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陈有西的表演越充分,王振华得到严惩的概率就越高。微博网友早就给出预测:一看陈大律辩护,大家就可以放心了,王振华肯定会被依法重罚的。对陈有西的“信心”来自他以往给被告人辩护的成绩单。陈有西经常给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但经常把当事人辩成重判。夏俊峰,被他用无罪辩护辩成了死刑。李天一,一个未成年人,被他的无罪辩护辩成了十年的重判.....![]()
无罪辩护不是不可以,但要慎重。如果当事人构成犯罪的证据确凿,还非要进行无罪辩护,会被法院认为缺乏悔罪表现而给予重判。比如王振华案,有以下事实存在,怎么可能无罪辩护成功?
1、王振华花1万元让周燕芬物色幼女带到上海酒店,周带来了两个女童,王振华留下了9岁的女童,事后又给周艳芬转账10万元。
2.被害人私处撕裂,并有司法鉴定机构的确认,还有被害人的陈述。
有经验和水平的刑辩律师,并不是陈有西这样的,从无罪辩护开始,让被告人以受到重判告终。这样的无罪辩护实际是无效辩护。有经验并且对当事人负责的律师选择辩护思路的时候,会把握几个原则,这方面,一梭烟雨—余律师总结了三条原则可供参考: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明显无罪的案件切忌做罪轻辩护。明知有罪还做无罪辩护是“方向性”错误,可能有罪还做无罪辩护是“方法性”错误。
还是以王振华案为例。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四到五年,法院判处五年已经是在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范围内顶格量刑了。这说明陈有西的辩护是无效的。因为就是被告人不请律师,一句话不说,法院也最多是判处五年。在这方面,被称为上海滩刑辩第一人的翟建律师有着深刻的见解,他说:律师的刑事辩护应该是“有效辩护”,“无罪辩护”不能变成仅仅赢得掌声不能赢得法官认可的“无效辩护”。陈有西的无罪辩护,不但没有赢得法官认可,而且也没有赢来掌声。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民愤差不多等量齐观,陈有西也创造了一个奇迹。公众对陈有西的不满,主因并不是他为王振华当辩护人。辩护人是中国刑事诉讼体制的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这是律师正常的职业行为。那么多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也没哪个得到陈有西这么差的负面评价。根据被害人的代理律师透露的信息,陈有西在庭审过程中,为了证明王振华无罪,竟然说人家受伤害的九岁小女孩以前有过性行为。为了辩护而不择手段,没有底线,这才是陈有西的问题所在。为了证明王振华无罪,陈有西在声明中还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王振华无罪:一是以北京七名“专家”用“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否定司法部所属的上海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还撒谎说上海这家鉴定机构没有鉴定资格,而他丝毫不提这种花了点就能搞到的“专家论证”根本就不是有效的证据。二是说王振华进出房间只有13分钟,推定王振华有效作案时间只有5分钟。后来陈有西在接受中国慈善家采访时,又补充:“(王振华)他嫖娼的“故意”是有的,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
看看上面陈有西自认为最有说服力的辩护意见,有哪个能够经受住事实和公众基本逻辑的检验?又有哪一条会产生有效的辩护效果?
