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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共护长江,设立重庆首个区县“河长+检察长”联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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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检察院派驻江北区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授牌
《实施办法》签署后,江北区检察院派驻区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正式挂牌成立,并指定了联络员。这个联络室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日常协调、组织、监督工作,做好线索移送、联合督导巡查以及河流管理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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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工作机制都有啥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共享终端、网络收集的河湖管理保护领域的信息,整合人民监督员、公益诉讼观察员、“河小青”、“巾帼”河长、民间河长等社会群体的监督力量,实现更大范围的信息共享、河湖共治。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
加强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以及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侵占水域等重点领域线索双向移送工作。对于互相移送的案件线索,双方应按规定依法办理,并在办结后十日内向移送方反馈案件办理情况或处理结果。建立联合巡查机制
派驻检察联络室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年度巡查重点。派驻联络室检察官根据河长办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联合巡河,及时发现问题,联合督促整改。
建立调查协作、技术支持机制
检察机关对河长制责任单位落实河流管理保护工作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如因办案需要开展检测、勘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河长制责任单位在行政执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咨询或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的,检察机关应给予支持。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机制
对于破坏河流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河长制责任单位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确有必要的,检察机关可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可由检察机关依法按程序提起公益诉讼。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机制
开展“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探索完善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治理代履行追偿制度,加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力度。
建立工作督促机制
充分发挥区河长办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及区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责,区河长办对于河长交办的事项或发现的污染、破坏涉河水生态环境和资源等问题,发出督办单督促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问责并向区检察院移送案件线索,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对于履职中发现的上述问题,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涉河问题的及时、有效、彻底解决。建立人员交流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情况,互派业务骨干跟班锻炼。河长办可结合实际情况,邀请检察官担任重点治理河流或推进治理受阻河流的“生态检察官”。检察机关可邀请河长办相关人员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等,切实提升河流管理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能力。建立宣传引导机制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渠道,广泛宣传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举措和成效,扩大社会影响力,引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河流管理保护,共同守护好碧水青山。检察服务小名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江北区河长办公室检察联络室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嘴“江北区执法船舶靠泊基地” 联系人:刘建 电话:(023)67560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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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检察院检察五部、江北检察
文字 | 马弘、张博、彭章林
图片 | 秦子灵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
排版 | 吴思倩 审核 | 彭劲荣、马弘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