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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毁田获刑罚,复垦复绿可从轻?

2017-07-04 山东高院 土地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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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洪玉系山东省某县居民,在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其租用的基本农田及周边荒地、沟壑等共计32.62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沼气厂、洗土厂,经鉴定,共造成26.47亩基本农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赵洪玉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且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对涉案土地投资复垦,并于其后主动调整复垦方法及措施,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洪玉在明知涉案土地系农业用地的情况下,为谋取自身利益,违法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并积极进行复垦,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明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认定赵洪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土壤污染、土地退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土壤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危害居住环境、破坏生态平衡。本案被告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行为清楚,理应严惩。但综合考虑其是初犯,且犯罪后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投资进行复垦,可从轻予以惩罚,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宽严相济的刑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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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蕾  审定:毛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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