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剥开创业大神开设“恋童网站”的洋葱皮

2017-08-01 唐映红 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中国新闻周刊》特约撰稿|唐映红本文首发于中国新闻周刊杂志新媒体平台

 

不久前,曾获得电视节目《超级演说家》全国季军的许豪杰陷入到一场不折不扣的丑闻之中。先是有自媒体爆料指控他开设了一家涉嫌“恋童”的网站,并以大量翔实的涉嫌儿童色情的截屏图片为证。许豪杰否认指控,并试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反控网友诽谤。

 

先说事情的定性。一个所谓的创业大神因为开设涉嫌“恋童”的网站而被卷入舆论漩涡,这首先就反映了我们的社会在保护儿童,警惕性侵儿童方面的观念相比过去有了明显的发展嬗变,从无知到忽视到懵懂到警惕,无论怎样,都应该视为一种文明发展的积极进步。

 

其次,从曝光出来的相关涉嫌儿童色情的图片来看,许豪杰个人开设的网站“正太天国”确实具有很明显的恋童倾向。但是,仅仅具有恋童倾向本身未必如某些个人媒体所指责的那样“人渣精英化”,具有恋童倾向本身与道德过错并无必然关系;只有因其“恋童“倾向而实施的性侵儿童行为——事实上无论是否有恋童倾向,只要实施了针对儿童的性侵——才可能构成严重的违法犯罪。

 

因此,有必要把这起涉及恋童癖,以及关于儿童性侵现象的洋葱皮剥开,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洋葱第一层:

恋童癖是一种个体无法选择的性欲倒错,

甚至精神障碍

 

从精神病学角度,恋童癖本身被视为一种异常的性变态,是性欲倒错的一种。在业界奉为圭臬的《美国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中,自己因为恋童感到痛苦被称为恋童障碍(Pedophilic disorder),构成临床上可甄别的恋童障碍,至少具有三个要点:1、长期以来通过对儿童的性活动从而激起反复的强烈的性唤起,表现为性幻想、性冲动或性行为;2、实施这些性冲动,或者这些性冲动或性幻想引起显著的痛苦或人际交往困难;3、16岁以上。

 

仅仅只有第一点,视为一种性欲倒错,未必构成障碍。“通过对儿童的性活动”不仅仅是指对儿童的性接触,还包括通过浏览儿童色情图片,描写涉及儿童的色情文字来获得反复的强烈的性唤起。

 

以此观之,从许豪杰开设的“正太天国”,以及长时间关注涉嫌恋童的账号,基本上可以判定其确实具有明显的恋童倾向。

 

但是,具有恋童倾向却并非个体自己能够选择的结果。从行为层面,普通人在面对儿童的时候,不会激发性唤起;但是恋童癖者却会被激起性唤起。严格地说,恋童癖是性取向的一种,从心理学和生物学的角度,与同性恋、异性恋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性恋是可以对成年同性产生性唤起;异性恋是可以对成年异性产生性唤起;恋童癖是可以对儿童产生性唤起。

 

与同性恋、异性恋一样,恋童癖具有与生俱来的先天因素的影响,包括基因和早期胚胎环境。而且,一名恋童癖者基本都是终生的问题,与他个人的主观努力没有必然关系。所以,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具有恋童倾向就视其为道德败坏;事实上,仅仅是临床上可以甄别的恋童障碍者在男性人群中的比例大约在3~5%(没错,与绝对同性恋者的比例大体相当),不构成障碍,但反映出恋童倾向的比例就更高了。

 

所以,许豪杰即便真的是一名恋童癖者,他也不是“人渣”,他只不过不幸是一名与生俱来的性欲倒错者。

 

洋葱的第二层:恋童癖被警惕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一种体现

 

既然恋童癖者与同性恋、异性恋有着相似的心理和生理基础,那么为何同性恋会在精神病学从性变态中删除,视为人类正常的性取向之一种,而恋童癖却被严厉地禁止并被警惕,不能一视同仁?

