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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028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2402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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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136辆机动车旧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646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3606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1633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来源/局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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