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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发的每一个emoji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江苏高院 Vposy 2022-09-20

微信作为常用的通讯工具,已经成为每个人的日常。但是,表情符号也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登上多地法院判决书等司法文书。6月27日, #微信表情符号写入判决#登上微博热搜,引起网友讨论。

据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显示,经检索裁判文书网,2018年以来,全国共有158起以表情符号作为证据的案件,其中2018年8件、2019年23件、2020年66件、2021年61件,增幅明显。

去年2月,腾讯公司官方微博表示:“戒烟了”。随即,许多微信用户发现,微信表情中那个戴着绿色头盔的小黄人,嘴里叼着的雪茄不见了。很快,#微信表情戒烟了#冲上热搜,引起热议。如今微信emoji再登热搜,网友纷纷表示:习惯了!


微信发一个表情,成为“呈堂证供”


据法治日报2021年报道显示,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对一起涉及微信表情的合同纠纷案作出了判决。作为创作者的卢泓于2018年4月24日向深圳市道一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民发送其创作的歌词。后者表明其在路上后,发送了微信表情符号【赞】。


“结合双方的前后聊天内容,一审法院认为该微信表情符号【赞】并非是对卢泓歌词的认可,而是属于礼貌性回复,不能作为卢泓交付的歌词符合诉争合同约定的依据”,上述判决书如是写道。


而在另一份民间借贷案的判决书中,贷款人张辉锋给借款人闫浩发微信,罗列了后者的借款明细。闫浩则回了一个表情符号“OK”。这一表情符号在张辉锋看来意味着认同,但闫浩称:这个“OK”不是认可张辉锋的微信内容。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辉锋提交的微信记录,没有得到闫浩的明确认可,因而该微信内容不能作为后者尚欠张辉锋相应金额的依据。


“表情包”含义存在分歧 解读难度大

表情符号的表意解读具有较强主观性,缺乏统一标准,法院难以精准“翻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如在广东地区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中,承租方刘某某在租赁期满后,面对出租方多次提醒、提出加租意愿,既不表示继续承租,也不表示搬离案涉房屋,只是回复了一个“太阳”表情符号。后双方就该表情是否代表达成加租合意产生分歧,出租方起诉至法院并据此主张承租方同意加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中,被告马某某因与原告刘某某发生矛盾,便通过微信向刘某某发送了多个“炸弹”的表情符号表达情绪,刘某某认为该表情系人身威胁之意,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马某某进行赔礼道歉,后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

同一表情符号在不同手机设备中也会存在显示差异,如苹果IOS系统中的“尴尬微笑”表情在安卓系统中显示为“开心大笑”,极易造成双方理解误差。

作为研究网络表情的学者,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副院长胡凌指出,随着即时通讯软件的普及,人们越来越多地用网络表情来表达自己的态度,网络表情也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法庭上作为证据。


胡凌说,就国内的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占决定作用。不过,鉴于表情符号含义的模糊性,如何解读、认定网络表情的含义,确实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司法者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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