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人行、财政部、发改委发出最强音!60多万亿“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延至6月底、免罚息、不计不良!
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院长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摘抄等。
刚刚,银保监会、人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一、本次五部委发文核心内容是:
1、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如果中小微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可提出延期申请。银行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于需要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其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2、通知对湖北地区有特殊安排。
扩大政策覆盖范围至湖北地区各类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都可以享受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
银行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FTP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二、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总体解读:
1、政策实施范围比我们央行和银保监会定义的普惠口径小微要宽泛很多。银保监会和央行也制定了大量扶持小微政策,主要是定向降准和两增两控,同时五大行需要每年增长30%,但基本都是限制在1000万以内单户授信的普惠小微+个体工商户等,这些普惠口径小微总体量大约10万亿多一点。此次惠及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大约占66万亿中小微贷款总额的30-40%,月25-30万亿。
此次五部委发布的本金和利息延期到6月30日,中小微划分主要标准是2011年4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定义的中型企业、小微企业,外加个体工商户。
截至2019年三季度末,全国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6.39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31万亿。也就是1000万单户授信以上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搞到24万亿,占比70%。
2017年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基本差不多,最近2年可能因为增速低于小微,略微少一些,笔者预计中型企业贷款在30万亿左右。
即便按照2019年9月末的数据,此次工信部和银保监会政策惠及面之广历史罕见,也就是总计66万亿中小微企业贷款本金和利息如果在1月25日到6月末之间到期都可以延期至6月30日,免收罚息,而且不下调风险分类,不计入征信。当然66万亿总贷款,大部分也不属于这期间到期的,如果平均按照1年期来核算,5个月期间到期的应该25-28万亿。
2、明确受此次受疫情影响导致的政策性延期不下调风险分类,也就是本来正常或关注类贷款不会因为此次展期纳入不良!
文件原文表述:"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这是非常重要的表态,此前没有文件明确敢这么清晰的说不计入不良,而且是全国范围内的政策。上海局2月1日的文件也只是说银行可以因疫情影响出现逾期90天不纳入不良,但是具体判断仍然银行定夺,也不鼓励。
此前银保监会新闻发布会表述也比较模糊,适度提高不良容忍度。
这次五部委的文件明确表态,也给企业和银行吃定心丸。如果银行可能下调不良,即便让企业申请延期,广大中小微企业也不敢申请延期。因为一旦计入不良后续对企业再融资影响比较大。
3、此前2月1日上海银保监局也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发展保障民生服务的通知》。核心几个关注点:
(1)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不强制要求此类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贷款归为不良。
逾贷比: 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比例=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不良贷款×100%
从2018年披露的年报,大约60%以上的银行明确表示已经将90天以上逾期贷款全部纳入的不良贷款,2020年初银保监会监管工作会议中,明确表示所有90天以上贷款都已经纳入不良。
上海局明确的口径也是非常重要信号。不过上海局2月10日的文件也只是说不强制。这次银保监会和工信部的文件更加明确,就是说不下调。
(2)2020年6月30日前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按期还款的客户主动进行续贷,续贷期限不超过一年。
目前为止监管层面最明确的诉求:之前总会只是粗略提及不抽贷不断贷,上海局的三项措施总体是比较大的突破,也非常具体,可执行性更强。其实上海局的做法更加彻底,延期可以长达一年,也就是理论上6月底到期贷款可以延期到2021年6月底,此次工信部和银保监会口径是最长只能延期到2020年6月底。
(3)对于受疫情影响资金需求扩大的存量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要主动增加授信额度,不强制要求额外提供新资料,不强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
4、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有充足保障,但是信用风险仍然需要自己承担
流动性方面,不要担心央行的流动性提供能力。这次发文主角是银保监会,之所以把央行也一起拉上,央行主要就是提供资金的角色。所以文件最后非常明确: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信用风险仍然商业银行承担,所以全国性政策也只能延期到6月底,也就是6月底不还钱,银行自行判断,如果资质好的再延期,其他判断资质不好的可以采取资产保全等手段维护债权。这也是适度原则,也需要维护银行自身的资产安全和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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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6号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有关部门作了深入研究,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到期本金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企业、担保人等协商处理。
二、关于贷款利息支付安排
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三、关于湖北地区特殊安排
湖北地区各类企业适用上述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四、关于企业新增融资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
五、落实要求
做好需求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明确支持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评估企业状况,调整完善企业还本付息安排,重点支持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批发零售、文化娱乐、住宿餐饮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倾斜。
有效防范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六、有关配套政策
对于上述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中国银保监会 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20年3月1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个专项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加强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目前已经取得积极成效。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复产延期,中小微企业开工率不足,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流动性压力亟需纾解,有必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将有助于缓解企业财务支出和流动性压力,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的缓冲期,有利于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
