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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虚开发票案,检察院竟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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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为获得2019森林抚育项目的施工权,以虚开发票及支付好处费的方式,使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名下的某某企业与逊克县某某林场签订合同。某某企业未对2019年逊克县某某林场森林抚育项目进行施工,具体施工均由李某某完成,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未签订任何分包、转包等协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开具发票后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提供给逊克县新立林场进行报账。李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处共获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08216元,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孙某某6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侦破、到案经过,调取逊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某某林场证据通知书及相关信息,逊克县某某林场抚育造林合同书及发票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梁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逊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18日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1231980********,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栋**单元**室,住逊克县**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采取强制措施。因涉嫌虚开发票罪,2022年9月22日被逊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逊克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逊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为获得2020森林抚育项目的施工权,以虚开发票及支付好处费的方式,使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名下的某某企业名义与逊克县某某林场签订合同。某某企业未对2020年逊克县某某林场森林抚育项目进行施工,具体施工均由李某某完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李某某之间未签订任何分包、转包等协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具发票后交给李某某,由李某某提供给逊克县某某林场进行报账。李某某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共获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98032.5元,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张某某9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侦破、到案经过,调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证据通知书及相关信息,某某林场合同书复印件等;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逊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逊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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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税总局、上海税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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