这样的辩护意见,哪个法官也不敢采纳(除非收受了好处),根本不会产生无罪判决的后果。
这样的辩护意见,只会引发公众更大的愤怒,让王振华变得民愤更大。所以滥用无罪辩护,非但无效,反而对当事人有害。当然王振华选择陈有西做辩护,我是大大支持的,因为这有利于王振华得到重判。如果陈有西低调一点,继续走二审程序,根据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王振华的刑期最多还是五年;但经过陈有西这样的骚操作,我认为王振华被抗诉重判的可能性大增。今天看到,连新东方的俞敏洪都出来说这个案子判轻了,进入核心资本圈的资本家都开始出来与王振华做切割,应该是担心这个案子会引发社会公众对资本家群体的负面评价。美国的资本大鳄猥亵和强奸儿童,正在被揭开冰山一角。在中国,王振华是不是仅是个案?俞敏洪的表态显然是希望公众这样认为。至于无罪,原本可能性就是零。现在被陈有西一顿骚操作,搞成了负无穷大。不过,王振华和陈有西,还真是绝配。上海高院方面说,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和被告人配合堪称默契。但这样的默契有用吗?一审仅判决五年,已经让全社会哗然,但陈有西还给王振华画了一个无罪的幻景,让王振华水中捞月。过去一些受到严惩的罪犯,在他们的判决文书里,一般都有两句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律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经过陈有西的骚操作,王振华已经到了民愤极大,不重判不足以平民愤的程度,不重判就违背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要求。陈有西发声明,本来是想利用舆论,给王振华创造二审无罪的舆论环境,但他错估了形势,还以为是公知话语权独大,反体制就可以得到呼应的时代。王振华这样的人就需要陈有西这样的人来挖个大坑,但因此产生的效果还不止于此,陈有西的手段让昔日的公知队友也在跟他保持距离,连于建嵘都看不下去了。![]()
很多律师同行,都对陈有西的一些辩护手段非常不认可。认为他的这种行为,抹黑的不只是陈有西自己,而是整个律师队伍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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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涉及到律师进行辩护时,要不要遵守基本的伦理道德?看到一句话我特别赞成:能够把白的还原成白的是优秀律师,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是优秀讼师。陈有西是想做哪一个?这一次陈有西为了王振华的无罪辩护,很可能把他自己也埋进去。刑法308条“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陈有西是不是违法还不能下结论,但已经有律师同行举报他违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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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些律师特别喜欢做无罪辩护呢?这里面就有学问了。有的律师为了承揽案子,非常喜欢揣摩当事人及家属的心理,无罪辩护最符合那些对法律没什么了解的当事人及家属的期望值。比如律师甲建议无罪辩护,律师乙建议有罪辩护,当事人或亲属一般更容易认可律师甲。这成为部分律师的揽案技巧,管他三七二十一,先用无罪辩护打动当事人和家属,拿到案子赚到钱再说。如果是一个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律师,是完全有能力对案件无罪辩护的可行性进行比较准确地分析判断。一次重大偏差还可以说是失误,多次出现这种情况,或者是业务水平太差,或者是故意为之,严重不负责任了,为了承揽案件误导当事人,或者是兼而有之。![]()
