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这话有多少人信了?
有人问,律师真的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吗?这个问题,真的很扯蛋!!
网上看普法文章、视频,不时会看到对律师评价最多的观点:律师啊,吃了原告吃被告。
这话可能是说多了,传着传着,越来越人信了。所谓“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是真理,谣言重复一百遍就是真相!”
而这种说法分析下来,会发现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逻辑上、情理上都说不通。要说现实情况,更是少之又少!
真能做成的律师,除了自己本事大外,还要对方当事人很有钱,而且脑子还是进水的那种。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律师执业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其中法律明确禁止了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即所谓的“双边代理”。
双边代理会导致利益冲突,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所不容许的。
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都是以XX律师所作为签约主体,由律所盖章,尤其律师多的律所,盖章前都需要做“利益冲突排查”,查下对方当事人是否曾委托过本所的律师。
如委托过,是不允许承接该案,小所也一样。这就避免了同一家律所的律师,在同一个案件中,既做原告的代理人,又做被告的代理人。更别说同一个律师,哪怕是一审、二审、再审都不允许。
其次,从实际操作和信任基础的角度分析,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的是基于信任的委托关系。
没有信任,当事人是不可能委托这个律师,这是常识!
律师一旦接受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就会全力以赴地维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可能同时去赢得另一方的信任。有时候,律师还会被对方当事人“辱骂”、“痛恨”,更别谈信任。
试想,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表现出对双方都有利的态度,不仅会破坏与委托人的信任,还可能被双方同时质疑其专业性和公正性。同时吃原被告,这事简直是反人性的,除了导演敢这么写,现实是不可能的。
再次,谈谈刑事案件,那就更扯了!!
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检察院作为公诉人,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试问哪个律师这么强大,可以“吃”检察院?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而不是与检察院进行利益交换。
说句难听点,嫌疑人要影响司法公正,直接"讨好"法院就完了,让某官去“吃”,而不是让律师去吃。
最后,对律师“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刻板印象,主要源于对诉讼过程和结果的误解,以及部分影视剧的误导。
诉讼结果是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决,而非律师能够单方面决定。律师的职责是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辩护意见,给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但并不能保证案件的输赢。
因此,一旦败诉了,就可能出现当事人对律师不满的言论。如原告输了,就可能认为自己律师吃了对方的好处,故意让自己官司输了。
但对律师来说,口碑是最重要的。哪怕对方出“重金”收买,但比起自身口碑、以及干“坏事”后受到的严重处罚,没几个律师会去干的,而且干了也不一定有效果。
再说,现实中对方真花了重金,为啥不去收买法官?这才是能决定案件结果的人,有这个经济能力的人,他们脑子是生锈了吗,别闹了。
最后,如今影视剧都喜欢拿律师跟法官、检察官做对比,反衬手法,懂吗?导演最擅长的“拉踩”,懂不?反正,柿子都是挑软的“捏”。就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