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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知识产权案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听听一线办案检察官、法学专家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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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共公布18起涉及注册商标和著作权保护的典型案例,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一分院)、大足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成为我市唯一入选案例。记者就此案采访了一线办案检察官和法学专家,让我们听听她们怎么说?





案件回顾



资料图

浙江省永康市利而达刀具厂负责人施某广,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获得“阿诗玛”商标注册证,注册有效时间至2019年8月13日,注册适用范围为剪刀、镰刀、园艺工具等。2016年3月10日,施某广授权利而达刀具厂施某梦长期使用“阿诗玛”注册商标。
2018年以来,被告人古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利而达刀具厂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重庆市大足区一厂房,生产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镰刀。期间,对外销售假冒的“阿诗玛”大月牙镰刀2000把、小月牙镰刀3600把,销售金额共计2.3万余元。
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大足区公安局,在古某某租赁的厂房内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阿诗玛”的小月牙镰刀2.3万余把,价值9万余元。
2019年6月26日,大足区公安局以古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9月3日,大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针对被告人无悔罪表现的情况,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2019年9月23日,大足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一审判决后,大足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对古某某适用缓刑不当,结合被侵权企业的反映,认为依法应当提出抗诉。于是向上级检察机关一分院请示是否对该案提出抗诉。在听取基层检察院的汇报后,一分院认为本案涉案金额虽不算高,但古某某被查获后既未取得被侵权企业的谅解,也没有对其行为给被侵权企业带来的损失予以赔偿,毫无悔罪表现,原判决不利于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决定支持基层院的抗诉。
提出抗诉后,一分院依法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发现古某某曾有行政处罚的前科。在二审开庭时,一分院出庭支持抗诉,该院认为,古某某的行为严重侵他人的知识产权,给被侵权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其无悔罪表现,又有行政处罚的前科,建议法庭撤销缓刑,依法改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充分听取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原审被告人的辩护意见,认真调查核实原审证据材料。
2019年12月27日,经开庭审理,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撤销缓刑,对古某某改判为有期徒刑9个月。
典型案例指出,本案虽“小”,但是一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不当经抗诉后予以改判的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实现精准监督的双重效果。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检察机关不仅要忠实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责,还要积极开展诉讼监督,从而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纠正了适用缓刑不当的错误判决,还立足司法办案,帮助民营企业筑牢合法诚信经营底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听听一线办案检察官怎么说



一分院检察三部本案二审承办检察官 罗婷


在最初接触案件时,我曾一度对案件是否应该抗诉产生过疑问,因为经查阅案例发现与本案类似的其他案例几乎都是判处缓刑,表面看本案一审判决似乎并无不当,但我在与一审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沟通时,发现被告人古某某案发后,没有主动向被害人寻求谅解并予以赔偿,且被害人反应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我们在审查证据时还发现被告人曾有行政处罚前科。


基于以上原因,我们认为本案与其他案例有本质不同,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是建立在被告人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上的。而本案中被告人不仅没有悔罪表现,且有行政处罚前科,说明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不能适用缓刑。于是,决定支持基层检察机关的抗诉。
决定支持抗诉后,我院与市一中院多次就缓刑适用法律标准会商研究,最终形成一致认识,共同纠正了适用缓刑不当的一审判决。

大足区检察院检察二部本案一审承办检察官 孟传香

在批捕阶段我讯问了古某某,他表示自己没有赔偿能力拒绝赔偿。随后我通过现场走访、审查全案卷宗,了解到古某某有赔偿能力而拒绝赔偿,为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我院依法对他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与古某某的辩护律师多次沟通,告知其古某某具备赔偿能力的事实,主动赔偿是古某某认罪悔罪的重要体现。但古某某再次以经济条件差为由拒绝赔偿。我们对全案综合评估后将该案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古某某实刑。


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我收到了受害企业负责人施某某寄来的感谢信。他写道:“维权的过程太艰辛了,从发现假“阿诗玛”镰刀,到最终确定古某某在大足的造假厂房,我持续追踪了古某某有三四年。是检察机关给了我看得见的公平和正义,同时我也希望能通过我的案件让更多的人一起共同维护知识产权。”


我想,对于承办人来说这只是办理一件案件,而对于像施某某这样的小企业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企业的存亡。


大足区是远近驰名的五金之乡,但一些民企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不强、维权能力欠佳。随后我们深入走访民营企业,掌握知识产权保护诉求,为当地互联网电子商务联合工会、工商网电子商务协会送法上门,助推民营企业提高维权能力、合法守规经营。




法学专家观点




重庆市人大代表、民革中央妇青会委员,重庆市委会常委,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 袁林: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一分院的抗诉案例入选,是值得高度肯定的事件。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等,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而且严重危害诚信社会的构建、严重损害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产品的品牌形像及我国产品质量信誉。


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理念、立场与积极作为,检察机关通过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对引导全国人民树立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社会诚信水平具有重要价值。一分院抗诉的假冒注册商标案,表现检察官能准确把握政策与法律精神,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担当意识和能力。


一分院抗诉的假冒注册商标案,案件犯罪事实与行为性质不存在争议,一审法院也采纳了区检察机关于主刑量刑期限的建议,但对一审法院适用缓刑的判决,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未取得被侵权企业的谅解,未赔偿被侵权企业的损失,适用缓刑不利于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一审法院适用缓刑的判决提起抗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缓刑判决。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知识产权犯罪突出的现实情况,检察院抗诉缓刑的判决是合理的。


首先,该案犯罪虽然不是特别严重,但如果根据犯罪情节轻微适用缓刑却有些牵强,且被告人没有悔罪表现,也没有赔偿被侵权企业损失等,不具有缓刑适用条件。


其次,对某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必须考虑该判决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在裁量是否适用缓刑时,如果关于缓刑适用条件理解存在分歧,分析权衡缓刑适用效果是否有利于防止此类犯罪发生,是决定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理性选择而实施犯罪,刑罚的轻重缓刑与否,直接影响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效果。


因此,一分院的抗诉理由充分,二审法院采纳检察院抗诉而撤销缓刑的判决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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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日报、重庆检察一分院、大足检察策划 | 马弘文字 | 陈波、蒲昌迅、袁林、罗婷、孟传香图片 | 王喜凡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排版 | 岑欣颖    审核 | 马弘主编 | 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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