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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一老总在公司里搞了个“密室”】 秘密藏了十年

嘉兴小新 嘉兴小新 2021-02-14



嘉兴小新微信号:JXTVSS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污染环境,破坏环境,就要担责,轻一点罚款,拘留,重一点,坐牢吃官司。为了打好生态环保攻坚战,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我们栏目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推出《案说环保》专栏,通过梳理剖析近两年的环保案件,来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也给广大企业敲敲警钟。




公司人员:停了两年了,当事人都在坐牢。当事人都不在了,所以我没法跟你说。原来的老板都判刑了,包括管环保的,都在安吉的监狱里面。



海宁德尔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染料的企业,在海宁农业开发区,2002年成立。为什么会停,老板为什么坐牢,这一切要从两年前说起。2017年年底,有群众举报,说这家厂在偷排污水,执法人员马上去查。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多次过来采样,每次采样回去,都是正常的,因子都达标的,所以我们也感觉到很奇怪。



2018年1月4号晚上,环保和公安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冒雨突击检查。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在线监控看到污水偷排量比较大,我们看到它已经开始排了,我们先进去的话,就把保安人员,门卫控制起来。到控制室,管理人员的操作室,休息室,先把人员控制牢。



在发电机房,执法人员发现一间密室。



密室的机关就在这两排按钮,它用来控制排污口水量的大小。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当时看到我们进去的时候,现在想起来,都傻了,我们把几个开关叫他操作一遍,可以看得到,水忽大忽小,或者没有,都在操作工控制之中。


密室被发现,整个案件就打开了突破口。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当时这里有个很大的发电机,在这个位置,我们从这个门进来,必须要从这个地方绕进来,这个门是很隐蔽的,他还拿块木板挡在这里,外面的人看不清楚,这里有道暗门,当时做得很隐蔽,操作工就是在这里面操作的,这两个开关还在这里。他自己还有一个视频在这里,只要排放口有执法人员来,或者门口有检查人员来,他马上就关掉,门关起来,任何人都发现不了。



工人躲在密室,可以通过探头监视厂外排污口的情况。在厂区一间休息室,还有一双眼睛在一起帮他们放哨。执法人员在休息室一个柜子里发现监控显示屏,这里也可以监控外面的污水排放口,一有可疑人员出现,可以马上电话通知密室。为了逃避监管,老板可谓费尽心机,采取了双保险,也难怪前几次检查什么都没发现。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平时他就把这个柜子关上,偷排的时候,他就打开,坐在这里进行观察,做得很隐蔽。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因为他偷排,全时企业都有人在监控着,然后看到有陌生人来,比如执法人员来采样,超标的污水他就不排放了,就正常处理好的污水排出来。有一次我们来采样的时候,感觉这个水特别大,但我们准备好工具,准备采样了,水流量就变小了,偷排的污水就关掉了,排出来的水是处理好的水。


但是狐狸总有露出尾巴的时候。被查到后,处理站负责人承认,厂里私下设有排污暗管。



企业污水处理站负责人   吕某:我不是全部打在外面的,就是来不及情况下,经过暗管,偷偷地这样排出去的。


第二天,暗管被挖出来,直径10厘米,埋在地下十厘米深,沿着围墙通到外面排污口附近。



嘉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科科长  冷眩:在靠近污水排放口的这个地方存在一个三通,这个三通一根管道是正常的,另外一根管道是直接接过来的,这根管道经过挖掘,我们发现通往前面一个控制阀门,开启的时候这个管道就会偷排污水,这个水的来源经过我们初步了解,是来源于还没有经过深化处理的废水。


嘉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羊燕春:从一名环保主管人员询问当中 我们发现,该企业从他在这个岗位上开始,也就是说从2006年,或者是2007年,这家企业就有这种行为了。



经过检测,从海宁德尔化工公司各个入管网口、预处理池提取的废水水样,多个指标严重超标,其中甚至包含有毒物质。


嘉兴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  吴伟超:一个是化学需氧量 一个是氨氮 一个是苯胺类 化学需氧量超标的倍数接近7倍 氨氮的超标倍数是1倍多一点 苯胺类超标倍数就比较多 接近于12倍。其中苯胺是危险化学品名录里面,明确规定的有毒物质,而且是一种高毒性物质。


环保人员调查发现,这家厂的有毒污水排到预处理池后,还打进河水冲冲淡,再偷排出去。



嘉兴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羊燕春:按照这种行为,它也是一种涉嫌环境污染的犯罪,为什么呢,按照环评的要求,它所有的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是要添加相应的处理的物质,使之达到环评上所需的要求,然后才能达标排放,而它这些环节基本上都省略掉了。


这家工厂的偷排黑幕就此揭开,原来,早在2007年前后,公司总经理季某安排吕某等人铺设暗管,绕过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装置,把生产污水通过暗管排入污水管网。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他主要是为了节约成本,因为化工企业嘛,污水处理成本比较高,企业为了省钱,所以偷排。


俞科长认为,这个案件有四个特点,隐蔽性高,监管人员很难发现,作案时间长,从埋管子到案发有十来年,偷排分工明确,手段狡猾,偷排时间多数在夜里。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白天很少排,一般到晚上,下雨天,其他人员比较少的时候。



这些行为已经涉嫌犯罪,案件被移交给了警察。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宣教处副处长  陈建峰:一般的环境违法,只要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但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违法行为涉嫌污染犯罪,所以要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3月,海宁检察院提起公诉,6月法院判决,海宁德尔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有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百万。公司总经理季某,分管环保的副总汪某,污水站负责人吕某等三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看了这个案子,我们了解一下什么叫污染环境罪。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过专门解释,有18种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海宁德尔化工的行为符合第五种情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政策法规与宣教处副处长  陈建峰:暗管是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的一种形式,还有其他形式,通过渗井,渗坑,也是逃避监管。第一个是主观上逃避执法监管,第二个,排放有毒物质,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犯罪。


嘉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科科长  俞福祥:你犯罪总归会露出马脚,奉劝现在还在违法,有侥幸心理的企业,要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企业还是要正规地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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