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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你是救你】嘉兴交警严管后死亡率大降6成 七一起开电瓶车必须戴盔配儿童座椅

嘉兴小新 2021-02-14



嘉兴小新微信号:JXTVSS


记者了解到,目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已达2880万辆,近年来每年以10 %以上的幅度递增。目前,电动自行车超标问题突出,拼(改、加)装、无牌无证、假牌假证、逆行、乱停乱放等违法现象多发,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9年,全省共查处各类非机动车违法971.8万起(以电动自行车为主);发生涉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分别占全省交通事故死亡和受伤总数的47.4 %、59.7 %。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2018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纳入立法工作。省公安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起草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去年7月,省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并通过。同年9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条例》修改稿,之后在地方立法网上全文登载征求公众意见。今年5月,省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这也就意味着,浙江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都有法可依。那么这个条例里面有哪些是和我们老百姓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接下来,我们来听听交警对于条例的解读:





不戴头盔将违法  7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7月1号条例正式实施后,如果开电动车不戴头盔,交警将依法处罚。



嘉兴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  陈如麟:我们是可以处于警告,或者20元到50元这样一个罚款,应该说这个违法成本相对于原来也是高了很多。


根据不完全统计,嘉兴目前电动自行车超过300万, 2019年,因为交警严厉处罚不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所以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了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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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  陈如麟: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一些伤亡事故中占绝大多数,这个人员伤亡是由于颅脑受损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头部的安全防护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这次立法是明确将安全头盔的佩戴是写入一个条例里面。


目前,嘉兴共享电动自行车几乎都是没有配备安全头盔的,但是从7月1号开始,条例中规定共享电动自行车也必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后座允许带不超过12岁的未成年人,这次条例中对于搭载6周岁以下的儿童,又有新规定。


嘉兴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  陈如麟:在搭载情况下,必须是要佩戴一个儿童座椅。




另外,本条例对于非标车过渡期有新规定。如何看电动自行车是不是非标车,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防盗车牌,黄色的就是国标车,白色的就是非标车。原来按照规定,非标车过渡期的截止日期设定为2021年12月31日,现在过渡期又延长了。



嘉兴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  陈如麟:再顺延一年,那么目前嘉兴也没有根据嘉兴地区的情况,再出台地方性的法律法规,那么也就是说我们现在还是参照省里面规定,也是到2023年1月1号开始,非标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了。


对于群众意见比较大的电动车乱停现象,这次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



嘉兴市交警支队法制科负责人  陈如麟:不管你是在路上的停放也好,还是小区内的一个停放也好,也就是说能够保证相应的一个安全,不光是上路的交通安全,也要防止一个火灾隐患的发生,或者对这个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情况,城市管理方面也要有一个相应的要求。



以下内容来源:浙江交警






5月15日下午,《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这里,浙江交警就群众关心的问题作出解答。


明确电动自行车定义

《条例》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彰显立法为民宗旨

《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明确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生产销售企业、行业协会的职责,从源头上遏制大量非标电动自行车进入市场;提高电动自行车的违法成本,突破原有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低额处罚限度,从20至50元,提高到最高处罚500元,增强了执法震慑力;新法既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消防安全问题,又涉及互联网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还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保险,彰显立法为民宗旨,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意义重大。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保

电动自行车事故率高,发生事故后往往因赔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条例》特别强调:快递、外卖等服务企业和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可以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提高企业偿付能力。



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设置纳入城市道路相关建设规划和住宅小区、单位建设规划。地铁站、车站、医院、商场、农贸市场、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交通设施、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公共停放场所,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专人管理。已建住宅小区、单位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已建城市道路周边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根据需要在道路周边划设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变用途。



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

为了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消防安全,《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应当避免在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充电。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定期检修蓄电池电气线路,防止因电气线路老化、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事故。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骑乘者都要佩戴安全头盔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人或者搭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儿童座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重拳治理违法改装乱象

《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拆除或者改变已登记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如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规定了备案电动自行车使用限期

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条例》作了完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鼓励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提前淘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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