督徒、犹太教徒)的母亲,在自己的节日里不被子女问候、祝愿,让节日从自己身边流失,难道就是古兰经和圣训屡屡强调的子女对母亲的孝敬和善待吗?与此同时,对于母亲方面的亲戚,如外公、外婆、舅舅、姨妈以及舅舅和姨妈的孩子们,穆斯林应该持怎样的态度?须知,这些亲戚都享有亲戚、亲属的各种权利,古兰经说:“骨肉至亲互为监护人,这是载在天经中的。”又说:“真主命人公平、行善、周济亲戚。”
如果对母亲及亲戚的义务要求穆斯林男女接续母亲和亲戚,以显示穆斯林的美德、包容及对骨肉的疼爱,那么,还有其他种种义务要求穆斯林处处体现高尚的人格。先知曾嘱咐艾布·赞尔说:“无论在哪里,你都要敬畏真主;你要以德报怨,怨就会消失;你要以美德与人们交往。”(《提尔米基圣训集》,第1988段)在这里,先知说“以美德与人们交往”,而没有说“以美德与穆斯林交往”。正如先知鼓励用温和的态度对待非穆斯林,避免用粗暴、蛮横的方式对待他们。一些犹太人去见先知时,故意摆弄舌头,对先知说:“穆罕默德啊,愿‘萨姆’到于你。”圣妻阿伊莎听到后就反唇相讥:“真主的敌人啊,愿‘萨姆’和诅咒到于你们。”先知随即责备阿伊莎不要那样说,阿伊莎就说:“主的使者啊,你没听到他们说什么吗?”先知说:“我听到了,我以‘也到于你们’做了回答。(先知的意思是死亡也会降临你们,犹如降临我一样)阿伊莎啊,真主喜爱在任何情况下对人温和。”(《布哈里圣训集》、《穆斯林圣训集》)。那么,如果非穆斯林在穆斯林的节日里主动问候、祝福,穆斯林理应礼尚往来,也向他们予以问候和祝福,因为古兰经命令穆斯林礼尚往来,用更好的祝福回答别人,或至少回以同样的祝福。古兰经说:“当有人用一种问候语问候你们时,你们应当用更好的问候语问候他们,或用同样的问候语回答。”
作为穆斯林,在慷慨大方、崇尚美德方面应该不比非穆斯林差,相反,穆斯林应该更有素质、道德更为高尚。先知说:“信仰最完美的穆斯林,是道德最高尚的穆斯林。”(《艾布·达伍德圣训集》,《艾哈迈德圣训集》等)。又说:“我的使命是完成一切美德。”(《布哈里圣训集》)据传,一个拜火教徒对伊本·阿巴斯说:“愿真主的平安到于你!”伊本·阿巴斯回道:“愿真主的平安与慈爱到于你!”他的学生颇为不解:“你怎么对他说‘真主的慈爱’?!”伊本·阿巴斯说:“难道他不是生活于真主的慈爱之中吗?”如果穆斯林要给非穆斯林介绍伊斯兰,让他们接近伊斯兰,喜欢穆斯林,显然不可能用生硬的方式去实现。先知在麦加的时候,尽管他和他的伙伴们受到多神教徒的百般伤害和侵犯,但他总是以美德和包容去对待他们。出于对先知的信任,多神教徒常常把自己珍爱的东西寄存在先知那里,先知迁徙麦地那时,托付阿里把那些寄存物还给它们的主人。因此,作为穆斯林,或伊斯兰机构,在非穆斯林的节日,不妨通过口头,或贺卡,向他们予以问候和祝福,只是这些贺卡不能包含有违伊斯兰原则的宗教语句或标志,如十字架等。伊斯兰否定十字架的有关思想,古兰经说:“他们没有杀死他,也没有把他钉在十字架上,不过他们受蒙蔽了。”在类似节日里,通常的问候语,并不意味着认可非穆斯林的宗教,或满意他们的宗教,而只是人们习以为常的表达客气与友好的语句而已。在类似场合,也不妨接受他们的礼品,并回赠他们礼品,因为先知曾经接受过非穆斯林的礼物,如埃及国王穆高格斯和其他人的礼物。但前提是这些礼物不能是对穆斯林非法的东西,如酒、猪肉等。
部分教法学家,如伊本·泰米叶等,对多神教徒以及有经人的节日问题十分严厉。优素福·格尔达威对此指出,我们与伊本·泰米叶等学者保持一致的是,反对穆斯林去过多神教徒及有经人的节日,正如一些穆斯林像过开斋节、牺牲节一样过圣诞节,或许对圣诞节更为重视!这当然是不允许的。因为穆斯林有自己的节日,非穆斯林也有自己的节日。不过,如果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有着亲属关系、邻居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及其他社会关系,那么,穆斯林不妨对他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和祝福。礼尚往来,增进友谊,是人类健全习俗所公认的。关于伊本·泰米叶何以对这一问题作出那样严厉的断法,优素福·格尔达威认为,这与伊本·泰米叶所生活的时代及社会状况有关。而我们这个时代,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世界如此接近宛如一个村庄,穆斯林需要与非穆斯林往来,遗憾的是非穆斯林在许多知识和技艺成了穆斯林的老师,伊斯兰的宣传需要与那些非穆斯林拉近关系,需要穆斯林以温和而不是暴力、报喜而不是恐吓的形象出现。这种形势下,穆斯林在这一节日向自己的邻居、同学或老师致以问候时,并不包含对基督徒信仰的认可,而且许多基督徒本身,也不是把这一节日当做接近真主的功修而去过它,在多半情况下,圣诞节成了人们约定俗成的民族习俗或国家习俗,要紧的是在其中可以享受到休假、食物、饮料及亲友之间互赠的礼物。假如伊本·泰米叶生活在这个时代,看到这一切,他必定改变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观点(真主至知),或减缓自己的严厉程度,因为关注时间、空间和具体情况,是他判例中的一贯风格。
这是就宗教节日而言,至于民族节日和国家节日,如建国节、独立节,或社会节日,如母亲节、儿童节、劳动节、青年节等,穆斯林不妨在其中致以问候和祝贺,或作为公民或居民参与其间的一些活动。只是应该努力避开那些节日中可能出现的非法事物。
三、结 语
