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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的电动自行车都超标】明年4月15日起电动车无法上路? 嘉兴交警权威解答

嘉兴小新 2021-02-14




嘉兴小新微信号:JXTVSS


日前,嘉兴交警官微发布《浙江省出台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全文附后)。办法明确:明年4月15日,全国实施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很多网友看到微信后,咨询如何办理登记等问题。交警再次为您解答这些问题。




1

文件规定,到2021年,旧国标的电动车不能使用,那么如果今年年底买的车属于旧国标,是不是在3年后要做报废处理?


答:不是的。


据统计,目前市场上90%的电动自行车都属于超标车。所有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属于超标电动车,之所以我们推出备案登记这一措施,是考虑到很多人买来的电动车因为超标无法上牌,成了无牌车,被偷了也无从查起,所以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实施了备案登记这一便民服务措施。但根据国家标准,这些电动车都属于超标的,这次国家做出规定,是从源头上杜绝了生产厂家和商家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过渡时间是三年,到2021年12月31日为止。


无论是你刚买的电动车还是之前一直在骑的,只要是超标电动车,无论以前备案登记的,还是现在备案登记的,使用期限都到2021年12月31日,过了这个时间,就不能上路了。


但如果是符合国标并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都是可以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目前符合旧国标的车辆,还是可以生产、销售和使用,使用不受3年限制。



2

买车后,被交警部门发现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能上牌,怎么办?

答:消费者在购买时,也可以长个心眼,可以要求商家出示相关凭证,在销售凭证上写上车辆型号,也可以拍下店堂内有没有贴相关告示等方式来取证。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主要有这些标准:时速25km/h以下,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电机功率小于等于400W、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核载人数1人,并且安装了脚蹬子的电动车自行车。


3

文件规定,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申请备案登记。什么是车辆合法来源凭证?

答:一般指购车发票。



4

明年4月15日起,是不是超标电动车无法上路了?

答:届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超标电动车是不能登记上牌的,也就是无牌车,所以不能上路。一般交警部门在路上检查,就是看车辆是不是有牌,为了检查方便,大家最好把电动车相关证件都放在身边。



5

电动三轮车算不算在这次规定之内?

答:电动三轮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除符合公安机关等部门相关规定的以外,如残疾车,其他都不允许上路。



11月初,嘉兴交警官微上发布的《浙江省出台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里内容有哪些?一起来了解一下。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产品由生产许可制转为强制产品认证管理(3C认证)也已开始执行。


  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对电动自行车实施新国标和3C认证制度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做好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文件,就做好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产品公告、登记上路等方面工作作了部署:


一、生产和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质监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2019年4月15日前,符合GB17761-1999版标准(以下简称旧国标),且列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产品公告


  (一)新国标实施后,全省继续实行电动自行车公告管理制度。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省生产、销售、注册登记和上道路行驶。新的《公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正式受理按照新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申请。

  (三)旧国标已发布的产品《公告》于2019年4月15日起废止,同时禁止生产、销售按照旧国标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产品。


三、登记和上路


  (一)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购买的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消费者可于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向住所地公安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包括已经公安机关防盗备案登记的车辆)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地方已有立法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

  (四)自2019年4月15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严格按照新《公告》予以注册登记。

  同时,文件明确了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职责。浙江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文件的制定,并将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省经信委做好《公告》管理工作,确保新国标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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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嘉兴交警、浙江交警、浙江省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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