陈有西的业务水平如何,我们即便不以案件结果论英雄,看看他前几天为王振华案写的那个声明,也能有个大概判断。中文专业的可以从中找到至少32处语法错误,法律专业的可以至少找到3处法律常识错误(见法经网《对王振华亵童案 " 律师声明 " 的作业批改:32 处语法错误,3 处法律常识错误》,作者:刘长律师)。连法院审理阶段的被告人都能在他的声明里被称为“嫌疑人”。。语法错误,我们且不管他,至多说明中文专业毕业的陈有西文字水平水分不小,但作为一个知名刑辩律师,在这样一个案件的声明里,连法律常识错误都出现,无论如何都说不过去。难怪有律师同行怀疑,这是不是刚毕业的助手写的。其实刚毕业的法学专业学生都不至于出现那种错误,这应该就是出自陈有西本人之手。陈有西本不是法学专业毕业,这还不要紧,很多通过律考和司考的都是非法律专业,一样不会犯这种常识错误,但陈有西并不是通过律考或司考,他是1999年被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的,走的是特殊通道,实际就是享受了一把特权,而且还被人怀疑是非法取得。因为有人提出按规定要求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才能授予律师资格,陈有西只是中文专业。陈有西不符合授予资格,就可以不经过当年的律师考试、通过授予取得律师资格,这就跟方方可以拿到50多元一平米的土地建别墅一样,都是享受的特权利益。而且,陈有西取得执业律师证书取得也有问题,按规定必须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而陈有西从授予资格到取得执业证书,只间隔了10个月。当然有人也可以解释为这是陈有西漫不经心的疏忽之过。不过说真的,这种可能性也不能排除,类似的低级失误又不是没出现过。![]()
陈有西这种水平不高还自我感觉特别良好的个性,不仅表现在他的专业里。有一次他在一条嘲笑别人“低智无底线”微博是这么发明历史的:![]()
还有一次,他不懂装懂的给人解释什么是华侨,给出的是明显错误的答案,却丝毫不耽误他好为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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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这种自我感觉良好的特点和方方很像。方方也很喜欢攻击反对他的网友低智商,但自己却时不时搞个一般人都不会犯的低级错误。比如,前几天,方方点赞了一个嘲笑她的评论,原因是她可能只看了前面十个字,就以为是支持她迫不及待的点了赞。![]()
自以为高贵者,总是表现的最愚蠢,还自我感觉特别良好,真以为有“深邃的思想,渊博的知识,精到的洞见”。就这么个人,竟然还感觉良好到“两年,保证治理好。条件是税收、金融、土地、规划政策允许我联动设计。”有人发现,“陈有西学术网”上喜欢发表对陈有西的吹捧:“陈律师是个有社会责任感的知识分子,如果能进入政界,国家幸甚”、“两个凡是:凡是陈律师讲的我们都要倾听,凡是陈律师做的我们都要支持”、“您身体的安康就是中国法制的旗向标和希望!”嗯,方方也喜欢在微博转发吹捧自己的文章。当然,陈有西和方方像的地方还有很多。陈有西凡是看到反对他观点的人,就先扣五毛帽子。方方看到批评自己的人,极左的帽子立即送上。批发加零售,这俩帽子批发商搭伙过日子,应该很精彩。![]()
水平这样凹,是怎么成为国内特别有名气的雄辩大律师呢?这里面既有中国律师行业的特殊环境问题,也有陈有西的个人特长。看陈有西的经历,他原来是在体制内给浙江省政法委的领导当过秘书,据他自称“‘我那时是浙江司法界的实权派人物,已经在核心层了’。陈有西说,他下定决心,如果40岁之前当不上厅级干部,就不干了。”(南风窗:《大律师陈有西》)。“省委管政法的书记下面就是秘书,虽然我没有实权,但我作为一个秘书,厅长汇报工作先要通过我才能见到书记”。后来陈有西离开体制,成立律师所。曾经是“浙江司法界的实权派人物”的陈有西,人脉资源应该有大把。他自己都说:“我和浙江公安的关系一直不错,又是浙江警察学院的兼职教授,警察局长、刑警队长、看守所长多少和我都有师生之分。”人脉可以让一个业务并不突出的律师很快在律师圈崛起。陈有西多次被杭州司法局评为优秀党员,也就不奇怪了。但要成为全国范围内的名律师,光靠陈有西在地方积累的那点人脉还是不够的,还要有足够的舆论曝光度。陈有西最擅长的是舆论操作,他的名气与他在网络上的“耕耘”是分不开的。他善于用“舆论影响司法”。“制造压力、公开庭审,这是他将案件公布天下的主要意图。”(南风窗:大律师陈有西)“我们的律师必须要依靠媒体的公开,媒体是我们天然的同盟军”、“如果一个律师远离媒体,你成不了大律师,成不了名律师。”(陈有西:在上海律师协会的演讲)……陈有西的名声鹊起,是在前几年公知的高光时段实现的。有那么一段时间,反体制可以得到网络话语权的支持,迅速实现知名度的跃迁。前几年的“死磕”律师,名声大作,陈有西就是从“死磕”获得名气加持,并受益最大的“死磕派”律师之一。“死磕派”有一个共同特点:反中国体制。