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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日报】重庆文化遗产检察官这样为文物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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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9日,《重庆日报》第5版重报观察专栏刊登《首案宣判,五掘墓被告共同赔偿古墓葬保护修复工程费用4.5万元——重庆文化遗产检察官这样为文物发声》一文,内容如下:



今年5月,大足区检察院检察官与文物保护专家对盗洞破坏古墓葬情况进行勘察


10月10日,由大足区检察院起诉的黎某等人盗掘古墓葬案在大足区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黎某、徐某等五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人共同赔偿被盗古墓葬保护修复工程费用45000余元,并在公共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这是我市检察机关设立文化遗产检察官后起诉的首例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备受关注。重庆日报记者通过采访,对案件进行了全程回溯。


首案:如何给文化遗产定性


2019年夏天,大足区相继发生两起盗掘古墓葬案:7月23日,大足区宝兴镇虎形村赵家河坝附近,一古墓葬被盗掘,使用工具铁锹、撬棍;8月16日、17日,大足区龙水镇大围村,一古墓葬被盗掘,使用工具电钻、铁锹。两次盗墓盗掘物品不详。


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破,随后黎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今年5月,本案进行到刑事诉讼阶段时,适逢大足区检察院联合大足石刻研究院,共同设立了文化遗产检察官办公室,首次配备4名检察官,同时,大足石刻研究院专家被聘为特邀检察官助理。


“没想到,我们办理的首案就遇到了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给文化遗产定性。”大足区检察院检察五部主任、文化遗产检察官龙云说。


“一般来说,文化遗产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质文化遗产,例如敦煌莫高窟、长城等,重庆唯一的世界文化遗产就是大足石刻;另一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京剧、川剧、云南蒙自过桥米线等。”龙云介绍,此前,大家对登记在册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很大,但是对一些没有登记在册的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却略显不够。如若没有对文物损害情况及修复成本的认定材料,恐怕检察机关连立案调查的条件都无法满足。


以黎某案为例,黎某等人盗掘的两座古墓葬均为清代古墓,但这两座古墓都没有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名录,如果检察机关要对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首先就得证明这两座古墓葬的文物价值。


例如同样一幅画,有人认为值100万元,也可能有人认为值200万元,那么如何为法院判决提供让人信服的证据呢?证明其价值,涉及大量专业知识,这对平时很少接触文化遗产的检察机关来说并非易事。


勘查:认定古墓葬价值


专业的事还得专业的人来做。有专家背景的特邀检察官助理,此时站到了案件的前台。


黎某案发生后,文化遗产检察官龙云与特邀检察官助理杨光宇等,一起来到两处古墓葬进行勘查。


经研究认为:一处古墓葬对研究湖南邵陵丧葬文化及重庆清代移民丧葬风俗等具有一定的史料参考价值;另一处古墓葬装饰图案内容丰富、题刻书法端庄稳健、浮雕技艺精湛娴熟,具有较高艺术价值,其墓葬形制也对研究重庆地区清代丧葬习俗及古建筑有重要作用。两处古墓葬都属于文物。专家同时指出,两处古墓葬均因盗墓行为受到严重破坏,急需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措施,以尽量恢复其历史生态。


根据专家的勘查结果,文化遗产检察官提出了专业的起诉意见。最终,法院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释法:文化遗产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的当庭判决,除判决犯罪嫌疑人有期徒刑和罚金外,还判决五人共同赔偿被盗古墓葬保护修复工程费用45000余元,并在公共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是判决最引人注目之处。


“我们认为,文化遗产跟生态环境一样,属于全社会所有,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造成文物灭失或损毁后果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龙云同时指出,当前法律明确了造成文物灭失毁损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立法并未明确具体的文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大部分民事侵权案件,都会有一个明确的权利主体,而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无法直接确定直接的利害关系人。而这正是黎某案必须厘清的法律关系之处,也是难点之一。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龙云和同事们研究认为,由于物质文化遗产受损后的不可再生性、不可逆性,因此要对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损害进行及时补救,所以,“恢复原状”“修理”类的责任承担方式同样适用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同时,由于文化遗产资源具有社会公共财富属性,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被侵权人,但是往往涉及到的是不确定的多数人享有的“精神文化”利益。因此,当侵权人实施了侵害物质文化遗产行为时,也应当向社会公众表示歉意。


正是基于上述法理,文化遗产检察官在委托文物专家对古墓葬的损失价值和修复工程费用进行评估后,最终在起诉书中请求到,黎某等人应承担两座古墓葬的修复工程费用总计45000余元,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以往类似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很难对其追究民事责任,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很难对文化遗产进行认定、价值评估等。”龙云认为,这或许是首案的最大价值和突破。


前瞻:文化遗产检察官正在形成制度设计


“检察机关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对我们的工作也是一种促进。”大足石刻研究院院长黎方银称,他们派出专家与文化遗产检察官一起,定期对大足区的各类文物进行巡查,并共同举办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法治宣传工作,既有利于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法治轨道,又遏制了非法侵害文化遗产的行为,依法解决了涉及文化遗产的纠纷。


黎方银介绍,在半年的联合巡查中,已发现文物自然损坏需修补3处、文物保护安全隐患4处,检察机关发出公益诉讼检察建议2份,更好地保护和传承了大足石刻等传统文化,其中黎某案的办理,为今后类似的案件提供了经验。


大足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灿认为,通过案件的公开审理,使广大群众知晓古墓葬等文化遗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考虑,依法做出判决是人民法院应尽的职责和司法担当。经审理,大足区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求,既能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恢复受损公共利益,又能起到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今年4月,市检察院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办理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今年7月,市检察院与市文旅委会签了《文化遗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协议》,凝聚合力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立案35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8件、起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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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重庆日报、重庆检察一分院、大足检察文字 | 周松、张天杰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周雪    审核 | 马弘主编 | 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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