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遇到这些疑难问题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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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宗土地5 年前已被征收,但当地居民并没有接到任何被征收的通知,也没有收到相应的补偿金。这种情况下,还能按照5 年前的征收条例执行么? ——网友 一壶老酒
答:征地批复后,若当地政府确实未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公告(注意:不是通知)、补偿安置、收地、注销登记等实施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第四条第(十九)项“严禁闲置土地”之规定,如若存在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可能导致批准文件失效;满两年未供地的,可能扣减相应指标,对具有耕作条件的土地,交由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或由当地政府组织耕种。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至于是否按5 年前的征收条例执行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要看该条例本身是否依然适用,以及该条例及具体规定有无被国家法律法规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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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998 年,县政府未批先征了一宗土地,买受人乙交付了土地款,但未办土地证。在其后的行政诉讼中,法院判决办理土地证。现该地涉及征收,正在办征收手续。请问,征地补偿是补给农民,还是补给法院判决的权利人? ——网友 何丘比
答:县政府的未批先征与买受人交款拿地的事实行为,并不影响案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与征地补偿的对象,故原农村集体和农户仍是征地补偿的对象。但在补偿时,要考虑该原农村集体和农户已经领取补偿安置款项的事实,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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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重点项目先期开工建设,当时土地补偿和土地报批是按老区片地价进行的,但新区片地价实施以后报件才批复。因此,征地公告和安置补偿公告都是按新区片地价予以公布,请问怎样完善征地手续?——网友 云
答: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款项并非国务院或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中的一项内容,征地批复内容一般包括征收、农转用,只是审查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规政策。因此,在征地批复后若遇征地区片综合价调整的,由市、县政府批复执行新标准即可,无须更改征地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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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 国土局组织清点了拟征收当事人B 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第三人C 某向A 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向其公开B 某承包地上的附着物清单。A 局收到C 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B 某送达了权利人意见征询单。此后,B 某向A 局出具不同意公开信息意见书,明确提出不同意向C 某公开相关信息。请问,A 局能否以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向C 某公开B某的附着物清点信息?地上附着物清单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网友 绿水青山
答:地上附着物,一般是指房屋、水井、水渠等附着于土地上的附属建筑或设施。承包地上农作物、苗木等一般归入青苗。故本问题所涉多半是青苗。为了便于理解,本解答还是称作地上附着物。
从个人隐私的定义和类别看,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清单并不属于个人隐私。实践中,该地上附着物清单一般由村委会掌握,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按村务公开规定来处理。如若国土资源部门或乡镇政府在行政管理中获取了这类信息,考虑到征地补偿的复杂性,可以该信息与第三人生产、生活、科研需要无关之由不予公开;在征地补偿工作未完成前,也可以过程性信息之由不予公开。但从发展方向看,这类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推动征地工作开展。
从处理路径看,这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实际上涉及补偿的公平性及群体对征地补偿的监督。因此,可以引导申请人通过信访等补偿安置处理途径解决实质争议。
(本期答题专家: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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