以上所涉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只是穆斯林少数所遇问题的典型个案,作为穆斯林少数,他们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远远不止这些。譬如,穆斯林少数所生活的社会里,食物加工业中几乎无处不在、主要来自动物骨头的明胶该如何对待;在公民享有各种福利待遇、优惠待遇的社会里,按揭这一绕不开银行利息的买房形式可否采用;生活于非穆斯林多数之间的穆斯林少数,去世后可否葬于基督徒或其他非穆斯林的公墓;儿子是穆斯林、父亲是非穆斯林的情况下,父亲去世后穆斯林可否继承他的遗产,等等。对诸如此类问题,学者们,特别是以中正、宽容著称的著名学者优素福·格尔达威,给予了立足伊斯兰的经典又不背现实利益的探讨,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穆斯林少数的教法探讨,其实渊源于伊斯兰沙里亚大法的根本性质,如关注利益、给人方便、富于弹性、避免困难,等等。学者们认为,如果趋利避害是伊斯兰的原有特色,那么,由于穆斯林少数所面临的艰难大大超过穆斯林国家和地区,因此更需要基于这一特色的教法演绎,这就是穆斯林少数教法的探讨与解决。穆斯林少数的问题,穆斯林国家非穆斯林少数的问题等,之所以成为这个时代伊斯兰学者们的热门话题,是因为自伊斯兰复兴运动以来,特别是自2010年年底阿拉伯世界巨变以来,随着许多伊斯兰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胜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都在拭目以待,具有1400多年历史渊源的伊斯兰,能否解决当代许多错综复杂的问题?在日新月异的世界,穆斯林能否像他们的先辈在中世纪给世界作出慷慨贡献那样,焕发新的活力和潜力?有鉴于此,主流伊斯兰学者,立足历史与现实,经典与理性,传统与现代,力图给出这些问题的现实答案。是穆斯林文化觉醒在当代的体现之一。
学者们对穆斯林少数教法问题的探讨,尽管主要根据欧美国家和地区穆斯林少数面临的实际困难,但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穆斯林少数所遇到的问题大同小异,比如日本穆斯林、中国穆斯林等所遇到的问题。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应该也包括中国的穆斯林。因此,这些问题的探讨,自然可以作为中国穆斯林认识和对待自己所遇问题的参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意在提供当代穆斯林学者对待和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对于这些观点的是非曲直,读者当然自有理性的判断。正如先知对“演绎”(al Ijtihad)的定位是可对可错,对者有双份回赐、错者有一份回赐,对于这些问题的研讨,如果有不以为然者,也属正常。只是这些即使错者也不失回赐的问题的探讨,不宜成为攻击的理由。惟其如此,才能体现穆斯林认同、东西方都认同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文化精神。
古兰经把曾经接受过天经的基督徒、犹太教徒称作“有经人”。
优素福·格尔达威:《关于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埃及开罗黎明书局,2005年第2版,第26—28页。
《古兰经》,第2章,第30节。
《古兰经》,第11章,第60节。
费萨尔·毛莱维:《欧洲的穆斯林公民》,卡塔尔,穆斯林学者世界联盟出品,2008年,第12—14页。
同上,第15页。
同上,第16—17页。
《古兰经》,第16章,125节。
费萨尔·毛莱维:《欧洲的穆斯林公民》,卡塔尔,穆斯林学者世界联盟出品,2008年,第68—69页。
《古兰经》,第49章,第13节。
同上,第60章,第8节。
优素福·格尔达威:《关于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埃及开罗黎明书局,2005年第2版,第105—109页。
教法规定的待婚期为三个月。
优素福·格尔达威:《关于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埃及开罗黎明书局,2005年第2版,第115—116页。
同上,第119页。
《古兰经》,第2章,第221节。
优素福·格尔达威:《关于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埃及开罗黎明书局,2005年第2版,第121页。
《古兰经》,第60章,第8—9节。
《古兰经》,第5章,第5节。
同上,第30章,第21节。
同上,第2章,第187节。
同上,第25章,第54节。
同上,第8章,第75节。
同上,第16章,第90节。
穆斯林之间用“愿你获得‘萨拉姆’(意为平安)”问候,而这里犹太人用接近“萨拉姆”的“萨姆”(意为死亡、毁灭),意在嘲讽和诅咒。
《古兰经》,第4章,第86节
著名圣门弟子,被先知誉为“教民的学者、古兰经的口舌”,以学问渊博、善于注解古兰经而著称。
《古兰经》,第4章,第156节。
优素福·格尔达威:《关于穆斯林少数的教法问题》,埃及开罗黎明书局,2005年第2版,第145—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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