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校园霸凌出手,认定为正当防卫!最高法发布案例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共五件,包括学生霸凌、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违法向未成年学生售酒、婚内监护权、隔代探望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是一件因学生霸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例。案件中,同为14岁的初二学生胡某因怀疑江某某“招惹自己女朋友”,屡次挑衅,并纠集多人殴打江某某。一次,这伙人要把江某某带到厕所,江某某拒绝,便遭到威胁“不去的话,会被强行带走”,江某某遂把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了厕所,15人将江某某围住,并动手打人,面对围殴,江某某最终挥刀反抗,造成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随后,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指控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湖南省吉首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检方申请撤回了抗诉,法院准许撤回抗诉。
由此可见,对于江某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一定争议,但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最高法在发布典型案例中指出,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该案例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是否为主要过错方、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情节,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此外,最高法提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周边同学要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监护人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应当加强管教,并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学校或者监护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另外,本批指导性案例涵括了不少首例指导性案例。例如,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系首例婚内监护权指导性案例,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系首例隔代探望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指导性案例在推动建立司法裁判规则、甚至填补立法空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民法典未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隔代探望权作出规定。如果说立法尚可以留有适度空白,司法则不得拒绝裁判。对此,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明确对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支持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隔代探望,旨在针对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案件明确裁判规则,确保相关案件得到妥当审理。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还介绍,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而应当坚持能动履职,根据案件情况开展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就是适例,法院在案发后及时撤销被害人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正是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延伸工作的应有之义,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温暖。
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司法保护的力度。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做到“宽容但不纵容”,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并且,要围绕校园霸凌、性侵、虐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社会关注的热点、痛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调研,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发布指导性案例、参考案例、典型案例,明确裁判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每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案件依法公正审理。
还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未成年人严格遵纪守法,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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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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