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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关于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列》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向社会公告作废全州有以下情形的605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四)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
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2023年12月14日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旧证书未收回
(共计1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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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未收回
(共计15辆)
三、机动车旧号牌未收回
(共计11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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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号牌未收回
(共计2辆)
五、机动车行驶证旧证未收回
(共计37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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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机动车行驶证未收回
(共计8辆)
END
▌来源: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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