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的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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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1、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2、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督促保护黄河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3、山东省青岛市检察机关督促大河东湿地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截污管网溢流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5、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乱占耕地违建房屋行政公益诉讼案
6、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占用国有存量土地停车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收缴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公益诉讼案
8、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行政公益诉讼案
9、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不可移动文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10、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行政公益诉讼案
11、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12、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截污管网溢流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长江水污染治理 监督对象听证 专家听证员 听证+磋商【要旨】
针对机构改革中开发区管委会与有关职能部门职责不明或职责交叉,监督对象难以确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听证,明确监督对象和整改方式,听证后可结合磋商进一步明确整改步骤,提升监督精准性和实效性。【基本案情】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经开区)直管区内的渔溪河长江入口段二级截污管网长期污水溢流渗漏污染环境。其中,距长江入口仅200 米左右的渔溪大桥北桥头两条污水管网交汇处,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渔溪河后流入长江。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马颈村段10余处管网破损,污水长期渗漏、散发臭味,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立案调查
2020年4月8日,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江地区院”)在重庆市广阳岛片区开展公益诉讼巡查时发现该案线索,于同年5月29日立案。经调查发现,重庆经开区管委会负有开发区直管区内的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职责,但因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尚未确定具体承担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机构。
(二)公开听证
为解决机构改革过渡期因机构变动导致监督对象难以确定等难题,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
做好听证准备工作。两江地区院邀请具备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的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环境法学教授、环境工程专家等5人为听证员。重庆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组织部、市政环卫绿化管理处、国土管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马颈村村民代表参加听证会。为使公开听证更有针对性,两江地区院制作了专门的听证事项介绍材料,提前三日送达听证员,介绍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列明公开听证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相关法律规定。
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听证过程中,两江地区院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并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展示相关证据;马颈村村民代表陈述管网溢流渗漏对周边环境和村民生产生活带来的不良影响;相关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详细介绍监管职责以及履职情况。听证员围绕公益受损情况、各行政机关监管职责、整改措施等问题,向承办检察官、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村民代表进行提问。
闭门评议形成意见。听证员就监督必要性及监管职能部门的确定等焦点问题进行了闭门讨论和评议,并形成了一致意见。随后,听证员代表发表听证意见认为,结合两江地区院调取的证据及法律规定,案涉截污管网溢流渗漏对长江支、干流水质及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重庆经开区管委会负有污水管网治理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治管网溢流渗漏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磋商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事实清楚,但开发区与区县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存在较大差异,加上机构改革又尚未落地,涉及管网破损整治的部门较多,一般调查核实方式难以迅速确定责任部门。通过组织公开听证,让相关行政部门充分发表意见,厘清职能职责,明确了整改责任主体和监督对象,增强了监督准确性。同时,充分发挥公开听证沟通、提醒、督促的综合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监督的接受度、认可度,为接下来与行政机关磋商结案打下了良好基础,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升了监督质效。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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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江地区检察院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晏晶、骆军
排版 | 周雪雪 审核 | 马弘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