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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原创 | 多次大量购买航班延误险进而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案件回放
二诈骗罪及保险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李某行为的法律分析
(二)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航空延误险是当投保人,也就是乘客在合同里约定的要乘坐的航班发生延误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保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以航班延误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为保险标的,而该保险标的的设立主体恰恰是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也是由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合同,李某在整个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选择的状态,因此李某并未虚构保险标的。关于李某亦未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的理由前文已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保险公司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航空延误险是由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商业保险,保险公司以发生合同约定的客机延误情形为唯一条件,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由于航空延误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且该延误并非因被保险人导致,所以保险公司在保险金给付要件存在的真实性上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更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支付保险金的情况。
(四)李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1.获得保险金的方式不具“违法性”李某主观上确实具有占有保险金的想法,但是其获取手段并不具有非法性。理由如下:保险的本质属于射幸利益,其保险金的获取具有极大不确定性。李某并不确切知道哪一班航班会因为何种原因发生延误,李某的判断完全是基于对大数据进行分析的结果,就如同买彩票,只不过李某依托于大数据分析从而提高了“中奖”概率。李某通过国家立法确认的保险制度获取财产,其行为不具备刑法的非难性。就如同,有彩票爱好者通过对以往中奖号码进行大数据分析,依托分析结果而频繁中奖,这种行为显然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可否认,李某是利用了保险制度本身的漏洞,但因为制度的漏洞就对李某进行责难,无疑违反了“罪刑法定”这一刑法最基本的原则。相信李某一定也遇到虽然购买了保险但是飞机准时到达情况,这时候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的费用自然就转化为航空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利润,航空公司也不会因为李某没有真实乘坐航班而向李某退还票价。2.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李某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判断标准之一是李某是否使用了真实的身份信息,而不是使用了谁的信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只要求投保人提供的自身及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即可,至于具体身份则在所不问。就航空延误险而言,保险公司只审查购买延误险的人是否同时购买了某个航班的机票,至于该名乘客到底是谁以及是否实际搭乘该趟航班,亦非关注要点。所以,只要李某在购买机票及航班延误险时所提供的他人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对价,则其行为就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性。从行为内容上看李某的行为与机票代订机构的代订行为是极其相似的,唯一的区别只在于保险受益人不同。如果机票代订机构的行为不应受到刑法的谴责,那么同样李某的行为也不应被刑法谴责,即李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3.不乘坐航班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通过对媒体报道的内容进行分析可知,保险公司报案的理由之一是李某并未实际乘坐飞机,因此并未遭受损失,所以其领取保险金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这一逻辑初看起来貌似很有道理,但其实不然。按照这个逻辑,如果这些购票者均真实乘坐了相应的航班,那么李某就不应构成诈骗,进而判断李某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就变成了购票人是否真实乘坐航班。按照这个逻辑,我们就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即以后所有购买航空延误险的旅客都必须准时乘坐航班,否则均涉嫌构成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如果是这样,我相信以后应该没有人会再购买此类保险。旅客购买机票的行为实质上是在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之下,旅客负有支付票价的义务,而无必须乘坐的义务,就如同我们去买包子,只有支付价款的义务,而没有吃包子的义务,相反我们却拥有如何处分包子的权利。同理,在支付票价之后,乘客当然享有坐与不坐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同时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李某获取保险金是以支付机票和保险费为前提条件的,李某与航空公司之间,李某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均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李某当然享有自行决定坐与不坐的权利,也当然享有在保险条件成就时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借用一句俗语,在坐与不坐这件事上,有钱是可以任性的。
四结语
结合相关新闻媒体报道显示的材料以及上述分析,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刑法具有谦抑性,是保护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非第一防线,只要其他法律能够调整的,就坚决不能用刑法去调整,因为“你办的案件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果不愿意看到类似情况的发生,首先应该做的是完善保险条款和改进投保规则,亦或是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权,而非借助刑事手段。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主体才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存活下去,对政府权力的依赖,只会加剧自身的惰性和无能,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被市场无情淘汰。对李某而言,其行为属于典型的“薅羊毛”,抛开道德层面不谈,在刑法层面是不应被追究的。从民事角度而言,保险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在受益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李某返还不当得利。
注释:
[1]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1000页
[2] 参见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第五版,第808页
作者简介
就职于康达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经济犯罪、单位犯罪辩护与代理以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曾在北京市公安局某业务部门工作十余年,并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期间借调北京市政法委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公安政法工作经验。
刘盛律师,2017年加入康达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争议解决。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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