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地产企业开发贷合同是否可以免征印花税
浅析房地产企业开发贷合同是否可以免征印花税
槿思成
文件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内容: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文件2: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内容: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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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文件,笔者做出如下分析:
基于房地产特殊的预售制度下的开发逻辑,以及按照控制权转移模型下的收入准则下,从获取土地到确收,需要跨越1年以上;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开发贷合同时,此时我们来看看地产公司的整体情况。
要素1: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收入肯定小于100万,此时满足了文件2微型企业的判定(务必注意微型企业确认为“或”的关系,同去年房地产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的业务逻辑);
要素2:文件1,房地产公司还是改变不了微型企业的判断。因为微型企业判断,不看资产、人数;按照收入的算法,也不会大于100万。
因为印花税是双向交税,那么可得出:
1、房地产企业正常的开发贷合同,可以享受印花税免税。
2、金融机构,也可享受印花税免税
注1:金融机构而言,整体开贷规模下,对于印花税的影响应该是高量级的
住2:对于很多地产公司而言,许多财务人员或许并不知悉,或者不关注印花税的影响,是否刷新了大家的认识了呢?
不对之处,敬请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