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审理关于专利权用尽原则的案件
闻宁阁,博钦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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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初,美国最高法院Impression ProductsInc. v. International Inc.(15-1189)一案,并提出了两个问题:1.境外销售是否用尽美国境内的专利权?2.专利权人能否实施售后限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此前认为,与《版权法》相反,专利产品的境外销售不会导致专利权用尽,并且只要在销售时与买方沟通,售后限制是合法的。
在美国境内外获取使用过的,/或填墨,并且以较全新打印机墨盒更低的成本再次销售该翻新/重新填墨的打印机墨盒,因此可能会降低Lexmark新墨盒的销量。故,分别基于Impression公司侵权的专利以及最终用户侵权的专利,直接且共同专利侵权。Impression公司承认侵权,但基于Lexmark公司首次销售导致的专利权用尽,其抗辩承担责任。地区驳回了售后限制所涵盖的墨盒索赔,但拒绝驳回对最初在美国境外销售的进口墨盒的索赔。
第271条的权利,当其自己出售已授权专利物品时,经清晰沟通的其他合法限制,专利权人可保留此权利”。后者与相反,尤其与最高法院关于的判决相反,最高法院在该案判决中认定教材的境外销售并不导致美国版权用尽。在Kirtsaeng案中,一位学生从泰国合法购买教材到美国进行转售。由于教材在泰国比美国便宜的多,因此被告可以在比出版商要价低的情况下依然获利。联邦巡回法院坚持认定其在Jazz Photo Corp. v. U.S.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264 F.3d 1094 (Fed.Cir. 2001) 一案中的判决,并解释《版权法》是基于与《专利法》不同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