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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里仁:关于城市交通路权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2017-02-07 段里仁,毛力增 世纪交通网

一、路权概念的提出

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使用权,是交通范畴内特定的、由交通法规赋予给交通参与者的一定空间和时间内在道路上进行交通活动的一种权利,包括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和占用权。美国的路权表述为在通行中或者在路口处的优先权,车辆必须避让有优先权的行人或有优先权的其他车辆。

如同社会生活中,人们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样。在人们参与交通活动的过程中,交通参与者同样必须遵守法规,必须有各种权利和对应的义务,它与社会中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一样,受法律保护和具有不可侵犯性,侵犯他人路权是侵权行为的一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容易将个人财产权利被侵犯认为是侵权行为,而不会意识到侵犯路权同样是侵权行为,从侧面反映出人们的路权意识需要加强。

在路权分配方面,我国长期以来存在“以车为本”的倾向,不论是修建高架桥还是人行天桥,都以如何让车辆行驶的更加畅通为目标。在路权分配上,往往为了拓宽车道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挤占自行车道和人行道。路权在分配上以满足低效率的个体交通工具为目标的思路,无形中鼓励了小汽车对路权的占用,恶化了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的通行条件,造成了交通秩序混乱的局面。在路权维护方面,不同交通参与群体内部和群体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侵权行为,人们的路权观念亟待提高,侵占路权的现象极为普遍,闯红灯、占用便道、乱停车、随意占用车道等都是侵占路权的具体表现,见图1、图2。

因此,构建合理的路权分配机制,促使各种交通方式“各定其位”,树立和提升路权意识和观念,是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的根本出路,以法治交通的核心,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营造各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氛围,是实现有序交通、安全交通的重要途径。路权观念是制订所有交通法规的依据,是规范所有交通参与者交通行为的准绳。

二、路权的基本特点

1、权利的相对性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也没有无限制的权利。任何权利都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行使权利的范围受到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一个主体的权利不受约束必定会影响到另外一个主体权利的行使。因此,路权作为权利的一种,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具体来说,它受到空间、时间、速度、车辆类型和环境等因素的约束。

R = f (s,t,v, N,E,…)

式中:s—— 空间;t——时间;v——速度;N——车种;E——环境。

根据各自的交通特点,不同类型的车辆(公交车、警车、消防车、急救车、私家车)、不同等级道路上的车辆(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以及不同的交通参与群体(驾驶人、乘车人、骑车人、行人),在交通系统中的路权因时、因地而异,时空的转化,路权也会出现变化,体现了路权具有相对性的特点。

2、责权的对等性

路权必须遵循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选择,即路权的大小取决于其承担责任的大小。比如:公交车在公交专用道内享有专有路权,其基本前提是其人均占用的道路面积小,即占用少的道路资源是其享受优先路权的条件。公共交通承担的是公众基本出行的需求,相比之下,私家车由于承担的是个体小范围的出行,其对城市交通的贡献小于公共交通。因此,在城市内路权的安排上,应体现公共汽车优先于私家车的特点。

3、路权的排他性

路权分配的是有限的道路时空资源,在特定时空范围内,一方拥有了路权势必会排斥另一方拥有路权,因此,路权具有排他性。路权的制定是基于规律的总结,它需要得到交通参与者、交通管理者共同遵循。

对于交通管理者来说,重要的是保障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正当合法路权得到法律保护。对于交通参与者来说,一方面要尊重他人的路权,不侵犯他人的路权,另一方面要自觉行使自身的路权,自觉维护自身的权益。目前,普遍存在着侵犯他人路权或放弃合法路权的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构建和谐的交通环境。

4、路权的严肃性

路权和交通道德处理的都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不论是倡导路权观念还是交通道德意识,其根本出发点在于促进不同交通参与者之间的关系。路权观念与交通道德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但又存在本质区别。权利是由法律赋予和规定的,具有法律的严肃性,道德则是社会约定俗成的规则。交通道德调整是法律规定范围内,在明确路权的前提条件下人与车、车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车让人、人让车、车让车”作为宣传口号,具有简洁响亮的特点,容易被人们记住,而且其中蕴含的礼让精神值得倡导,因为礼让是交通道德的核心精神。但是,从路权角度来说,容易造成路权界定的混淆,礼让的前提是在明确清晰的路权划分前提下,比如“车让人”的前提必须是行人有优先通行权,而不是一种无原则、无秩序的让行。无原则的“礼让”会削弱路权的严肃性。

