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理论与实务】刘海东、吴言才、何涛: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实践考察——以Y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为例

提示点击上方"重庆检事儿"↑ 精彩随时关注





近日,《人民检察》2020年第18期刊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七部主任刘海东,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吴言才、何涛的理论文章:《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实践考察——以Y市检察机关办案实践为例》,主要内容如下: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七部主任 刘海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言才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何涛


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管理,指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为管理对象,通过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移送、接收、登记、受理、流转、审查、评估、反馈等制度,保障线索来源和质量。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察案件的线索,由负责侦察的部门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Y市检察院及时制定《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办法(试行)》,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强化线索管理工作,努力提高线索质量和成案率,夯实了侦查办案工作的基础。
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共受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213件,其中控告举报的占38.6%,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的占46.6%,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占10%,其他单位移送的占4.8%。侦查办案情况态势较好,2019年立案15件16人,现仅1人未提起公诉,有罪判决率达100%。上述成绩的取得与Y市检察机关扎实开展线索管理工作密不可分。


实行线索统一集中管理,保障线索来源

线索统一集中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渠道不畅、线索流失、多头移送等问题,使线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
(一)健全线索受理和管理机制
一是实行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归口管理。如,Y市采取三级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皆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管理模式,统一受理、登记和管理。二是明确所有线索一律报送省级检察机关备查,凡未经省级检察机关登记备案的线索,一律不得开展立案前调查核实。三是全面实施线索专职管理员制度,各级检察院应明确1名以上检察人员作为专职管理员。
(二)完善线索收集机制
一是建立纠正诉讼违法行为案件备案机制。该类案件承办检察官应将案件处理情况移送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备案,深入挖掘诉讼违法行为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二是建立线索移送激励机制。一方面,把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数量、成案率等情况纳入检察机关各个诉讼监督业务条线的考核内容之中,设定线索移送分值为基础分,成功立案的在基础分上予以加分;另一方面,将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情况纳入检察官业绩考评。三是拓展线索外部来源渠道。其一,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及监管场所等设置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专题检务公开栏;其二,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等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规范双方案件管辖、互涉案件处理、线索双向移送、常态化会商协作、信息平台共享等机制。


构建线索审查分流机制,提高线索分流效率

构建线索审查分流机制,意在通过精准区分不同线索,及时将高质量线索移送进入下一步,把无用的线索过滤掉,从而提升线索质量和移送效率。
一是建立线索逐步筛查、甄别机制。线索筛查、甄别可分为初步审查和审查评估两个阶段。第一,初步审查阶段,由检察官负责线索初审工作,主要任务在于排除明显无用或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如控告、举报内容无事实依据,系主观臆断、猜测,明显违背常理的;所反映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没有提供相关犯罪初步证明材料,仅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名为控告实为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对被控告人进行调查的。
第二,审查评估阶段,主要任务在于研究线索的可查性、可信度以及应采取何种调查核实方式。对于重大、疑难、敏感性较强的线索,实施线索集体评估制度,参加评估的人员应包括线索管理员、承办检察官、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检察官参加。在深入分析研判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办案规律基础上,制定客观、合理、平衡的线索审查评估标准,如控告内容翔实,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原判决、裁定被撤销,有一定证据反映可能存在审判人员徇私舞弊的;单位、自然人实名举报或群众联名举报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影响较大的等等,都属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的情况。
二是建立线索高效流转机制。首先,根据审查评估结果,明确线索分类流转的相关程序。认为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存在的,应进行立案前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发现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提请立案;线索具有一定成案价值,但开展立案前核实条件尚不成熟的,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可以暂存待查,并明确暂存待查期限,线索管理员在期限届满后提出再审查意见;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限期移送有关机关。其次,严格设置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指定交办程序。对于有特殊情况确需交基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交办,且上级检察机关应跟踪指导案件办理,必要时可将案件撤回交其他检察机关办理。再次,简化线索移送程序,减少内部审批环节。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移送线索的,仅需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即可移送。


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促进线索规范处置

当前,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从线索登记、审查、分流到后期调查核实和立案侦查工作的开展,都由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一条龙”完成,如何监督制约,需要重新思考和设计。
(一)完善线索反馈机制
首先,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线索处理情况,如应及时将线索审查评估情况、调查核实结果和是否立案等情况反馈给移送线索的业务部门、下级检察机关和其他单位等;对于控告和实名举报的犯罪线索,应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以规定方式答复控告人、举报人。其次,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可以书面形式申请适当延长线索反馈时间。再次,对移送给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但最终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后没有立案的犯罪线索,相关部门可以要求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说明理由。
(二)加强对线索管理处置的监督
首先,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案件线索进行定期清理,重点清理和评估缓查的案件线索,并将季度、半年、全年线索清理处置情况报省级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备案,防止出现案件线索积压。其次,省级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已结案处理案件线索的审查,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处理不当、应立不立、应办不办等问题,必要时可以探索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抽查监督。市级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加强对基层检察机关线索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漏报、延误报送的,视情况予以批评或通报。再次,强化线索管理工作中的保密意识。设置保密程序,并在移送函等法律文书中统一设置保密事项提示内容。如上报案件线索等材料,应采用机要通信、专人送达等方式报送;开展调查核实,严禁出示案件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等。


完善线索管理配套保障机制

专业化的侦查人员和现代化的侦查装备是检察机关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规范运行的基础和关键,也同样影响着犯罪线索登记、评估、分流和调查核实等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加强专业化办案队伍建设
一是科学制定人才培训培养计划,打造一批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的人才队伍。配齐配强侦查人员,做到省、市级检察院有单独机构或专班,基层检察院有专门岗位。二是深化三级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建设。建立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指挥体系,统一调用辖区内检察人员办案,进一步整合办案力量。三是建立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办案人才库,对线索管理、侦查取证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分别入库。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敏感案件时可从人才库中挑选人员参与。四是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分类举办线索管理等培训班,组织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交流学习和联合培训,提升综合业务素能。
(二)加强线索管理工作的经费和技术保障
一是建立专门的经费保障机制。为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配备办案车辆和现代化办案工具,统一规范办案区,加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建设,确保办案安全。二是以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市级检察院为建设主体,配备检验鉴定等必需设备,同时,尽快与各政法机关之间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与银行、电信等部门建立协查机制,为线索审查、调查核实及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技术和情报支持。三是开发线索管理辅助办案系统。建议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置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子系统,实现统一录入、统一登记、专项研判、流程追踪等线上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线索管理规范化水平。


(本文为《人民检察》刊发原文的删减版)


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点击“猜你喜欢”

↓↓↓


猜你喜欢


服务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渝桂检察机关有个“约定”

【检察日报头版】川渝检察协作 唱好“双城记”

陈国庆:构建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工作“同心圆”



来源 | 《人民检察》杂志、市检察院检察七部、南岸检察文字 | 刘海东、吴言才、何涛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周雪    审核 | 马弘主编 | 侯映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