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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黔南交警 20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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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 60 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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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登记证书未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 967 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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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旧号牌未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 73 辆机动车旧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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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号牌未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 546 辆机动车号牌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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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驶证旧证未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 179 辆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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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驶证未收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 637 辆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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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164 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以下 1816 辆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业务,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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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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