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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黔江:3名“摸金校尉”盗掘明代古墓被判重刑并赔偿修复费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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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从重庆市黔江区正阳街道出发,沿319国道一路向南,进入濯水镇某村境内,映入眼帘的是成片的苗木花卉,在花草树木之间是一座被篱笆围栏保护着的古墓。

12月6日,重庆市黔江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潘珂一行专程来到此地,回访古墓葬回填修复情况。前不久,该院办理的盗掘古墓葬公益诉讼案件,这里是案发现场。而在今年8月14日,3名“摸金校尉”已被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人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十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84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利欲熏心

“摸金校尉”盯上了“大宝贝”




时间拨回2020年8月,家住重庆市秀山县某街道的杨某,在重庆市黔江区濯水古镇游玩期间,了解到当地有一官陵古墓,便动起了歪心思:不如“找几个人一起盗掘古墓葬,挖点文物卖了挣点钱花”。 10月初,他联系了家住湖南省桃江县的薛某,问有没有会“挖坑”、“扎杆”的人。 薛某所说的“扎杆”等词汇,即古代“摸金校尉”盗墓的行话,经验老到的人用钢钎插到地里,凭手感就可以分析土层结构,环境好不好,有没有料,一探就知道。 于是,自以为看过不少摸金校尉题材影视剧的薛某又联系了家住湖南省湘乡市的周某。 12月初,两位“资深师傅”终于得空,三人一同赶到黔江,先上山探了探路。两位“师傅”锁定了官陵古墓群中的一小块地方,断定“环境还行,应该有大宝贝”。 连续三天,这个盗墓临时组合昼伏夜出,买好工具探好路,分工明确:有人开车、有人挖坑、有人运土、有人望风。 为掩人耳目,三人都选择在夜晚人烟稀少时开始作业。三人开挖盗洞,在挖得一条向下三米、向前一米的盗洞后到达墓室石板处,后又用撬棍将墓室石板打穿至墓室,并在墓室内盗得陪葬物品30件。 不料,12月2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进行销赃的三人被黔江区公安局跨省抓获归案,追回了所有的陪葬物品。最终这伙人得到的不是墓中的财宝,而是冰冷的手铐。

惩治盗掘

“一案两诉”同时开展




2021年3月初,该案进入审査起诉环节。因所盗掘的墓葬处于重庆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且造成了文物严重破坏,案情重大,按照法律规定量刑起点在10年以上,该院就本案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充分研讨。
“我们现在遇到的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给文物定性。”在研讨中,该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潘珂认为,如若没有对文物损害情况及修复成本的认定材料,恐怕检察机关连立案调查的条件都无法满足。
为此,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们邀请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的专家进行文物遗产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行性研讨。
那段时间,潘珂与专家们,多次来到古墓葬进行勘查,同时查阅县志等古籍材料。
根据专家的勘查结果,经重庆市文化遗产研究院鉴定,认定本案所涉墓葬为重庆市文物保护单位黔江区官陵墓群中的一处,是明代酉阳土司冉维屏妻杨氏之墓,是黔江区目前发现的唯一可信的冉氏土司家族墓地,对研究渝东南土司历史、土司的葬制葬俗等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被盗取的30件陪葬物品均为文物,时代为明代,其中银凤冠等二级文物3件,铜锁铁扣等三级文物16件,其余为一般文物,具有很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开展抢救性考古工作和开展紧急性文物保护修复工作的经费概算为733543. 84元。
“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文物资源损失和破坏,应当从刑事和公益诉讼两个方面予以惩处。”经过仔细研讨,3月25日,该院决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3月26日,该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期满仍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5月23日,该院向重庆市黔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修复古墓

检察监督促进文物古迹保护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杨某等三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完整性,造成了文物财产和文物资源的严重损失,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文物保护修复费733543. 84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而在刑事诉讼中,最开始三人主动坦白,但在听闻自己的罪名属于量刑起点十年以上的重罪,薛某、周某一反之前的认罪认罚态度。他们认为,自己只是被“骗来”帮忙的从犯,怎么能也和“主犯”一样判重刑。
为此,办案检察官针对该案开展了大量工作,详查案卷、梳理证据、多方学习文物知识,以文字、图表等多种形式记述案情,按犯罪要件分类排布证据,确定了三人的刑事责任。
“你们这种情形是团伙作案,你们本身又是累犯,还破坏了珍贵文物,都是要从重处罚。认罪认罚情形本来可以争取到从宽处理的机会的,现在如果因为对罪名的不理解而否认了自己认罪认罚,这样就失去了从宽处理的机会,甚是可惜。”检察官结合案情和证据耐心地向杨某等人释法说理,阐述了罪名的原因、讲解了法律的相关概念。二人终于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我愿意认罪,承担古墓损失补偿费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3名被告人对盗掘古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此,法院根据三人犯罪情节的轻重,作出上述判决。
而在庭审之前,因破坏的文物资源仍处于受损状态,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针对勘察发现的问题,潘珂就采取磋商加监督的方式,向相关职能部门和辖区保护单位提出修复的意见建议。
目前,古墓已经做抢救性修复,盗墓口封闭,文物由黔江区文化馆专门保存。古墓配置多个夜视摄像头,专人看守,设置围栏,每天至少巡防一次。
回访当天,看到古墓上的盗洞已经回填,古墓边的围栏也建好了,特别是古墓上方增加的多个摄像头更是时刻运转监控,检察官们长长地舒了口气:“通过打击这起盗掘古墓葬案件,也让周边群众受到了法制教育,群众的安全感也得到有效提升。”


检察官提醒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行为严重破坏文物保护、影响文明文化传承。国家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即使未盗掘到任何财物,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该案承办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读者,不要受虚构的网络文学影响和误导,发现此类犯罪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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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市检察院检察五部、重庆检察四分院、黔江检察
文字 | 张雷、彭冲 图片 | 彭冲校对 | 张典斌       编辑 | 张博、李柏阳 
排版 | 吴思倩       审核 | 彭劲荣、满宁
主编 | 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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