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上半年,杭州某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叶某某、经理张某某委托蔡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带有该注册商标的礼品盒65000个,并由吴某某、朱某某将正规途径购得的该品牌的散装粽子装入礼品盒内对外出售。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余杭区市监局)调查后于2021年6月1日将案件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立案,后该案被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余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11月30日,余杭区检察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杭州某公司、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杭州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某某、张某某、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6万至5万不等的罚金。同年12月20日,余杭区检察院对吴某某、朱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件办理过程中,余杭区检察院邀请余杭区市监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案件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充分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在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余杭区检察院向余杭区市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二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2022年1月28日,余杭区市监局依法对吴某某、朱某某所在的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6008.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实现行刑衔接双向闭环,协同保护“老字号”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在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双向流转过程中,余杭区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协商,准确认定擅自将他人商品再包装后继续标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类案办理指明了方向。同时,市场监管局根据检察意见对被不起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则实现了对商标专有权的严格保护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个案处理中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