三、路权的分配及保障机制

道路是公有、公开、公用的,而且是有限的的资源,所以必须在使用上坚持交通公平性原则。道路的公有性是指道路资源属所有纳税者所有,属所有交通参与者、使用者。公开性指所有使用道路的行人、车辆都是公开的,是人人皆知的。公用性指道路资源应为所有参与者使用。路权的分配,实质是对有限的道路资源的分配,通过路权的合理分配,保障所有交通参与者的道路通行与使用权益。

基于道路资源的有限性及公用性,路权分配应掌握公平性原则、可持续原则。具体表现为:人均道路面积小者优先,即公交优先;对环境影响小者优先,即排污量小的车辆优先;工作紧急程度大者优先,即紧急车辆优先;交通弱者优先,即行人自行车优先。对路权的保障,包括三个层面:一是通过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路权意识,这是根本基础,但是一个相对缓慢的过程;二是通过政策导向和设施的设置反映和体现出路权的分配理念;三是通过执法,强化路权的分配,落实分配机制。

1、轨道交通享有专有路权

轨道交通是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路权分配上给予轨道交通优先是其公交优先的体现,符合路权分配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与此同时,轨道交通的行驶特性决定了其需要有专门的轨道。通常情况下,轨道交通采用专用路权的方式保障其安全通行。在一些轨道交通出行为主的城市,还设置有轨道交通专用街道,这些街道上,其他机动车禁止通行,见图3。有些城市则将轨道交通采用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分离,见图4。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特意在站台上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内容为“犀牛在踩滑板”,旨在强调轨道电车的巨大惯性,提醒人们注意避让有轨电车,见图5 和图6。在这种情况下,轨道交通的路权等级高于行人。

2、紧急车辆在执行任务时的优先权高于一般车辆

警车、消防车、急救车、工程抢修车辆在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不受信号和路线的限制。在一些国家,针对这些车辆在城市的一些主干道上设置有紧急车道(Fire Lane),平常车辆可以通行,一旦有紧急车辆的警报声,行驶在该车道内的社会车辆需立即腾出,见图7、图8。采用这种形式,既保障了紧急车辆的通行,又减少了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对正常道路通行的影响。紧急车辆享有优先权的前提是其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执行任务之外的紧急车辆不在此列。

3、公共交通享有优先路权

保障公交的路权优先是公交优先重要内容,公交路权优先具体表现为空间上的路面优先和时间上的信号优先。公交路权优先分为四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公交专用街道(见图9),第二层级为公交专用道,第三层级为公交优先道,第四层级为公交车站优先停靠。在一些城市中心交通枢纽(地铁站、火车站、轻轨站、公交总站以及广场和交通繁华路口等)前的公交专用道,大多采用物理隔离式或其他优先度高的形式。在一些街道,单向共三条车道有两条设置为公交专用道(见图10),在葡萄牙里斯本广场,一共十条车道,其中有六条为公交专用道(见图11)。除了路面上的优先,在很多交叉路口的信号控制同样体现出公交的优先,伦敦在一些路口禁止车辆左转和右转、掉头,但公交车可右转(英国是左行国家),见图12。

4、自行车和行人路权优先

自行车和行人交通作为绿色环保的交通方式,是城市宜居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交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保障自行车和行人的路权,有利于实现城市交通方式的转变,减少小汽车交通的出行,有助于极大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因此,在交通的路权分配充分考虑自行车和行人,是公平性原则的体现,是我国交通发展必须遵循的理念,见图13 和图14。

5、路口、路段的路权清晰化

在路口,主路和支路上车辆有优先通行的差别,同时还有直行车辆还是转弯车辆优先通行的差别。为保障交通的正常通行,必须在路口的交通设施上体现出优先权。通常来说,直行车道路权优先,见图15,但路权的分配同样要因地制宜,有些路口直行车辆较少,可以设置为左转弯车辆优先,并用加粗的线条提示驾驶人,见图16。

四、结束语

路权意识是交通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涉及的对象既包括对路权进行配置的交通决策者、规划者和管理者,也包括交通参与者。路权意识的改善是一项需要长期持续努力的工程。侵权行为的共性之一在于强者欺负弱者,在路权上的侵权行为更多的表现为交通强者挤占交通弱者的权利。路权既是交通系统中的权益,同时它是公民各项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其路权意识的提升与人们整体的权利意识有关,既需要有自身维护权利的意识,更需要有权益受到尊重的社会氛围。

(本文源自:《综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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