本政策强调精准支持,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搞一刀切。
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如果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可以向银行提出延期申请。
银行可根据企业受疫情影响和经营状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于需要延期支付的贷款利息,其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通知》对湖北地区有特殊安排。一是扩大政策覆盖范围。湖北地区各类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都可以享受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二是给予专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主要操作流程为:
首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出贷款延期还本付息的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企业开通线下和线上等多种申请渠道。
其次,银行要及时受理企业申请,客观评价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限时回复办理,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安排。
此外,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如果企业有更长期限的贷款延期还本需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政策操作流程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
监管政策方面,对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
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就要认定为不良。
货币政策方面,人民银行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
财政政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对于贷款期间企业经营出现实质性变化的,及时予以相应处置。
同时,应完善反欺诈模型运用,推进信息共享联防。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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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口径和银行统计虚报处罚案例大盘点
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口径非常关键,监管部门任何指标设定都需要严格的统计口径作为基础。
1、在2011之前,实际上小微企业这个概念尚未出现。比如《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和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用的都是中小企业这个概念。
2、2011年,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我国企业划型才有了正式标准。300号文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此后,监管部门出台的小微企业政策,基本都是针对该划型标准中所提到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为了补充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标准,一行三会和国家统计局印发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至此,除了卫生和教育这块企业型态较少的行业都有了明确的划型标准。
3、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都属于法人单位,广义上的小微企业则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无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等私营经济体。2013年,银监会印发《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明确:“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的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主贷款”。
(一)人民银行MLF和再贷款对应的小微企业
央行MLF,再贷款合格质押品中的小微指:2018年6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MLF、再贷款的合格抵押品范围。后来单户授信改为1000万。
定向降准的普惠金融口径也是这个口径。
(二)资本计提中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
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可以按照75%计量,除要符合300号文小型和微型企业扔定标准外,同时还要满足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500万元;商业银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2020年最新的1104报表,中将标准提高到1000万单户风险暴露,参见《银保监重磅:小微单户低于1000万即75%风险权重!》。
(三)“两增两控”中的小微企业标准
2019年银保监会的“两增两控”中的两增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此处,小微企业包括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但比300号文的国标的小微范围要狭窄很多,把很多大小微排除在外,也可以有效防止很多假小微混指标。5大行的普惠金融小微贷款每年30%增速考核指标。注意前面定向降准央行口径和这里银保监会两增两控口径基本一致,但区别在于票据贴现央行不认可,但是银保监会认可。
(四)监管对小微企业统计口径虚报零容忍
近日,江西银保监局分别处罚了6家农商行,均为针对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的双罚。注意因为小微和涉农被双罚是历史首次!
1、南昌农商行
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罚款30万元,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
2、江西赣昌农商行
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罚款30万元,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
3、江西新建农商行
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罚款30万元,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
4、江西湾里农商行
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罚款30万元,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
5、江西进贤农商行
存在虚报涉农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罚款30万元,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
6、江西安义农商行
存在虚报涉农、小微企业贷款数据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机构罚款30万元,对管理责任人给予警告。
7、过去4年相关罚单汇总
此外笔者统计过去4年小微和涉农贷款的处罚案例,主要罚单都是2020年2月分之后,充分体现未来的监管趋势,大幅度强化对小微和涉农虚报高压态势。过去4年20个罚单,其中12单是2020年2月份的罚单,而且都是江西局的罚单;除去2020年,过去4年加总也就8个罚单。而且过去的处罚都没有双罚,也就是没有因为这个事情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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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根据以往经验调整成功的比例大约70-75%左右。仍然有挑战失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