他们特别向往西方的司法体制,特别是美国的。美国的律师不但创造了万亿美元GDP,而且按陈有西自己的说法,美国的总统一半是律师,国会议员三分之一是律师,中国的“死磕派”律师也有一个“总统梦”、“议员梦”。“死磕派”把具体的个案跟中国的体制联系在一起,案件遇到问题,就把原因归结到中国的体制。陈有西那么多案子结果不忍直视,我可没见他反思过自己的代理方案和专业能力,我都怀疑陈有西是不是在当事人那里把自己辩护的失败也说成是中国体制造成的。陈有西对自己的定位可不一般。“陈有西从不认为自己是个商业律师,而是把自己定位于政治律师”、“‘身在朝野,心在汉阙’。陈自称‘心忧天下,心忧政权,开明政权怎么建设我是有一套非常清晰的思路的’,因此,他更乐于在个人博客等平台发表对全国事件的看法,以及对制度的理解。”“陈有西已经到过全国十几个省市演讲,他的目标是走遍全国。”(南都周刊:【大牌律师转型】李庄案后的律师暗战)陈有西对中国体制的否定不逊于北大的那个贺,2015年前后,陈有西曾经在一篇文章的“编者按”里,给新中国的体制加上了原罪:“我们的制度设计有那么多的原罪”。陈有西一边反对追究资本原罪,一边给新中国的制度加了一个“原罪”。“我们国家现在暴发出来的大量问题,都在于基础制度设计上的先天病灶”。在陈有西眼里,非但新中国什么是都错的,而且连近现代史上推动历史前进的事件都是错的,连抗日都是错的:“错、错、错!1.朝鲜战争打错了,不该打;2.对越战争打错了;3.解放战争(国共战争)打错了,千万军民的死亡,换来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原来却没有道理,被改革开放否定了;4.抗日战争,不打又如何?让日本人管理中国,满族人入主中原,中华文明依旧,满族没有了;日本和族未必不是这个下场;5.土地战争,打土豪分田地,有什么道理?符合什么原理?什么法理?6.辛亥革命,不革又如何?君主立宪,未尝不可。苦难深重的中国啊,一直在错、错、错!仍然错、继续错、尤其错!”陈有西对台独的吹捧也是令人瞠目:“蔡英文本来就是、从骨子里自认是中国人,是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的传人。继承了中华文化的源流。不要受一些批台独宣传的误导”。他也和那些从反体制走到反中华民族的人一样:“这个国家的人种不好,没有膝盖的人太多”。对中华文化那是各种看不惯,连中国的一些民间传说都被他阶级化处理,大加批判:“牛郎织女、天仙配、追魚、田螺姑娘等好多美丽的民间传说,是穷光蛋做白日梦,浸透了不思自强、怨天尤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流氓无产者的愚昧毒素”看看陈有西的上述言论,是不是至少是方方+梁艳萍的组合?陈有西的三观和前几年掌握中国话语权的自由派(背后是买办资本)的政治诉求不谋而合,所以就如陈有西所说,媒体成了他“天然的同盟军”。当然,差不多是同样的那些媒体也后来也跟支持陈有西一样,力挺过方方。![]()
即便他的辩护效果乏善可陈,但在媒体的掩护下,陈有西继续进行着收割。人傻钱多的,在中国总是有很多。但这次陈有西做的太过火了,昔日的媒体同盟军恐怕也要放弃掩护了。对王振华重判的法律途径还是有的,可通过上级检察院抗诉(哪怕是二审维持之后),也可调查其是否涉及新罪,我是不太相信有偿通过别人寻找幼女进行猥亵的王振华,只有这一次犯罪。王振华一案给中国公众带来的诸多思考,绝不应仅限于司法。王振华为什么敢从侦查阶段一直到审判阶段都据不认罪,更无悔罪表现?这跟中国刑法对于猥亵罪的处罚力度不够有关系。希望在司法层面对王振华进行严惩之后,也能够借这个案件从立法层面加大猥亵罪的制裁力度,最高刑至少应该达到无期。既然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还要防止一些势力把手伸向司法领域和立法领域,美国那种有钱就可以左右司法和立法的事情不应该在中国出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储殷,谈起王振华案时透露了一些立法细节:当年啊,我们本来规定和14岁以下幼女发生关系一律是强奸罪,然后一群律师、法学家、人大代表鼓捣出一个嫖宿幼女罪,什么意思呢?就是如果是嫖,就不算强奸。如果嫖的时候,不知道是幼女,也许还无罪。当时一片欢腾,说是法治的进步。后来北大的朱苏力看不过去了,说你们这帮人,被嫖的都是穷人家的闺女,嫖客都是你们这样的精英。然后一堆人开骂,说朱苏力民粹、诛心之类巴拉巴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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