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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上诉,源于法官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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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众所周知,法官的权力是相当大!比如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负责把控整个庭审的流程。从开庭日期的确定,到举证期限的安排,再到双方举证质证的顺序、发言及辩论的引导,均由法官主导。

当事人能否继续补充、发表观点,都需获得法官的许可。此外,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恰当,法官有权进行释明,并建议其变更诉讼请求。

需要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申请律师调查令,同需由法官决。更为重要的是,案件判决结果也是法官说了算。

虽然,案件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但按照目前司法实践,二审改判的几率极低。

法官权力的核心,实则在于其手中的自由裁量权,这对当事人影响深远。很多当事人选择上诉,正是基于对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当使用的担忧,认为判决不公或滥用职权。

假设,法官在一审中严格依法判决,且判决结果符合法律。即便败诉,该方当事人咨询律师后认为上诉无望,或确认一审判决无误,通常会选择接受而非上诉。

然而,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缺乏严谨性、掺杂个人情感,未能妥善把握裁量权的边界与尺度,忽略公平性与合理性,就可能偏离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原则,让败诉方感到不公,从而提起上诉。

其实,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因为现实情况复杂多变,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法律条文难以穷尽所有可能。

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官需依据法律原则与适用范围,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受害方实际损失、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法律框架内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决。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与常理,既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要基于合理的逻辑推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判决的依据与理由。

然而,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把握确非易事。相较于明显违法的判决,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往往会因“合法而不合理”引发不同理解。

一方面,法官在法律规行使自由裁量权,比如存在某种情形下,法官应当判处予以赔偿,只要作出了赔偿判项,就不存在违法问题。

但另一方面,合法不一定就是合理,最为常见的是在比例或程度上,因法官的不同理解和价值取向而有所差异。实践中,这个差异带来的问题反而更大,很多案件上诉正是源于此。

例如,在婚内出轨案件中,不同法官可能因对出轨行为影响的不同评估,而作出从2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离婚损害赔偿判决。

赔偿2万跟赔偿10万,虽在法律框架内,但往往令当事人难以接受,不少当事人质疑法官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有的认为法官判决不公,选择提起上诉,以寻求自己心中的那份“公正”。

因此,很多案件上诉,往往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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