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贺恒扬:《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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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趋势明显,各国政治、法律制度交流、融合加深,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为应对犯罪率上升与司法资源有限这一共同难题,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替代程序,构建起多元化、多层次的案件处理机制,以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加快诉讼流程,提高诉讼效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深刻地影响到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走向。检察官日益走向前台,成为刑事诉讼的主导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居于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得到尊重,“让当事人能动地参与司法”的现代司法理念得到彰显。控辩双方关系体现为一种“交涉沟通”的特点,控辩双方可以理性地展开对话和积极地进行交涉。对于检察机关提出从宽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这有利于形成一种控辩审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将对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从宽、从简、从快处理,形成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有序衔接、繁简分流的多层次诉讼体系,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化改造,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探索到正式实施意味着全新的开始。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定的总体目标,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牵引、更好地履行主导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与力量。
以讲政治的担当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为此,必须把讲政治放在 首位。讲政治,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是新时代检察工作的灵魂。讲政治不是一句口号,必须落实到每一项检察工作、每一个案件办理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部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推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更是检察机关讲政治的体现。从目前实践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还不高,适用的案件类型和罪名还相对有限。检察机关一定要站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化对这一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加大各类刑事案件的适用力度。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积极有效适用,促进公正高效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把全面依法治国有力向前推进。
以求极致的标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细节决定成败”。张军检察长要求:“要以追求极致的精神做好各项工作,提升办案质量,把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落到实处。”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大大简化了,检察机关出庭工作量相应减少了,但对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的工作要求更严格、更细致了。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求极致的标准,在细节上下功夫,在精致上做文章,努力实现办案精细化,实现 “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准确把握“认罪” “认罚” “从宽”的涵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以强有力的监管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随着检察官主导责任的落实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更大,肩负的担子更重,被围猎、干预、影响会明显增多。要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管理,用最严格的制度堵住风险的大门。要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落实等廉政风险点完善规范细则,明确程序流程,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要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对过问插手办案的情形如实记载,严肃追究。
随着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民群众的期盼诉求已经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党和国家、人民和社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检察职能不再是只要案件诉出去就了事,而要更加自觉、主动、高水平地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用好用足、见行见效,全力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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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晏晶、郭佳佳
排版 | 周雪雪 审核 | 满宁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