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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特朗普执政时期将有更多窃取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

2017-01-18 东方亿思 知产力国际



作 者 | Aaron Wininger--Perkins Coie LLP

   闻宁阁,博钦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翻译编辑


《1996年经济间谍法》(简称“EEA”)规定了如下罪名:(1)利于外国实体的商业秘密盗窃(以下简称“经济间谍罪”);(2)谋求经济收益且无论受益方是谁的商业秘密盗窃(以下简称“窃取商业秘密罪”)。以上两种犯罪行为的认定均需政府证明:(1)被控侵权人窃取,或者未经持有人授权而获取、毁坏或传递信息;(2)被控侵权人已知该信息为专有信息;(3)该信息实际为一则商业秘密(广义术语)。为确定构成经济间谍罪,政府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明知其行为利于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外国代理人。



另一方面,确定窃取商业秘密罪还另需证明:(4)被控侵权人意图为商业秘密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兑换商业秘密为经济利益;(5)被控侵权人明知或意图使商业秘密持有人受损;(6)该商业秘密是关于或包括在州际或国际贸易中生产或投放的产品。


若个人被指控构成经济间谍罪,其将面临15年以下监禁,并处高达500万美元罚金;对个人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的,其将面临10年以下监禁,并处25万美元以下罚金。另一方面,组织构成经济间谍罪的,将面临100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3倍所窃商业秘密价值,取两者较高值。组织构成窃取商业秘密罪的,最高判罚为500万美元。


奥巴马执政期间,案件规模(一个案件内有数名被告)以及对外籍人士犯罪的关注,尤其是针对中国公民,均有所增长。例如在2016年,美国联邦检察官在U.S. v. Yu Xue一案(案号:2:16-cr-00022 (E.D. Pa.))中指控葛兰素史克公司(GlaxoSmithKline,简称“GSK”)的科研人员Yu Xue和Lucy Xi,以及另外三名中国公民,指控其窃取了关于葛兰素史克公司正在研发的多种癌症治疗药物制造工艺的商业秘密。Xue和Xi涉嫌将该商业秘密提供给在中国初创公司任诺药业(Renopharma)就职的其他被告,为早期的药物开发提供合同研究服务。依照起诉书所述,Xue与任诺药业的所有权利益相关,并期望该公司能从葛兰素史克的专有信息中获利。另一案例,2015年的U.S. v. Wei Pang一案(案号:15-cr-0010)中,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检察官办公室指控六名中国公民犯有经济间谍罪,因其窃取了其美国雇主有关“薄膜体声波谐振器”(“film bulk acoustic resonator”,简称“FBAR”)技术的专有信息,这是在军事通信中有所应用的技术。被告涉嫌将窃取信息提供给一所中国公立高校,协助此高校利用该信息取得军事合同。


特朗普执政期间,基于其竞选宣言,可以期待更进一步地加强商业秘密刑事诉讼。特朗普曾表态,他将“对窃取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进一步加强防御中国黑客的保护”、并对窃取商业秘密犯罪展开“迅捷、坚定、毫不含糊”的行动。


此外,美国司法部已愈加频繁的加强应对中国个人窃取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预期该趋势仍会继续。例如,2016年12月下旬,美国司法部宣布指控三名中国公民,该三人黑客入侵美国律所,以从非公开的客户待合并信息中获利。基于特朗普上述表态,他应该不会阻止诉此类讼渐增的趋势。


最后,特朗普选择Jeff Sessions担任司法部长则进一步表示了特朗普上任后,美国司法部将继续关注《经济间谍法》。事实上,Sessions参议员为主要提起《联邦商业秘密保护法》一案的参议员,该法案已于2016年立法生效。法规创立了针对窃取商业秘密的联邦民事救济,对《经济间谍法》现有的刑事处罚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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