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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9 黄埔一号v军校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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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我国实施三级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我国的学位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对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具体规定了各级学位获得者应具备的学术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学位的授予标准如下:


 学位授予标准 




 学位类型 


我国学位类别分为学术型学位与专业学位。


学术型学位按照学科门类授予,分别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专业学位虽也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一般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


专业学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型授予,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学位水平要求 


申请授予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四)能熟练运用外语;

(五)发表规定级别和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完成一定科研工作。


申请授予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有新的见解,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

(四)能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

(五)发表规定级别和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完成一定科研工作。


 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授予程序是指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向其授予学位以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流程。我国学位授予采用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和授权,由各授权单位进行学位授予的办法。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注: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的标准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各级学位获得者都必须达到这个统一的标准。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资料整理:海军航空工程学院研究生处  丁彪

编辑: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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