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附案例)
目前,我国关于信托的税收政策很少,即便是这些有限的税收政策,也仅是针对投资信托而不是针对家族信托和慈善信托的。
由于没有针对家族信托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只能套用针对一般经济业务的税法规定对家族信托业务征税,造成家族信托税收政策不明确。
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表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因此,在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先分析家族信托的经济实质,是研究信托税收政策的前提和基础。
家族信托作为企业家或高净值人士进行综合性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涉及多环节的财产流转和分配,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关系到家族信托的成本和相关主体的切身经济利益,是如何设立和运作家族信托需要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01 家族信托的交易方式
在目前家族信托非交易过户登记制度尚未建立的现状下,委托人将不动产过户给受托人,主要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方式是赠与,另一种方式是交易过户,委托人先将货币资金转给受托人,受托人用货币资金购买委托人的不动产。
这两种操作方式在目前一般都会存在增值税、城建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所得税等涉税问题。
实务中,除现金、不动产以外,股权及股份也是企业家及高净值人士考虑设立家族信托比较关注的资产类型。
以股权设置家族信托,主要考虑赠与或交易等方式操作;以股票设置家族信托,主要是交易过户以及非交易过户中的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这其中的涉税问题会存在差异。
02 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分配的涉税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与非货币性资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涉税问题类似。
1、以不动产进行分配的涉税问题
受托人将不动产分配给受益人,按现行税制,受托人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受托人为有限合伙,其合伙人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与上述不动设立家族信托基本相同。
另,根据现行税制规定,对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受益人无偿取得受托人分配的房屋,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设立家族信托时不能忽略的问题。如果受益人无偿取得房屋,被税务机关认定属于接受赠与,进而认定为“偶然所得”,除符合免税情形,受托人会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包括: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对受益人是否属于上述免税规定的范围,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以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问题,受益人存在缴纳印花税的问题。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3、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分配,受托人作为转让方存在缴纳增值税、城建及教育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计税方法与上述分析基本相同。
03 涉税案例
案例1:涉税税种
王先生是国内某制造业企业主,现年61岁,经过几十年的个人打拼和企业经营发展积累了不菲的个人财富。基于财富传承需要王先生拟在境内某信托公司申请设立家族信托。王先生非常关注家族信托相关的税务问题,希望在正式设立前了解:
家族信托设立阶段是否涉及税务问题?如有涉及哪些税种?
家族信托分配信托利益(现金)时是否涉及税务问题?
股权家族信托和不动产家族信托的设立阶段,委托人将股权、不动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在实践中通常被视为财产转让或赠与,需要办理财产权属的转移。股权家族信托阶段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不动产家族信托的设立阶段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实践中,家族信托向受益人进行的资金分配主要涉及受益人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受益人是否应当就取得的信托分配利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明确规定。
造成这种情形的主要原因是家族信托的纳税主体尚未明确,且在《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的九种所得(工资、薪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中,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现金)是否属于以上一种或几种在各地税务机关可能存在不同理解。
据笔者了解,目前在公开信息中尚无税务机关对家族信托利益分配(现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开案例。
案例2:不动产设立家族信托
王先生拟以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的一套别墅作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交付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该别墅购置价800万元,交付信托公司时该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200万元。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仍由王先生家人在其中居住,家族信托结束时,该别墅以实物状态分配至王先生儿子名下,分配时该套别墅的市场价值为1,500万元。
王先生以别墅设立家族信托的整个过程中,涉及两次交易,经过简略计算,将会产生合计280余万元的税费。该案例中涉及的税费详见下表:
注:
1、不考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小额税种及费用。
2、交付阶段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及增值税均采用核定征收率计算。
3、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假定委托人交付房产不符合税收减免政策。
5、计算过程中采用了部分简化。
6、若委托人交付的是非住宅类房产,部分适用税率会更高。
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各地区都有一定差异,需要根据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具体要求确定。
来源:读财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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