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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型检察院】检察官与律师的角逐,“精华”都藏在这场模拟庭审大赛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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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赛现场


12月12日,由重庆市检察院、市检察官协会、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2019·第三届重庆市检察官—律师庭审大赛”在西南政法大学举办。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建超;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德宽,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熊世明;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吴钰鸿出席并观看比赛。


比赛邀请到15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现场观摩,市检察院各分院相关领导、有关业务部室负责人,市律师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及检察官、律师代表、西南政法大学学生共200余人一同到场观赛。


评委会成员


大赛特别邀请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卢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刘晴、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远平、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袁胜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潘金贵、西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步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刁太国组成评委会。




为展示更为真实的庭审流程,大赛还邀请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施谋担任三场比赛的主审法官。




市检察院、市律师协会历经两个月精心准备,实行优中选优,各自选拔出三支代表队进入决赛。本次比赛延续前届比赛规则,比赛案例均为经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比赛方式完全模拟刑事案件一审庭审程序进行。模拟庭审严格按照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审判员入庭,宣读起诉书、答辩状,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真实庭审流程进行,控辩双方的充分准备和精彩控辩让每场比赛都各具亮点、高潮迭起。


第一场比赛·京东白条案


公诉人



检察一队:李毅磊、苏俊宇

辩护人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徐媛媛、何世贤


案件摘要


被告人李某在帮助其朋友刘某开通手机京东白条业务过程中,知悉了刘某的京东账户及所绑定尾号为8441的手机号码。后在刘某的出租屋内,李某与刘某互换手机使用,换回时刘某的该8441的手机卡遗留在李某手机内。李某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卡通过发送手机验证码的方式,重置了刘某的京东账户登录密码,并登录刘某的京东账户,使用京东白条以人民币3840元30天免息的方式购买了10.30克的足金黄金项链1条、以4019元分12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1部及手机壳、以189元30天免息的方式购买了13000毫安的飞利浦牌充电宝1部。后李某分别将上述黄金项链、手机销赃获利2430元、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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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意见: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80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获取财物的方式并非主动入侵,而是通过冒用刘某的名义与京东商城签订赊购商品合同,骗其错误处分商品获得占有,因此,李某的行为并非秘密窃取,而是典型的合同诈骗,因金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二场比赛·高空抛物案


公诉人



检察二队:黄奕玮、郑虹


辩护人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宋彬彬、周鑫


案件摘要


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受老乡毛某的邀请,来到毛某等人租住的房屋喝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一中学操场。当日18时许,李某站在客厅外的阳台上,因与女友分手心情不好,在明知楼下可能有人的情况下,将一啤酒瓶抛出阳台外,啤酒瓶砸落在中学操场上,飞溅的玻璃碎片将一名学生后背划伤。几分钟后,李某又将一玻璃杯从阳台抛出,砸中操场上的学生被害人叶某(13周岁)头部,致其左顶骨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损,脑组织部分坏死,广泛左顶部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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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意见:被告人李某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李某在行为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没有任何证据来说明李某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具有同质性,更没有证据证实李某的行为实质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因此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告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场比赛·快递毒品案


公诉人



检察三队:王岭、李非白

辩护人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贯双双、韩雨恒

案件摘要


2018年8月7日,一个收件人为“李永宽(化名)”的藏毒包裹从云南省通过快递寄往江南市,海关缉私部门在云南省截获该包裹后,将案件移送至江南市公安机关,该机关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8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包裹交由快递员唐某派送,唐某电话联系“李永宽”收件,“李永宽”表示由朋友代收,被告人金某根据收件信息与唐某见面,却反复拒收该包裹,同时联系同乡洪某代收该包裹。洪某收取包裹后即被抓获,公安人员从该包裹内查获共计净重3407.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俗称“麻古”)9袋。其后,金某在案发地附近也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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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意见:被告人金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安排他人收取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甲基苯丙胺片剂340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全案证据不能确定控制交付的“此”毒品就是从云南省寄出的“彼”毒品,不能证实公诉机关指控毒品数量为3407.1克成立,且不能证实金某明知毒品而持有,无法通过“全案证据运用逻辑经验法则”的证明方式来证实被告人金某主管明知的成立,因此,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金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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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之后,卢君院长作为第一点评人,对三场比赛进行综合点评,刘晴检察长、潘金贵教授、刁太国律师从证据使用、法律适用、庭审技巧分别对第一、二、三场比赛控辩双方进行了专业的点评。


评审们按照“庭前与庭审相结合,文书与言说相交融”原则,结合参赛者在模拟庭审中的现场演说、论辩表现,以及法律文书写作和庭前准备工作,对每场比赛进行合议评分,评选出获奖队伍和个人。



最佳公诉人团队、最佳辩护人团队



最佳公诉人团队

市检察院检察三队


最佳辩护人团队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最佳公诉人、最佳辩护人

















最佳公诉人

郑虹(市检察院检察二队)


最佳辩护人

周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优秀公诉人、优秀辩护人



优秀公诉人

王   岭(市检察院检察三队)

李非白(市检察院检察三队)


优秀辩护人

贯双双(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韩雨恒(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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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律师协会、市检察院检察一部

校对 | 张典斌、张博

责编 | 岑欣颖     审核 | 郝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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