 

原因很简单,同性恋也好,双性恋也好,他们性唤起的对象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但恋童癖针对的性唤起对象是儿童(13岁以下),不具有民事能力。恋童癖者无论是引诱、胁迫或是欺骗的方式来与儿童发生性行为都可能对儿童产生损害以及严重的发展问题。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全世界对恋童癖者最为警惕的一个社会,无论是有过性侵儿童经历,或者有证据表明浏览、下载或传播儿童色情材料的恋童癖者,不仅会被追究严重刑事犯罪并服刑,即使是刑满释放后也会被“标注”,向所居住社区的居民公开其恋童癖身份。换言之,有孩子的家庭可以通过基层警局公布的恋童癖信息来获知应该避免自己的孩子与哪个“邻居”接触。

 

正是因为恋童癖终生问题,所以美国会对违法犯罪的恋童癖者进行终生的“标注”。不仅美国,还包括其他许多国家,包括中国的近邻韩国,对有过严重性侵犯罪的恋童癖者会实施所谓的“化学阉割”,即通过注射药物来抑制睾丸酮分泌,因而降低和抑制恋童癖者的性唤起。

 

以此观之,许豪杰如果是在美国,哪怕他并没有实施过针对儿童的具体性侵行为,仅仅是他浏览和经营的个人网站上那些明显带有儿童色情意味的图片,也足以构成严重的犯罪,他不仅会因此而锒铛入狱,而且可能会被终生“标注”,他无论居住在哪里,邻居们都知道他就是一名恋童癖者。 

洋葱的第三层:

如何对待恋童癖以及儿童性侵犯罪,

是个立法的问题

 

既然如前述许豪杰业已曝光的行径在美国已经足以构成严重刑事犯罪,但在中国,许豪杰是否构成违法犯罪尚且模糊。中国在针对儿童性侵,以及浏览、传播儿童色情方面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大片的空白。

 

例如,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与14岁以下女童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却没有规定对男童的保护。经由中国媒体曝光和引起广泛舆论关注的性侵儿童事件几乎都集中在性侵女童方面,几乎没有关于男童被性侵的事件被媒体聚焦和舆论关注。

 

男童被性侵与女童被性侵同样严重,对受害儿童都可能带来同样严重的损害性后果。这是其一。

 

法律不仅应该对具体的性侵犯行为进行明确的定罪,而且也要对可能的性侵犯行为进行限制、禁止和定罪。浏览、传播、制作儿童色情行为应当被严格禁止,并单独入罪。一些儿童色情图片,从现行法律上根本构不成“色情图片”的范畴,例如,儿童的裸照。甚至一些父母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发布自家幼童的裸体图片,尽管这些图片没有经验意义上的色情意味,但对恋童癖者来说,却可能激发强烈的性唤起,并可能导致对儿童的盯梢、接触以及实际的性侵伐。

 

更重要的是,对于有过明显恋童行为的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应该从法律上予以限制。例如,恋童癖者不能从事儿童教育、护理、托管等职业。像多起媒体报道的学校或托管机构发生的性侵女童事件,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因为缺乏对恋童癖者的甄别和限制。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许豪杰的行为未必违反了中国的法律,那么他当然有权利为自己辩护,并且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利。媒体以及舆论以国外的法律来指控中国的一名恋童癖者,至少从法律层面上是不合时宜的。不同的国家对待恋童癖的法律是不同的,有些国家甚至是合法的,像伊朗法律规定结婚年龄为9岁,那么与儿童的性行为在伊朗只要缔结婚姻就是合法的。

 

在我看来,许豪杰涉嫌浏览儿童色情材料以及经营恋童网站引发的舆论热议事件,从提醒和呼吁社会关注恋童以及儿童性侵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以此来一边倒地将许豪杰描述成“人渣”却是不妥当的。恋童癖者无法选择和改变自己对儿童会产生性唤起的与生俱来的性反应倾向,那么一个社会的法律、社会规范、舆论共识、主流意识形态、教育、媒体等等众多因素一起构成对天生的恋童癖者的有效规训,使他们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媒体也好,社会舆论也好,以这起事件为契机促进在保护儿童,警惕恋童癖,惩戒儿童性侵或可能对儿童带来性威胁行为方面社会观念的进步,立法的完善,而不要针对许豪杰“痛打落水狗”,他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犯罪起码在当下还是相当模糊的。

叶选宁|林存德|布小林

赖声川|丁石孙|华西医院

郭伯雄|中纪委|首富扶贫

黄奇帆……


回复

“人物目录”

“调查目录”

“特稿目录”

“往事目录”

提取更多过往文章

点击阅读原文获得历史消息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