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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来啦!《增值税法》(草案)公布!这两项小微企业优惠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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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已确定!
1月征期延长!近日,国税总局明确: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
需要注意的是
一、征期1-16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如各地有所区别,以当地税局通知为准):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但是!!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02
重点关注!
小微企业优惠继续执行到了新的一年,很多优惠政策陆续开始失效,但目前有两项优惠政策是确定继续执行的:
01
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02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03
重磅!增值税法(草案)公布2022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自12月30日起,面向全社会征期意见。
#04
最新的增值税法(草案)有什么变化呢?01
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到了法律层次。监管将会更加严格和正规。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02
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的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并且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03
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04
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05
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06
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07
“不得抵扣进项税”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08
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
对于混合销售,草案中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09
免征项目更加明确
10
纳税义务时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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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税总局、税务大讲堂、会计网、慧算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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