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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检察人”讲优良传统】沈家映:祖国,我们为你添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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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邀的赖树瑜、沈家映、伍光田、张淑英、刘家国等5名市检察院离退休老同志,怀着对检察事业的深厚感情,用真挚的情感和朴实的语言,从不同角度生动讲述了他们忠诚担当、履职尽责、无私奉献、心系人民、守护正义的动人事迹。
希望全市检察干警大力弘扬检察优良传统,以伟大建党精神滋养党性,以过硬的法律监督本领武装自己,自觉向先进典型看齐,主动与先进典型对标对表、寻找差距,见贤思齐、锐意进取,以更高标准推动全市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
本期推送第三期:市检察院原民行处正处级检察员沈家映——《祖国,我们为你添彩》。
可以说,民行检察干部的愁苦与喜乐总是和申诉人连在一起。尤其是民行检察开展初期的办案情景,二三十年过去了,仍历历在目。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一件为七旬老人挽回劳动报酬的案件。
1992年的一天,年近七旬,解放前曾从事过经贸业的巴县(现巴南区)农民李某来到院里,向民行检察检察官讲述了他的遭遇。
上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政策激励下,李某进入购销中介行业,到东北等地把滞销的玉米联系到重庆销售。
1989年6月初,巴县某供销经理部经理潘某怀揣9万元人民币,同李某一同来到内蒙古,在一议价粮店(议价粮店价格一般高于政府定价的平价粮店)购买了一车玉米,用去了5万元,并把剩下的4万元借给了该粮店,粮店负责人言明当月底还本付息。
同年7月下旬,议价粮店为支付李某销售玉米的劳务报酬,赊销了一车玉米计5.4万公斤给李某。李某和粮店负责人刘某一道将此车玉米发运到巴县某综合商店销售。李按双方销售一公斤可得5厘至1分的约定,扣除自己应得报酬后向粮店汇去全部剩余货款。
然而,时隔一年后,李某却收到了供销经理部状告他和综合商店的应诉通知书,声称粮店赊销给李某的一车玉米是给供销经理部的,要求其支付玉米货款44820元。
孰是孰非?
1991年7月,判决下来了,被告方李某需赔偿原告方一车玉米款和利息及诉讼费共计6万余元。李某上诉后,二审仍然败诉。
冷静下来的李某和综合商店经理于1992年初到重庆市检察院民行处申诉。民行处受理此案后,承办人先后7次调阅审判卷宗。看完卷宗,承办人又3次到案发地查证,3次发函到内蒙古调查,经过月余细查深究,认定该案原告举证不足,且有伪证行为,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
市检察院向某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又将此案提请市人大监督指导。
中级法院复查认为,此案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诉讼主体,程序不合法,于1992年11月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再审。1994年春,原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认定原判基本正确,将原判被告方6万余元的赔偿改赔1万余元。
李某接到判决仍然不服,再次到市检察院请求法律帮助后,向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市中级法院于1994年8月开庭审理,认定李某申诉成立,遂撤销基层法院判决,驳回巴县某供销经理部的诉讼请求。这桩在审判机关四进四出的经济纠纷案终于还原了本来面目,以农民李某胜诉结案。
年届七旬的李某不忘检察官在纠正错判案件中的辛劳,执意要送锦旗表达谢意,检察官再三谢绝,让他把钱用在解决生活困难上。李某感动得热泪盈眶,动情地说:“谢谢你们,让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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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检察院政治部老干室、宣传室
排版 | 岑欣颖 审核 | 马弘
主编 | 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